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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杭州市農業農村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杭州市農業農村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監管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有關單位:

為全麵推進我市農業農村係統“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管理,規範行政監管行為,提高事中事後監管的效率和執行力,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麵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優化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全麵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通知》(浙農法發〔2019〕3 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特製定《杭州市農業農村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及《杭州市農業農村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 杭州市農業農村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2. 杭州市農業農村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杭州市農業農村局  

2019 年 9 月 27 日

 

 

 

 

附件 1 :

杭州市農業農村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抽查事項

檢查對象

事項類別

檢查方式

檢查部門

檢查依據

1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質量和安全監管處、種植業和種業管理處、漁業漁政漁港管理處、畜牧獸醫處、市畜牧獸醫局、市漁政總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國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製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製定並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結果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予以公布。

監督抽查檢測應當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件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抽取的樣品不得超過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數量。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查的農產品,下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另行重複抽查。

《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

第二十四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重點檢查與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並依法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主要農產品集中上市季節和農產品主要生產區域,對有關農產品重點開展監督抽查。

2

農藥監督檢查

農藥生產經營者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種植業和種業管理處、市植保土肥總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並公布抽查結果。

《農藥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履行農藥監督管理職責,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對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實施抽查檢測;(三)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四)查閱、複製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五)查封、扣押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六)查封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場所。

3

肥料監督檢查

肥料生產經營者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種植業和種業管理處、市植保土肥總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並公布抽查結果。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 農業部負責全國肥料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轄區內的肥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肥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和隱瞞。對質量不合格的產品,要限期改進。對質量連續不合格的產品,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後不予續展。

 

4

種子監督檢查

種子生產經營者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種植業和種業管理處、市種子總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七條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種子質量的監督檢查。種子質量管理辦法、行業標準和檢驗方法,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製定。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生產經營的種子品種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可以作為行政處罰依據。被檢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複檢,複檢不得采用同一檢測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五十條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種子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二)對種子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三)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生產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六)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農作物種子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5

獸藥監督抽查

獸藥生產經營企業,獸藥使用單位

一般事項檢查

現場檢查

畜牧獸醫處、市畜牧獸醫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並公布抽查結果。

《獸藥管理條例》 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

《獸藥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獸藥生產企業是否符合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

《獸藥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 獸藥生產企業生產的每批獸用生物製品,在出廠前應當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審查核對,並在必要時進行抽查檢驗;未經審查核對或者抽查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銷售。

《獸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 獸用生物製品進口後,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核對和抽查檢驗。其他獸藥進口後,由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通知獸藥檢驗機構進行抽查檢驗。

6

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畜牧獸醫處、市畜牧獸醫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並公布抽查結果。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飼料、飼料添加劑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飼料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工作。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實施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檢測工作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指定的具有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承擔。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不得收費。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公布監督抽查結果,並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記錄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名單。

7

種畜禽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個人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畜牧獸醫處、市畜牧獸醫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種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種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檢驗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種畜禽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不得向被檢驗人收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對畜禽飼養環境、種畜禽質量、飼料和獸藥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與運輸的監督管理。             

《浙江省種畜禽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種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對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以及種畜禽生產、經營、使用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種畜禽質量檢驗機構對種畜禽的生產性能和健康狀況進行檢驗。檢驗所需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規定列支,不得向被檢驗人收取。

8

生鮮乳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奶畜養殖場所、生鮮乳收購站、生鮮乳運輸車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畜牧獸醫處、市畜牧獸醫局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工作,製定並組織實施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鮮乳進行監督抽查,並按照法定權限及時公布監督抽查結果。   監測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的監督檢查,定期開展生鮮乳質量檢測抽查,並記錄監督抽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需要對生鮮乳進行抽樣檢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在進行監督檢查時,行使下列職權:(一)對奶畜養殖場所、生鮮乳收購站、生鮮乳運輸車輛實施現場檢查;(二)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三)查閱、複製養殖檔案、生鮮乳收購記錄、購銷合同、檢驗報告、生鮮乳交接單等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生鮮乳;(五)查封涉嫌違法從事生鮮乳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用於違法生產、收購、貯存、運輸生鮮乳的車輛、工具、設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9

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利用活動的監督檢查

經批準的利用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漁業漁政漁港管理處、市漁政總站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經營利用建立監督檢查製度,加強對經營利用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監督管理。

《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 對進入集貿市場的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協助;在集貿市場以外經營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10

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監督檢查

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農業機械化管理處、市農業機械管理站

《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應當對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應當依照職權調查處理。需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報請決定。

11

農業機械維修和維修配件經營的監督檢查

農業機械維修網點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農業機械化管理處、市農業機械管理站

《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維修和維修配件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保護農業機械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十六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加強對農業機械維修者的從業資格、維修人員資格、維修質量、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技術狀態以及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附件 2:

杭州市農業農村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監管

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創新事中事後監管方式,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麵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優化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全麵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通知》(浙農法發〔2019〕3 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市農業農村局工作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抽查,是指市農業農村局係統根據事先公布的檢查事項清單和檢查計劃,采取隨機方式抽取被檢查對象和執法人員,對照隨機抽查相關業務標準開展執法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依法公開的監管工作機製。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市農業農村局係統以“雙隨機”抽查方式對監管對象開展的檢查活動,重點是對從事行政許可相關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專項檢查、舉報核查、部門轉辦交辦、許可審查等需要對特定對象實施檢查的,按照日常監管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農業農村局係統“雙隨機”抽查活動實行全程電子化管理,具體依托“浙江省行政執法監管(“互聯網+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監管平台”)的雙隨機綜合抽查管理係統(以下簡稱“抽查係統”)進行,檢查事項清單公告、年度計劃製訂公布、檢查對象與檢查人員名錄建庫、檢查對象名單抽取、檢查人員選派抽取、具體檢查任務下達、檢查前預查比對、檢查結果錄入審核及公示、後續處置與考核管理等各個工作環節,均在抽查係統操作實施,確保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責任可溯。

第五條 抽查係統中產生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年度抽查計劃、抽查對象名單和檢查結果信息,共享交換到浙江政務服務網中公布。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市農業農村局成立相應領導機構,由分管領導、聯絡員及機關各相關處(室)負責人負責“雙隨機”監管的組織協調和督查考核工作;局屬各相關單位確定 1 名分管領導和 1 名聯絡員負責“雙隨機”工作的組織實施落實。

第七條 市農業農村局製定年度抽查工作計劃,並及時通過抽查係統向社會公布。 機關各相關處(室)、局屬各有關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抽查工作計劃開展抽查活動,並根據實際組織開展其他抽查活動。

第八條 年度抽查工作計劃應當明確抽查任務、被檢查對象的範圍、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實施檢查的時間等內容。

第九條 抽查工作計劃應當充分考慮檢查對象的覆蓋麵、監管力度和執法力量配比等情況,既要防止失管失衡,又要防止過度檢查。

第十條 在製訂抽查工作計劃時,對於守信對象,可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比例頻次。對高風險檢查對象實施重點監督檢查,適當加大抽取比例頻次。原則上同一檢查對象在一年內被抽中實施“雙隨機”檢查的次數不超過 2 次,但因專項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級部門指令等情況,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除外。

第十一條 除年度計劃中明確的抽查任務外,機關各相關處(室)、局屬各有關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臨時抽查活動。臨時抽查任務參考年度計劃任務執行,執行情況在抽查係統中予以記錄及公示。

第三章 “一單兩庫”建設

第十二條 按照省農業農村廳製訂公布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市農業農村局機關相關處(室)、局屬有關單位根據法定職能、事權劃分和實際情況等調整隨機抽查事項內容,製訂市農業農村局本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上述清單錄入抽查係統後,共享到浙江政務服務網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機關相關處(室)、局屬各有關單位按照監管職能,對照檢查事項清單和建庫標準,在抽查係統中建立市本級檢查對象名錄庫。

建庫標準對照省農業農村廳設置標準,並根據實際需要進行修訂。機關各相關處(室)、局屬各有關單位按照建庫標準要求采集本單位相關檢查對象、執法人員數據,自行錄入(或導入)係統,完成建庫並做好日常維護。部分抽查事項需要專業檢測機構或專業人員參與的,可以建立非執法人員專家庫,但不納入隨機選派範圍。

第十四條 抽查事項清單中暫時未納入監管平台抽查係統的抽查事項,各相關單位可根據監管職能實際,視情建立該事項檢查對象名錄庫並組織開展抽查,抽查結果在市農業農村局門戶網站進行公告。

第四章 任務設置與選項

第十五條 機關相關處(室)、局屬各有關單位組織開展抽查活動時,應當在抽查係統中預先設置任務,按照“雙隨機”要求以搖號方式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選派相應執法人員。

第十六條 任務類型分為年度計劃任務和臨時任務。其中選定為年度計劃中某項任務的,其具體信息自動加載到任務表單欄,其執法結果自動歸集到年度抽查計劃完成情況統計表中。任務設置由組織抽查活動的牽頭單位負責操作。市農業農村局年度計劃中明確的抽查任務,由機關相關責任處(室)、局屬各有關單位負責設置。

第十七條 抽查係統支持對同一任務的多類檢查對象按不同比例分別設置、逐項抽取、合並下達。

第十八條 搖號隨機產生被檢查對象,經確認鎖定後,名單自動通過抽查係統下發至各對應的任務執行單位,同時在浙江政務服務網中發布抽查任務公告。

第十九條 各任務執行單位在抽查係統中查看任務要求及具體名單,並進行執法人員的抽取操作。各任務執行單位根據該次任務情況,從執法人員庫中選擇確認參與本次任務的執法人員名單,選擇具體的搖號模式(檢查小組模式、執法人員模式),抽取相應人員匹配到每一家被檢查對象並進行名單鎖定,每家檢查對象執法人員應當不少於 2 名, 其中 1 人為組長。需要特定專家參與的,從專家庫中指派。

第二十條 檢查人員應當具備執法資格,取得省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執法資格證並在有效期內。

第二十一條 抽取的檢查人員原則上不得更換,但因崗位調整、工作衝突、身體健康狀況等特殊情況無法繼續履行檢查任務的,允許調整更換。調整更換人員需要報經任務執行單位領導同意後,在具備執法資格的其他人員中另行選配。

第二十二條 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有利害關係的,應當申請回避。回避可采取與其他檢查人員交換被檢查對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參與本次檢查任務的方式。確定不參與本次檢查任務的,在具備執法資格的其他人員中另行選配。

第五章 抽查任務執行

第二十三條 抽查任務由抽取並鎖定的執法人員具體執行,按照抽查事項檢查表單設定的檢查內容實施檢查。

第二十四條 檢查人員應當嚴格對照檢查標準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事項的業務標準,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領域業務規則統一製訂發布。業務標準與檢查事項清單一一對應,明確每個檢查事項的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操作要領、發現問題情形、後續處理要求等內容。業務標準加載到抽查係統的相關檢查表單中,便於檢查人員對照履行以及事後追溯查證。暫時未納入監管平台抽查係統的抽查事項,該事項檢查表單由相關職能單位按照業務標準製訂。

第二十五條 檢查組長負責該次檢查任務實施期間的組織協調管理,其他組員應當配合、服從組長的安排,分工協作完成檢查任務。

第二十六條 執行抽查任務時,原則上應當對被檢查對象進行實地檢查,運用浙政釘·掌上執法平台開展檢查結果錄入,以及利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其他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開展檢驗檢測等第三方驗證活動。

第二十七條 檢查人員可以針對不同的檢查事項內容,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上級部門規章的規定行使監督檢查權,並視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二十八條 檢查人員執行抽查檢查任務時,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預查比對。檢查組按照檢查任務要求,通過查詢監管平台、業務係統和檔案資料等,掌握被檢查對象基本信息和動態狀況,結合抽查任務要求確定適合的檢查方法和檢查程序。(二)現場檢查。檢查組應當在現場檢查前向被檢查對象發放《“雙隨機”抽查通知書》,告知配合檢查的相關要求,提示準備好相關資料。其中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能通知的檢查事宜,不得向檢查對象透露情況。現場檢查時檢查組成員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等異常情況的,視情采取製作現場筆錄、初步提取證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活動、督促當事人整改等相應監管措施。責令停止違法與督促整改視情采取書麵、口頭等具體方式,相關情況記錄於“雙隨機”抽查記錄表中。檢查事項全部完成後,由被檢查對象在“雙隨機”抽查記錄表的當事人欄目中簽字蓋章。(三)形成檢查結果。檢查人員彙總各個事項檢查情況,討論確認“雙隨機”抽查記錄表的相關檢查結果,由檢查組全體成員簽字確認。(四)結果審核與公示。檢查結果應當經本單位領導審核同意,並在檢查結果作出後20個工作日內,錄入抽查係統並網上審核,該檢查結果即自動歸集到被檢查對象名下,在浙江政務服務網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年。審核不同意的,退回檢查人員重新作出檢查結論,再次上報審核。暫時未納入監管平台抽查係統的抽查事項,該事項檢查結果經彙總審核同意後,在市農業農村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九條 檢查結果是被檢查對象在該次抽查時實際情況的客觀體現,一經公示不得擅自改變。但事後發現或經異議複核確認檢查結果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及時更正。

第三十條 因被檢查對象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係、不配合檢查情節嚴重等情況,致使任務執行部門無法開展檢查的,可以直接形成檢查結果,視為完成本項檢查任務。對於不配合檢查情節嚴重的被檢查對象,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采取相應處罰或懲戒措施。事後當事人予以配合要求檢查的,可以根據職責分工組織實施日常檢查,檢查情況予以記錄並公示。

第三十一條 檢查中發現被檢查對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視情依法采取行政告誡、責令改正等相關監管措施。需要開展後續管理的,移交給負責日常監督的業務機構,需立案調查的,檢查人員初步固定證據,移送辦案機構依法處理。後續處置原則上應當在本次檢查任務結束三個月內完結。發現問題和後續處置情況應當記錄在“雙隨機”抽查記錄表中並錄入抽查係統。

第六章 監督考評

第三十二條 檢查人員對其實施的檢查任務負責,具體包括:對檢查內容事項負責、對提取證據材料負責、對現場記錄負責、對檢查結果負責。

第三十三條 各級各單位實施“雙隨機”監管工作情況,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績效考評範圍。機關相關處(室)、局屬各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區、縣(市)主管部門的指導管理,組織督查檢查和效能評估。市農業農村局將不定期地組織督查檢查,督查檢查結果與年度考核掛鉤。

第三十四條 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的考核以抽查係統的數據情況為基準,下級部門未錄入或未及時錄入數據的,視為無此數據。數據與實際有出入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三十五條 抽查檢查活動應當嚴格依法依規執行,不得妨礙被檢查對象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發現檢查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謀取利益等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雙隨機”抽查工作相關經費,納入各單位年度預算。其中涉及檢測檢驗等費用,設置專門項目預算列支,納入政府采購管理。涉及執法車輛、津貼補助等事項,依照政府規定和程序辦理,同等情況下優先保障。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發布之後,上級部門對於抽查相關事項另有不同規定的,按照上級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2019年9月27日起試行。

 






編輯:
信息來源:政策法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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