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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指導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農業農村領域實施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製的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漁業主管局、司法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工作要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探索建立包容審慎監管模式,省農業農村廳、省綜合行政執法指導辦公室製定了《關於農業農村領域實施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製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領會,做好宣傳引導,抓好貫徹落實。各地在貫徹執行過程中如遇有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反饋。

聯係人及電話:省農業農村廳法規處黃惲,0571-86757686;省綜合行政執法指導辦公室規範指導處陳俊,0571-81051235。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指導辦公室

2020年12月18日


 


關於農業農村領域實施輕微違法行為

告知承諾製的意見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浙江省民營企業發展促進條例》有關規定,進一步優化農業農村領域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決定在全省農業農村領域實施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製,特製訂本意見。

一、目的意義

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製,是主管部門對市場主體年內首次、輕微且沒有造成明顯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的一種管理措施。

按照分級分類監管要求,精細劃分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實施告知承諾製,有利於創新監管方式,轉變執法理念,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有利於推動解決基層執法熱點難點問題,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為我省高水平推進農業現代化先行、高質量推進鄉村振興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堅持依法監管。堅持依法監管,確保執法有據、程序合法,處理結果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守好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底線,強化重點領域執法監管工作,嚴厲懲處相關違法行為。

——體現過罰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做到過罰相當。對未造成明顯危害後果的輕微違法行為,經批評教育、即時或承諾改正後,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探索柔性執法。靈活運用引導、說服、教育等非強製性執法方式,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違法行為,規範生產經營秩序,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剛性製度製約和柔性執法方式並行。

——倡導誠實守信。市場主體簽署承諾書後不履行承諾,或整改後再犯的,農業農村部門(含漁業主管部門,下同)應對其違法行為依法查處,並結合其違法的其他方麵依法從重處罰。同時將其違法信息按照規定予以公示。

二、適用條件

農業農村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雙隨機”抽查以及通過投訴舉報、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掌握案件線索後開展的執法檢查過程中,認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存在的輕微違法行為,經批評教育,當事人自願簽署承諾書承諾及時糾正或在約定時間內糾正,則農業農村部門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一)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輕微,沒有造成明顯危害後果或不良社會影響;

(二)具備整改條件;

(三)屬於本年度內首次被查獲;

(四)屬於《適用告知承諾製執法監管事項清單》(第一批)(詳見附件3)所列情形。

三、工作要求

(一)嚴格把握適用範圍和程序。原則上,納入清單事項的輕微違法行為適用於告知承諾製,但經調查後認為不宜采用告知承諾製的,則按照規定程序依法立案查處。屬於可以適用告知承諾製情形的,按照行政處罰程序進行立案和調查,提出不予處罰建議。當事人對相關情況確認無誤後,自願簽署承諾書。經法製審核後執法機構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對已經適用告知承諾製,當事人沒有在承諾期限內提交整改說明等證明材料的,執法人員應在合理時間內進行核查,視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或依法查處。

(二)強化執法痕跡化管理。實施告知承諾製應嚴格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的相關要求,視情況可以采用音像記錄方式記錄執法全過程。承諾書一式兩份,執法人員和當事人各持一份。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製案件結案後,應將相關執法資料整理歸檔,確保履職盡責有據可查。對於通過實名舉報、其他部門移送或上級交辦方式獲得的案件線索,應將適用告知承諾製的有關情況告知案件線索來源方。

(三)建立動態評估調整機製。各地在實施告知承諾製的過程中,要密切跟蹤、評估實施情況和效果,聽取社會各界尤其是當事人的意見建議,及時發現問題、總結經驗,提出調整建議。省農業農村廳將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以及告知承諾製實施效果等情況,會同省綜合行政執法指導辦公室及時對事項清單進行動態調整,確保告知承諾製實施取得良好成效。

(四)加強普法宣傳教育。認真貫徹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製,在實施告知承諾製時,應當強化普法宣傳教育,指出當事人違法行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等,使其知錯改錯。以增強自律意識、合法經營意識為重點,耐心細致教育引導主體依法經營、誠信經營。

本意見自2021 年1月20日施行。


附件:1.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書樣式

2.告知承諾製適用流程圖

3.適用告知承諾製執法監管事項清單(第一批)


附件1

農業農村(漁業)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書

NO:


當事人的情況

姓名

/名稱


身份證件號

/信用代碼


地址


聯係電話


違法行為告知


202X年X月X日,執法人員XXX、XXX,在XXX(檢查的地點)實施檢查時(或其他案件線索來源),發現當事人存在XXX(違法行為的名稱)違法行為。根據《XX》第X條第X款第(X)項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 □立即 / □於202X年X月X日前 )按下列要求改正違法行為:……

經查,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屬於首次查獲,沒有造成明顯危害後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符合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製的適用條件。執法人員己向當事人宣傳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下無正文)


執法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當事人的承諾

XXX(執法單位全稱):

執法人員XXX、XXX己向本人(單位)進行了相關告知和法製宣傳教育,並要求予以改正。

本人(單位)對以上情況確認無誤,並自願承諾: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202X年X月X日前改正完畢,並將整改情況說明等材料送達你單位;

□3.遵守相關農業農村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若本人(單位)未履行上述承諾的,願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改正情況


(注明當事人的改正情況並核查後,執法人員簽名)


執法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附:當事人的身份材料複印件及其他證明材

附件2

告知承諾製適用流程圖




附件3

適用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製執法監管事項清單(第一批)


序號

類型

權力事項代碼

事項名稱

法律依據

適用條件

1

漁業

編碼調整中

不按規定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的行為

《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條 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處滯納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2

漁業

處罰-00657-002

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核定的場所、品種發生改變後未重新辦理審批手續行為

《浙江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浙江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對延遲審批不足2個月的,不予處罰。

3

漁業

處罰-00657-004

水產種苗生產企業未建立技術資料和檔案管理製度的行為

《浙江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浙江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4

種子

處罰-01373-001

銷售的農作物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一)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二)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四)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5

種子

處罰-01373-004

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行為


6

農產品

處罰-01576-000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四十七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7

農產品

處罰-03906-000

規模農產品生產者未建立或者未按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行為

《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
  第十五條:規模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一)種植、養殖農產品的名稱、品種、數量;(二)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以及使用、停用日期;(三)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的發生、防治情況;(四)收獲、屠宰、捕撈日期;(五)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情況;(六)銷售農產品的名稱、品種、數量、日期和銷售去向。
  農產品生產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禁止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規模農產品生產者未建立或者未按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或者偽造生產記錄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8

農產品

處罰-01577-000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標識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二十八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農產品,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的,須經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後方可銷售。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按照規定標明添加劑的名稱。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製定。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9

農產品

處罰-03907-000

規模農產品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對其銷售的農產品進行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的行為

《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
  第十六條第一款:規模農產品生產者和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個人銷售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對農產品進行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包裝銷售的農產品,應當在包裝物上標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生產日期;未包裝的農產品,應當采取附加標簽、標識牌、標識帶、說明書等形式標明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生產日期。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規模農產品生產者和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個人未按照規定對其銷售的農產品進行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10

農藥

處罰-04565-000

農藥經營者采購、銷售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農藥行為

《農藥管理條例》

第五十七條: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一)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法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二)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   (三)采購、銷售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 (四)不停止銷售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


11

農藥

處罰-04564-000

農藥經營者不執行農藥采購台賬、銷售台賬製度的行為

《農藥管理條例》

第五十八條: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一)不執行農藥采購台賬、銷售台賬製度;(二)在衛生用農藥以外的農藥經營場所內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等;(三)未將衛生用農藥與其他商品分櫃銷售;(四)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


12

農藥

農藥經營者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的行為


13

獸藥

處罰-03313-000

未遵守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從事獸藥經營活動的行為

《獸藥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製定的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獸藥安全性評價單位、臨床試驗單位、生產和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施獸藥研究試驗、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獸藥研究試驗、生產、經營活動,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4

獸藥

處罰-03236-000

獸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未經批準的行為

《獸藥管理條例》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獸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未經批準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產、經營假獸藥處罰;有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撤銷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獸藥包裝上未附有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與批準的內容不一致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

第四條:獸用處方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應當標注“獸用處方藥”字樣,獸用非處方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應當標注“獸用非處方藥”字樣。

前款字樣應當在標簽和說明書的右上角以宋體紅色標注,背景應當為白色,字體大小根據實際需要設定,但必須醒目、清晰。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獸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獸藥產品標簽未按要求使用電子追溯碼的,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處罰。


15

獸藥

獸藥包裝上未附有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與批準的內容不一致的行為

16

獸藥

獸藥產品標簽未按要求使用電子追溯碼的行為

17

飼料

處罰-03374-000

不符合規定條件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行為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與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二)有具備飼料、飼料添加劑使用、貯存等知識的技術人員;(三)有必要的產品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製度。
  第四十二條: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18

飼料

處罰-03376-000

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產品購銷台賬製度的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第四款: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應當建立產品購銷台賬,如實記錄購銷產品的名稱、許可證明文件編號、規格、數量、保質期、生產企業名稱或者供貨者名稱及其聯係方式、購銷時間等。購銷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四十四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一)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的;(二)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產品購銷台賬製度的;(三)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失效、黴變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19

動物衛生

處罰-01585-000

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或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四十一條: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一)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三)檢疫、免疫、消毒情況;(四)畜禽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五)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對經強製免疫的動物未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20

動物衛生

對經強製免疫的動物未按照規定建立免疫檔案的行為

21

動物衛生

處罰-01586-000

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家畜係譜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二十九條銷售的種畜禽和家畜配種站(點)使用的種公畜,必須符合種用標準。銷售種畜禽時,應當附具種畜禽場出具的種畜禽合格證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銷售的種畜還應當附具種畜禽場出具的家畜係譜。

第六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有關規定,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家畜係譜的,銷售、收購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的,或者重複使用畜禽標識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銷售的種畜禽僅未附具家畜係譜,其它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等手續齊全的。

22

動物衛生

處罰-01666-000

經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從省外調入動物、動物產品或者跨縣(市)引進動物用於飼養,未按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的行為

《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

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經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從省外調入動物、動物產品的,或者跨縣(市)引進動物用於飼養的,應當在到達目的地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第六十六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可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僅到達目的地後二十四小時內未按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其它動物檢疫證明、調入前備案和省際檢查站報驗等手續齊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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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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