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農辦〔2022〕46號杭州市農業農村局(杭州市鄉村振興局)關於印發《輸入杭州桐廬無規定馬屬動物疫病區易感動物及其產品衛生標準(修訂)》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22-11-08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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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農業農村局:
為進一步推進杭州桐廬無規定馬屬動物疫病區的管理工作,保障亞運會馬術比賽順利舉行,結合工作實際,我局修訂了《輸入杭州桐廬無規定馬屬動物疫病區易感動物及其產品衛生標準(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農業農村局(杭州市鄉村振興局)
2022年10月24日
輸入杭州桐廬無規定馬屬動物疫病區
易感動物及其產品衛生標準
(修訂)
為進一步做好杭州桐廬無規定馬屬動物疫病區(簡稱無疫區)的管理工作,維持無疫狀態,保障亞運會馬術比賽順利舉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範》《杭州桐廬無規定馬屬動物疫病區建設方案》和農業農村部第510號公告等要求,製定本標準。
1適用範圍
1.1 本標準適用於輸入無疫區的易感動物(包括馬、驢、騾、豬、牛、羊等)及其產品。
1.2 本標準所稱無疫區是指桐廬縣行政區域富春江以北部分。
1.3 本標準是為了防控馬傳染性貧血、馬鼻疽、日本腦炎、馬梨形蟲病、馬病毒性動脈炎、馬媾疫、伊氏錐蟲病(蘇拉病)和馬流行性感冒、非洲馬瘟、亨德拉病、西尼羅河熱、尼帕病毒病、水泡性口炎、馬腦脊髓炎(東方和西方)、馬傳染性子宮炎、委內瑞拉馬腦脊髓炎、狂犬病、炭疽、馬鼻肺炎(皰疹病毒Ⅰ型)等19種動物疫病(簡稱規定動物疫病),按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無規定動物疫病
區管理技術規範》的要求,而采取的一係列防疫措施。
2輸入無疫區的易感動物及其產品要求
2.1 從非無規定馬屬動物疫區輸入的易感動物及其產品,符合下列條件的,依法辦理準引手續。
2.1.1 輸入供屠宰用的易感動物,調運前應在輸出地養殖場飼養超過3個月,該養殖場在調運前30天內沒有引進易感動物、未發生規定動物疫病。輸出地縣級行政區域3個月內未發生規定動物疫病。
2.1.2 輸入的馬屬動物應當實施馬流感和日本腦炎免疫,且在免疫有效期內。馬傳染性貧血、馬鼻疽、日本腦炎、馬梨形蟲病、馬病毒性動脈炎、馬媾疫、伊氏錐蟲病(蘇拉病)、馬流感、馬鼻肺炎(皰疹病毒Ⅰ型)等9種規定動物疫病檢測合格,可根據實際需要增加檢測病種名錄。
2.1.3 乳用、種用易感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等需符合國家有關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檢疫要求。
2.2易感動物及其產品起運前應經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並在起運3天前向輸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2.3 輸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受理檢疫申報後,貨主憑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經指定通道輸入,並向無疫區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報告,接受監督檢查。
2.3.1 輸入的易感動物應當在隔離場或者指定場所接受隔離檢疫。檢疫合格的,由輸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後進入,到達目的地24小時內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隔離檢疫不合格的,不準進入,並依法處理。
2.3.2 輸入屠宰用易感動物應當在無疫區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按規定進行檢疫。檢疫合格,由輸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後按指定通道進入無疫區定點屠宰廠,24小時內完成屠宰;檢疫不合格,不準進入,並依法處理。
2.3.3 輸入易感動物產品應當在無疫區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按規定進行檢疫。檢疫合格,由輸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後進入;檢疫不合格,不準進入,並依法處理。
3經無疫區過境的易感動物及其產品要求
3.1 起運前應取得無疫區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同意,並經指定通道、在規定時間內過境;
3.2 持有效的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向經過的無疫區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報驗。查驗合格的,準予過境;不合格的,依法處理。
4運載工具及輔助工具要求
4.1運輸易感動物及其產品的車輛應當采取生物安全措施,防止飼料、墊料、汙水拋灑遺漏。
4.2運輸易感動物及其產品、飼料、墊料、排泄物等的車輛和用具,應當在裝前卸後進行清洗、消毒。
5操作程序
本標準所述輸入易感動物及其產品申報、審批、檢疫和檢疫處理的具體操作程序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