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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2489698/2023-00001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農〔2023〕2號 公開日期: 2023-01-15
發布單位: 杭州市農業農村局(杭州市鄉村振興局)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統一編號: ZJAC65-2023-0001
有效性: 有效 關聯類型:

杭州市農業農村局(杭州市鄉村振興局)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西湖龍井茶防偽溯源專用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

西湖區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西湖風景名勝區社會發展局、綜合行政執法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西湖風景名勝區分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西湖龍井茶品牌管理,規範西湖龍井茶產銷行為,根據《杭州市西湖龍井茶基地保護條例》《杭州市西湖龍井茶保護管理條例》,現將《西湖龍井茶防偽溯源專用標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杭州市農業農村局(杭州市鄉村振興局)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5日

西湖龍井茶防偽溯源專用標識管理辦法

一、總則

1.為加強西湖龍井茶品牌管理,規範西湖龍井茶的產銷行為,根據《杭州市西湖龍井茶基地保護條例》《杭州市西湖龍井茶保護管理條例》,製定本辦法。

2.西湖龍井防偽溯源專用標識(以下簡稱西湖龍井專用標識)分為“證明標N(茶農用)”和“證明標Q(企業用)”兩種樣式。西湖龍井專用標識應當清晰,包含使用主體、年份、規格、編號、防偽信息等內容,適時融合合格證和浙農碼等功能。

3.西湖龍井茶數字化管理係統是管理西湖龍井茶生產、加工、銷售及市場運營的全程數字化一站式網絡平台。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在西湖龍井茶數字化管理係統中開通市、區、鎮、村四級專用賬戶和相應管理權限。西湖龍井專用標識管理相關的核定、申領、發放、轉換、退還等工作,依托西湖龍井茶數字化管理係統開展。

4.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西湖龍井茶產區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加強對西湖龍井茶生產經營者使用西湖龍井專用標識的培訓,利用媒體、宣傳圖冊、標誌標語等多種形式,加大對西湖龍井專用標識的宣傳,提升公眾認知度,營造西湖龍井茶品牌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圍。

二、數量核定

1.西湖龍井茶產區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根據西湖龍井茶產區測繪數據,組織對西湖龍井茶生產經營者的茶地權屬、茶品種、茶產量等信息進行調查、核實和公示後,形成西湖龍井茶基礎數據庫。

2.西湖龍井茶產區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將西湖龍井茶生產經營者基礎數據錄入西湖龍井茶數字化管理係統;並建立西湖龍井茶生產經營者獨立電子賬戶,同步核定西湖龍井茶生產經營者電子賬戶中的西湖龍井專用標識數量。

3.基礎數據庫在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統籌下實行動態調整。每年1月底前,村(居)民委員會應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上報茶地變動情況,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確認後報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由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西湖龍井茶數字化管理係統中的基礎數據庫進行更新維護。其中,新增麵積的,相關西湖龍井茶生產經營者必須提供由符合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測繪報告。

三、標識製作

1.西湖龍井專用標識的樣式,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確定。

2.西湖龍井專用標識的規格:“證明標N(茶農用)”每枚標識規格為125g、250g,“證明標Q(企業用)”每枚標識規格分為20g、30g、50g、100g、125g、150g、200g和250g八種。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相關規格。

3.西湖龍井專用標識的印製,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政府采購要求統一負責。

四、發放和申領

1.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西湖龍井茶數字化管理係統開發運維、西湖龍井專用標識發標機配置和相關技術支持。西湖龍井茶產區所在地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合理布局現場申領點,配合做好現場申領點的秩序維護等工作。

2.西湖龍井茶生產經營者根據西湖龍井茶數字化管理係統電子賬戶中核定的數量,按需按實領取西湖龍井專用標識。其中,茶農自產自銷的,領取“證明標N(茶農用)”;茶企(或組織)已獲得西湖龍井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許可的,領取“證明標Q(企業用)”。

3.西湖龍井茶生產經營者領取西湖龍井專用標識時,西湖龍井茶數字化管理係統電子賬戶中的西湖龍井專用標識數量同步核減。

4.茶企(或組織)之間、茶企(或組織)和茶農之間的西湖龍井茶交易,應當直接等量劃轉西湖龍井茶數字化管理係統中的西湖龍井專用標識數據,不得直接交易西湖龍井專用標識。交易西湖龍井茶鮮葉的,按照鮮葉幹茶比4:1的比例轉化西湖龍井專用標識數量。

5.西湖龍井專用標識的發放和申領時間,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定,開始時間不早於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每年西湖龍井茶鮮葉實際開采日的前一天。

6.申領使用西湖龍井專用標識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西湖龍井茶交易和西湖龍井專用標識使用台賬,確保西湖龍井專用標識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做到賬實相符。台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五、退還和銷毀

1.西湖龍井茶生產經營者已經領取但在申領年度內未使用的西湖龍井專用標識,在茶葉銷售結束後應當及時退還。西湖龍井茶產區所在地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予督促。

2.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銷毀多餘的西湖龍井專用標識,並做好銷毀台賬。

六、監督管理

1.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負有西湖龍井專用標識相關行政執法職能的機構應加強對西湖龍井專用標識的監督管理,根據職責及時處理西湖龍井專用標識違規行為,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執法力度。

2.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西湖龍井茶產區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理西湖龍井專用標識違規使用等行為的舉報。根據舉報內容,移送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3.支持西湖龍井茶產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通過村規民約等形式對轄區內西湖龍井茶生產經營者規範使用西湖龍井專用標識作出具體約定。鼓勵村(居)民委員會每年將西湖龍井專用標識使用情況在屬地公示。

4.支持市西湖龍井茶管理協會通過合同等方式,對存在違規使用西湖龍井專用標識行為的茶企(或組織)進行督促、警示或取消西湖龍井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許可。

七、附則

1.本辦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實施。2020年1月22日印發的《西湖龍井茶產地證明標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2.本辦法由杭州市農業農村局(杭州市鄉村振興局)、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杭州市農業農村局(杭州市鄉村振興局)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關於印發西湖龍井茶防偽溯源專用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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