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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通知

浙農法發〔2022〕12號

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漁業主管局),廳有關單位:

為全麵規範我省農業行政執法行為,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結合我省農業行政執法實踐,我廳製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自2023年1月18日起實施,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12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說明

一、本裁量基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結合我省農業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對有關行政處罰事項裁量予以細化、量化,作為本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裁量依據;若本裁量基準與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不相一致的,以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為準。

二、法定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情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對符合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在本裁量基準規定的裁量情形及其基準幅度內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本裁量基準對責令改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行政強製措施、追究刑事責任等共性內容不予裁量表述,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執行。

四、本裁量基準關於許可證照或者證明文件的收繳、吊銷、撤銷或者注銷,依法由有權機關實施。

五、本裁量基準所稱的多次違法是指兩年內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同種違法行為被查處。

六、本裁量基準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七、《浙江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一)》(浙農法發〔2021〕17號)與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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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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