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2489698/2023-00108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文號 | 杭農〔2023〕52號 | 公開日期: | 2024-01-04 |
發布單位: | 杭州市農業農村局(杭州市鄉村振興局) | 主題分類: | 農業、畜牧業、漁業 |
有效性: | 有效 | 關聯類型: |
《杭州市農業農村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政策解讀
- 發布日期:2024-01-04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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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製定背景和依據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實施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行為,有效控製和減少行政處罰的隨意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製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規範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杭州市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文件的要求,結合我市農業行政執法實際,製定了《杭州市農業農村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以下簡稱《裁量基準》)。
二、主要內容
《裁量基準》包含《杭州市漁業資源保護管理規定》、《杭州市家畜屠宰管理條例》、《杭州市西湖龍井茶基地保護條例》和《杭州市西湖龍井茶保護管理條例》4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32項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予以細化、量化,具體為:對《杭州市漁業資源保護管理規定》設定的10項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進行了細化,對《杭州市家畜屠宰管理條例》設定的15項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進行了細化,對《杭州市西湖龍井茶基地保護條例》設定的5項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進行了細化,對《杭州市西湖龍井茶保護管理條例》設定的2項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進行了細化。同時,《裁量基準》通過清單形式,明確了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適用情形和裁量基準。
三、實施時間
本《裁量基準》自2024年1月30日起實施,《關於印發<杭州市農業(漁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杭農〔2016〕134號)同時廢止。
四、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杭州市農業農村局(杭州市鄉村振興局)
解讀人:殷曄穎
聯係方式:0571-87298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