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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2489698/2024-00096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農〔2024〕54號 公開日期: 2024-12-02
發布單位: 杭州市農業農村局(杭州市鄉村振興局) 主題分類: 農業、畜牧業、漁業
有效性: 有效 關聯類型:

《杭州市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二批)》政策解讀

一、製定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包容審慎執法相關要求,優化農業農村領域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的具體要求,在貫徹執行皖滬蘇浙四省司法和農業農村部門聯合製定的長三角區域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省農業農村廳公布的第一批適用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製執法監管事項清單和首次違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以及我局公布的第一批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的基礎上,結合前述清單的實施情況和我市農業農村條線執法實際,製定了《杭州市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二批)》(以下簡稱《清單(第二批)》)。

二、製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製定了《清單(第二批)》。

三、主要內容

《清單(第二批)》采用表格形式,明確了我市第二批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事項、適用條件、法律依據等內容。其中,《清單(第二批)》設定的不予行政處罰事項主要涉及農業投入品管理、動物衛生監督、漁業等方麵,共6項。

四、關鍵詞解釋

衛生用農藥是指用於預防、控製人生活環境和農林業中養殖業動物生活環境的蚊、蠅、蜚蠊、螞蟻和其他有害生物的農藥。

獸藥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動物生理機能的物質(含藥物飼料添加劑),主要包括:血清製品、疫苗、診斷製品、微生態製品、中藥材、中成藥、化學藥品、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及外用殺蟲劑、消毒劑等。

五、實施時間

自2025年1月2日起實施。

六、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杭州市農業農村局(杭州市鄉村振興局)

解讀人:殷曄穎

聯係方式:0571-87298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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