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2489698/2024-00081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文號 | 杭農〔2024〕34號 | 公開日期: | 2024-08-30 |
發布單位: | 杭州市農業農村局(杭州市鄉村振興局) | 統一編號: | ZJAC65-2024-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關聯類型: |
杭州市農業農村局(杭州市鄉村振興局)關於印發杭州市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綜合監管實施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 2024-09-05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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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農業農村局,局屬相關單位:
為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現將《杭州市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綜合監管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杭州市農業農村局(杭州市鄉村振興局)
2024年8月30日
杭州市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綜合監管實施辦法
一、總則
1.為加強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體係建設,規範主體信用管理,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失信行為糾正後的信用信息修複管理辦法(試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綜合監管實施辦法(試行)》《杭州市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2.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種養殖的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家庭農場和其他具有一定規模的農產品生產者等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綜合監管適用本辦法。
3.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綜合監管,是指農業主管部門根據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在從事種養過程中遵紀守法、質量管控、社會責任等相關行為信息,按照規定的指標體係、評價辦法和規定程序,對相關主體信用狀況進行等級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各級有關部門、機構、組織等開展工作的參考和輔助手段。
4.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綜合監管工作堅持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及時、準確的原則,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5.市農業農村局(市鄉村振興局)負責全市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綜合監管係統開發維護、功能升級、製度建設等工作。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綜合監管相關信息的收集、維護、審核,依申請對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評價結果進行複核、對評價不良信息進行信用修複,以及對列入或移出失信名單進行認定、審核和上報等工作。
二、信息歸集與結果評價
1.依照《浙江省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綜合監管實施辦法(試行)》評價體係,本辦法的信用信息分為公共基礎信息和行業生產行為信息,信息歸集分為數據交換和人工錄入兩種方式。公共基礎信息通過省市相關數據工作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數據交換自動獲取,行業生產行為信息通過市數字農業綜合平台、企業自主平台等自動獲取,或由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采集以及生產主體按照要求自主錄入。信息歸集堅持“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確保信息及時、準確、完整。
2.信用評價總分1000分,包括公共基礎信息(300分)和行業生產行為信息(700分)。評價標準采用扣分製,並輔以加分項,依據《杭州市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評價體係》(附件)進行計分。
信用評價分值由係統自動生成。市農業農村局(市鄉村振興局)根據監管需要,適時優化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價標準,調整後的評價指標和標準向社會公布。
3.主體信用評價結果分為五個等級:A級(優秀,以綠色表示)、B級(良好,以藍色表示)、C級(中等,以黃色表示)、D級(較差,以紅色表示)、E級(差,以灰色表示),評價等級按一定的分數區間進行劃分。
4.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主體可向當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反映,並提供有關佐證材料,經確認後予以修正。
三、食用農產品生產失信行為
1.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列入失信行為:
(1)在食用農產品生產、銷售過程中違法使用禁限用農獸藥物或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中農獸藥殘留超標或違規經營、販運,以及違規屠宰禽、畜、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等,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行政拘留的;
(2)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履行不到位,發生Ⅳ級及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3)因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被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且經查證屬實的;
(4)其他嚴重危害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行為。
2.認定失信行為應當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
(1)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仲裁文書;
(2)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
(3)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作為失信行為認定依據的其他文書。
對受自然災害或者疫情等不可抗力影響導致的違法違約行為以及非主觀故意、輕微違法違約行為是否屬於失信行為,應當寬容、審慎進行認定、記錄。
3.失信行為認定後作為失信信息記錄,由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采集和錄入信用平台並告知相關主體。主體有異議的,應及時向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申述,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擬作出決定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采納。
4.失信記錄與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實現數據動態共享,供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查用,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四、指標有效期與信用修複
1.《杭州市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評價體係》中“社會監督”“違法違規”“質量事故”一級指標中不良信息參與信用評價的有效期為3年,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認定之日起計算。其餘指標的信息有效期詳見附件。
2.本辦法的信用修複,是指《杭州市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評價體係》中“社會監督”“違法違規”“質量事故”“安全生產”等一級指標的不良信息修複。
3.信用修複包括自然修複和依申請修複。自然修複是指不良信息有效期屆滿後從所在主體信用檔案中刪除,不再參與信用評價,視為自然修複。依申請修複是指不良信息主體為積極改善自身信用狀況,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作出不良信息認定的農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被確認的一種行為過程。
4.依申請修複的應滿足以下條件:
(1)涉及農產品質量和安全生產不良信息自認定之日起滿1年;
(2)其餘不良信息自認定之日起滿3個月;
(3)行政處理決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確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社會不良影響基本消除;
(4)自不良信息認定之日起至申請信用修複期間未產生新的記入信用檔案的同類不良信息。
5.不良信息主體企業申請信用修複,可通過浙江政務網或浙裏辦的“企業信用服務”模塊申請信用修複;不良信息個體工商戶通過“信用杭州”網站進行線上申請信用修複。
6.失信記錄自然移出期限為3年。失信記錄自認定之日起滿1年後,被列入的主體對其違法違規行為已整改到位,社會不良影響基本消除,失信主體可以參照信用修複程序,申請信用修複。
五、評價結果應用
1.實施生產主體分類監管,將信用評價結果納入“雙隨機”抽查監管機製。對於信用等級A、B級主體,抽檢比例和巡查檢查頻次可以降低為原來的50%;對於信用等級C級主體,抽檢比例和巡查檢查頻次為原來的100%;對於信用等級D、E級主體,抽檢比例和巡查檢查頻次為原來的200%;對於失信主體,不受抽查比例和頻次限製。
2.實行金融信貸、政策谘詢、技術指導等方麵的差異化服務。探索優化農業農村激勵政策,尤其在資金獎補、項目申報、產品認證、宣傳推介、惠農助農等方麵,對A級生產主體依法依規進行獎勵。
3.公開評價結果,依托杭州市“數智農安”平台,各級監管者通過“浙政釘”、生產主體通過“浙裏辦”可查詢相關生產主體信用等級。
4.開展信用監督,開通投訴舉報渠道,建立投訴舉報機製,及時處理被曝光的失信違法行為,推進信用工作社會共治。
5.對於存在失信記錄的主體,相關主體在信用修複前,不予評價信用等級。同時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1)視為不具有承擔市內競爭性支農資金項目實施的一般履約能力,不認定為適合實施者;
(2)取消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給予的行政便利措施;
(3)限製享受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或推薦的農業品牌推選、評優評先、農業展示展銷等政策;
(4)限製參加農業係統政府采購項目等招投標活動;
(5)視為不良商譽生產者;
(6)限製參加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活動;
(7)國家和市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六、附則
1.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鼓勵區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結合實際,製定配套實施辦法,完善主體評價體係。
2.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杭州市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評價體係
杭州市農業農村局(杭州市鄉村振興局)關於印發杭州市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綜合監管實施辦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