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有關政策、製度及其他規範性文件。 (二)負責組織開展獸醫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生豬屠宰、種子(種畜禽)、肥料、農藥、農機、農產品質量和動物衛生監督、植物檢疫、漁業等領域行政執法工作,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農業農村部門實施的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稽查工作。 (三)負責市本級及上城區、拱墅區的農業行政執法工作。 (四)負責組織查處重大、複雜案件和跨區、縣(市)案件。組織全市性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專項整治和重大執法活動。 (五)負責全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體係規範化、製度化建設工作;建立健全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與司法機關、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的聯合協作機製。 (六)組織開展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領域“雙隨機、一公開”和“互聯網+監管”工作。 (七)完成杭州市農業農村局(杭州市鄉村振興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