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全市貫徹教育方針、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的督導工作;承擔對下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以及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幼兒園)工作的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指導區、縣(市)教育督導工作;承擔市政府教育督導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全市教育係統內部審計工作,對直屬學校(單位)實施內部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