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重大決策、規範性文件等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普法宣傳教育工作。承擔集中行政審批項目的審批及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