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相關政策建議。提出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製度的政策建議。指導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和財務管理。承擔農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農村集體產權製度改革、農業農村改革試驗區有關工作。指導國有農場改革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