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城市管理、市政公用設施、亮燈、停車監管和市容環衛管理等工作。負責行使強製拆除未經批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的職責。統籌協調行政執法工作,承擔名勝區管委會事權範圍內的綜合執法工作。負責統籌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製改革工作。承擔生態環境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無違建創建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