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訂區、縣(市)和鄉鎮(街道)機構改革總體意見,審核區、縣(市)機構改革方案。協調市直各部門與區、縣(市)的事權劃分。管理區、縣(市)事業單位機構限額;審核區、縣(市)副局級及以上行政機構、事業單位的設置,並承擔機構限額內的設置調整工作。審核區、縣(市)和鄉鎮行政編製、事業編製總額,並承擔總額內調整的審核工作;按規定分配上級下達的區、縣(市)事業編製。調研、指導區、縣(市)機構編製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