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杭州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實施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0-11-02 15:07 來源: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瀏覽次數:

各區、縣(市)人力社保局、財政局、應急管理局、稅務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及《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加強基金管理意見的通知》(浙人社發〔2015〕96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杭州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杭州市財政局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

2020年11月2日

杭州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決定機製,發揮工傷保險費率的杠杆作用,促進用人單位做好工傷預防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加強基金管理意見的通知》(浙人社發〔2015〕96號)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建築施工等用人單位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除外),其工傷保險費率確定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是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一個自然年度內工傷保險費支繳率、職業病發生、安全生產管理等因素,按照行業浮動費率檔次確定其本年度的工傷保險費率標準。

前款所稱工傷保險費支繳率,是指用人單位在上一個自然年度內,社保經辦機構核定並支付該單位職工工傷保險待遇金額占該用人單位實際繳費總額的比例。在實施工傷保險費率階段性下調及工傷保險費減免政策期間,用人單位實際繳費額按照階段性費率下調後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費率乘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確定。

第四條 工傷保險行業浮動費率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確定。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工傷保險最低費率不得低於本市一類行業基準費率。

第五條 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每年確定一次,執行時間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用人單位再次進行費率浮動時,仍在所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浮動。

第六條 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支繳率考核周期為上年度1月1日至上年度12月31日。考核期內用人單位首次參加工傷保險且實際繳費不滿12個月的,繼續執行所屬行業基準費率;非首次參保的用人單位,實際繳費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考核支繳率,並按本辦法確定其工傷保險費率。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下列工傷保險待遇,不列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支繳率考核範圍:

(一)職工因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和公共利益受到傷害發生的費用;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發生的費用;

(三)已繳納一次性工傷保險代管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用人單位老工傷人員發生的費用。

第八條  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考核情況,按以下辦法確定用人單位本年度工傷保險費率檔次:

(一)支繳率為零的,其費率在所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兩檔;

(二)支繳率大於零且小於等於50%的,其費率在所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一檔;

(三)支繳率大於50%且小於等於100%的,其費率執行所屬行業基準費率;

(四)支繳率大於100%且小於等於150%的,其費率在所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一檔;

(五)支繳率大於150%的,其費率在所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兩檔。

一類行業用人單位符合上述(一)或(二)項的,其費率不再下浮,仍按該行業基準費率執行。

第九條 為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加強工傷預防,對持有效期內一級或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且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支繳率未超過100%的用人單位(一類行業除外),在按本辦法第八條核定的工傷保險費率檔次基礎上再給予適當下浮:

(一)持有效期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用人單位可下浮兩檔;

(二)持有效期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用人單位可下浮一檔。

按上述辦法下浮的工傷保險費率,最低不低於用人單位所屬行業類別的最低費率檔次標準。

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是指用人單位整體達標。

第十條 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可以享受基準費率下浮的用人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年度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

(一)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的;

(二)用人單位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用人單位少報、漏報、瞞報繳費工資總額的;

(四)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經勞動能力鑒定為1-10級)的;

(五)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六)受到衛生健康部門職業健康行政處罰的;

(七)受到應急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行政處罰(含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統籌地應急管理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每年1月上旬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供上年度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受到應急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行政處罰(含安全生產“黑名單”)、職業健康行政處罰的,以及有效期內一級和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用人單位名單,作為調整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的依據。

第十二條 社保經辦機構每年2月按照本辦法規定核定用人單位本年度的工傷保險費率檔次和標準,以適當方式通知用人單位並為其提供工傷保險費率查詢服務。

參保單位對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本年度工傷保險費率有異議的,可在本年度費率執行周期內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複核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社保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複核並送達申請單位。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工傷保險行業差別浮動費率辦法〉的通知》(杭人社發〔2011〕268號)同時廢止。

附件:杭州市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及浮動費率表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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