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通過公文係統向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市醫保局及各區、縣(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征求意見,共收到反饋意見4條,采納3條,不予采納1條。 序號 | 部門 | 意見反饋 | 采納情況 | 1 | 市教育局 | 建議對“幫扶援助措施第四條:教育援助——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難家庭成員,符合教育救助條件的按現行政策申請,經教育救助和社會幫扶後,家庭負擔仍然較重的,由當地視情給予一定補助。”中的“由當地視情給予一定補助”進一步明確具體受理部門、具體標準、資金來源,以便後續落實。 | 不予采納,已作溝通解釋 | 2 | 市民政局 | 無意見 |
| 3 | 市財政局 | “(二)醫療援助”中“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軍人按剩餘自負合規醫療費用的70%給予醫療援助,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退役軍人按剩餘自負合規醫療費用的60%給予醫療援助”,建議修改為“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軍人按剩餘自負合規醫療費用的50%給予醫療援助,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退役軍人按剩餘自負合規醫療費用的40%給予醫療援助” | 已采納 | 4 | 市人社局 | 建議將第五大點(五)就業援助部分內容修改為: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退役軍人,實現靈活就業或自主創業、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並符合相關條件的,按規定給予個人社保補貼;被單位招用的,按規定給予用人單位社保補貼;符合公益性崗位上崗條件的,可通過公益性崗位兜底幫扶。全日製公益性崗位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 已采納 | 5 | 市建委 | 無意見 |
| 6 | 市住保房管局 | 第五部分第三條“住房援助”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應由市建委負責,相關修改意見以市建委反饋為準。 第五部分第三條“住房援助”關於幫扶援助對象享受公租房保障規定建議修改為“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幫扶援助對象,應給予公租房實物配租或貨幣補貼保障,符合當地政府公租房優先保障條件的應予以優先保障。公租房實物配租和貨幣補貼發放具體標準按照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 已采納 | 7 | 市醫保局 | 無意見 |
| 8 | 各區、縣(市) | 無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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