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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等8部門關於加強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的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 ||||||||||||||||
時間:2021-10-21 10:49 來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瀏覽次數: | ||||||||||||||||
一、製定背景 (一)目的意義 一是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退役軍人事務部等5部門關於加強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的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19〕62號)及《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等7部門關於加強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的實施意見》(浙退役軍人廳發〔2020〕42號)相繼出台以後,亟需我市製定相應的配套政策,推進幫扶援助工作落地,進一步完善服務保障政策體係,有效提升困難退役軍人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是體現厚植社會尊崇優待。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整體聯動的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機製。對退役軍人麵臨的工作生活等方麵的實際困難,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基礎上,給予臨時性、過渡性的幫扶援助,傳遞各級黨和政府的特殊關愛。同時通過政策激勵引導,創新方式方法,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為困難退役軍人提供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的幫扶援助,有利於營造關心關愛退役軍人的濃厚社會氛圍。 三是科學規範幫扶援助工作。我市部分地區、相關業務部門在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方麵做了一些有益探索,但還存在工作機製不健全、對象範圍不明確、辦理程序不規範等問題,迫切需要全市作出統一規定。《實施辦法》充分考慮退役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所作貢獻,借鑒其他地市的有益做法,聚焦退役軍人特點訴求,結合服務管理現實需要,對相關事項作出明確,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對提升工作的製度化、規範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二)政策依據 《退役軍人事務部等5部門關於加強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的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19〕62號)及《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等7部門關於加強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的實施意見》(浙退役軍人廳發〔2020〕42號) 二、製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幫扶援助對象 適用對象和範圍為具有杭州市戶籍的退役軍人、領取定期撫恤補助的“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及現役軍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幫扶援助情形 主要分為以下五種情形: 1.退役軍人因服役期間致殘或因患有嚴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後本人就業困難,醫療和康複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2.退役軍人因服役期間時間長、市場就業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長期失業或突然下崗,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3.退役軍人因舊傷複發、殘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4.退役軍人、“三屬”因遭遇自然災害、火災事故、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傷害和參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殉職等原因,以及現役軍人因戰、因公犧牲,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5.遭遇其他特殊情況,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實施辦法》還明確了不予幫扶援助的幾種情形: 1.因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2.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3.組織煽動、串聯聚集、纏訪鬧訪、滯留滋事、網上惡意炒作或造謠、參加聚集上訪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務工作造成惡劣影響的; 4.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幫扶援助的。 (三)幫扶援助標準 《辦法》提出了生活、醫療、住房、教育、就業、臨時性等方麵幫扶援助措施,具體規定如下: 1.在生活援助方麵。被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退役軍人,由當地給予其本人每月增發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0%的生活補助。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退役軍人,有條件的地區可參照執行。 2.在醫療援助方麵。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和西湖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退役軍人,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範圍內的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用,扣除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其他補充醫療保險、臨時救助等各類報銷、補助後,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軍人按剩餘自負合規醫療費用的50%給予醫療援助,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退役軍人按剩餘自負合規醫療費用的40%給予醫療援助。其他區、縣(市)可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醫療援助不設起付線,最高援助額為2萬元。條件成熟時可參照醫療救助模式,將醫療援助納入“一站式”結報。 參加商業保險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退役軍人可按規定享受繳費補助。 3.在住房援助方麵。農村低保戶、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困難殘疾戶、低保邊緣戶,其現唯一住房經鑒定為危房的,列入當地住建部門危房改造計劃或按規定實施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即時救助,各地應切實按照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政策給予補助,確保危房及時解危。 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幫扶援助對象,應給予公租房實物配租或貨幣補貼保障,符合當地政府公租房優先保障條件的應予以優先保障。公租房實物配租和貨幣補貼發放具體標準按照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4.在教育援助方麵。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難家庭成員,符合教育救助條件的按現行政策申請,經教育救助和社會幫扶後,家庭負擔仍然較重的,由當地視情給予一定補助。 5.在就業援助方麵。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退役軍人,實現靈活就業或自主創業、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並符合相關條件的,按規定給予個人社保補貼;被單位招用的,按規定給予用人單位社保補貼;符合公益性崗位上崗條件的,可通過公益性崗位兜底幫扶。全日製公益性崗位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6.其他臨時性援助方麵。對因遭遇自然災害、火災事故、交通事故、人身傷害及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退役軍人、“三屬”,在落實社會救助保障基礎上,由當地視情給予其一次性援助。 因參與突發公共事件等應急處置工作殉職的退役軍人,以及因戰、因公犧牲的現役軍人,由當地給予其遺屬一次性援助。 縣級以上表彰獎勵獲得者以及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困難對象,家庭出現重大變故導致困難,需要給予幫扶援助的,由當地視情給予一次性援助。 (四)救助流程 《實施辦法》明確,幫扶援助工作實行一事一批,按照個人申請、鄉鎮審核、縣級審批的流程辦理,做到公正公開,接受社會監督。1.申請人持身份證,向居住地所在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也可委托監護人、代辦員或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代為申請。2.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收到申請後,如已經民政部門認定的,則通過信息核對、入戶調查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困難情形和程度進行調查核實,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審核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批。3.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收到初審意見後,可委托同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對申請人開展複查,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視情況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並書麵說明理由。對符合困難幫扶援助條件的,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及時將困難對象申請援助信息提交至有關部門,按現行規定程序及渠道辦理。 三、解讀機關 聯係電話:0571-851771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