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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浙人社發〔2021〕25號 公開日期: 2021-10-29
發布單位: 市人力社保局 主題分類: 勞動就業
轉發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16部門關於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的實施意見
時間:2021-10-29 15:44      來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瀏覽次數: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的意見》(國辦發〔2020〕27號)精神,進一步拓寬就業渠道,強化靈活就業服務保障,經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鼓勵發展個體經濟

  (一)放寬市場準入。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內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無須辦理營業執照。僅通過互聯網平台開展經營活動的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可以將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為經營場所。對經批準占道經營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費。(省市場監管局、省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大扶持力度。落實重點人群(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持證殘疾人、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擔保貸款、稅費優惠等扶持政策。重點人群及農民工首次創辦個體工商戶,可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支持新就業形態發展

  (三)拓展新業態就業渠道。推動電商新零售、移動出行、網絡教育培訓、遠程辦公、數字文旅、在線娛樂等發展,為勞動者居家就業、兼職就業創造條件。探索完善醫療、教育等行業從業人員多點執業新模式。培育直播電商基地,開展“村播計劃”“美好生活浙播季”和“浙造好物”推廣行動。(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教育廳、省人力社保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優化新業態職業發展環境。各地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形式,鼓勵院校、培訓機構、平台企業承接開發新職業標準、培訓課程、評價規範等服務。開展新就業形態技能提升和就業促進項目試點,提高從業人員就業穩定性。加大新業態人才在落戶、崗位聘任、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定、職業技能鑒定等方麵的支持力度。(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支持勞動者從事非全日製就業

  (五)促進非全日製就業重點行業發展。健全保潔綠化行業勞動定額和評價製度,將非全日製勞動者的工資發放、意外傷害險辦理等納入定額或評價內容。建立省級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台,培育建築勞務網上市場。(省建設廳、省人力社保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給予非全日製就業社保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從事非全日製等工作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補貼標準不超過個人依法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三分之二,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對初次核定享受補貼政策時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補貼期限可延長至退休。(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負責)

  四、強化靈活就業服務保障

  (七)優化人力資源服務。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開展新業態靈活就業專場招聘活動,免費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檔案托管服務。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靈活就業人員推薦就業、提供用工餘缺調劑等服務,按規定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貼。將有培訓需求的靈活就業人員納入職業技能提升行動範圍,落實培訓補貼政策。各地可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平台企業新業態從業人員信息采集和監測統計工作。(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負責)

  (八)推進靈活就業用工多樣化。用人單位依法使用非全日製用工的,可以與從業人員簽訂書麵勞動合同或者訂立口頭協議;在不影響本單位工作任務完成且原單位未限製的情況下,從業人員可以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從業人員未建立勞動關係的,雙方可通過勞務外包、加盟協作和其他合作關係等形式,簽訂民事協議,合理確定權利和義務。(省人力社保廳負責)

  (九)引導更多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靈活就業人員可按規定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完善新業態從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機製,新業態平台企業可為從業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非全日製就業人員與多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每家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各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和調解組織要依法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權益保護。引導用人單位與未建立勞動關係的從業人員,開展權利義務協商,合理確定服務時間、報酬、休息休假、勞動保護等基本權益,協商不一致的,雙方可通過人民調解組織、工會組織和行業協會等解決糾紛。(省人力社保廳、省總工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支持靈活就業作為穩就業保就業的重要舉措,進一步細化政策措施,切實抓好貫徹落實,為促進更加充分更高質量就業、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提供有力保障。

  本實施意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人社發〔2021〕25號)《關於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的實施意見》.pdf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商務廳

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總工會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