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江區人民政府
時間:2021-03-22 10:16 來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瀏覽次數:

2020年,我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緊緊圍繞《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確定的目標任務,加強統籌謀劃,聚力攻堅破難,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各項工作取得新進展、新成效。

一、2020年法治政府建設主要舉措和成效

(一)全麵履行政府職能

紮實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依法實施各項防控和應急措施,服務企業複工複產法治保障工作。持續開展“親清三訪”活動,組建企業合規促進會、生物醫藥創新聯盟、直播產業聯盟等產業服務組織。開展“商事製度改革促進政務環境提升國家標準化試點”工作,成為全市唯一“親清D小二”上線試點先行區。率先開展“無人智能審批”,行政服務中心減壓窗口60%,線上辦件率超過85%,群眾滿意率提升4.7個百分點,中國(杭州)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正式落地。

(二)有效提升決策質量

推動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化管理全覆蓋,嚴格貫徹執行民主決策、科學決策機製,重大民生決策事項廣泛征求民意。建立常務會議涉法議題合法性前置審核機製。推進基層法治建設,全麵鋪開街道合法性審查工作。充分發揮法律顧問的作用。加強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做好規範性文件報送、備案、清理工作,本年度清理規範性文件101件。

(三)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開展“街道一支隊伍管執法”綜合執法改革試點工作。嚴格貫徹落實“三項製度”,推行柔性執法和輕微違法告知承諾製。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製和執法人員資格管理製度。組建法治監督員隊伍,定期開展執法監督。

(四)強化行政權力製約監督

加大政務公開力度。以“最多跑一次”改革為引領,做優線下政務公開專欄“3+X”建設。完成區和街道兩級26個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製作發布,認真推進標準化目錄的成果應用。加強政務新媒體管理,動態調整政務新媒體開設情況,推進政務新媒體健康有序發展。規範依申請辦理答複格式和辦理流程,加強部門合作聯動,規製濫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行為。

(五)依法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穩妥推進行政複議規範化建設,堅持嚴格依法辦案,本年度區政府受理行政複議案件54件,審結61件,行政複議糾錯率為17.6%。提高複議案件審理質量和行政機關應訴水平,建立行政爭議案件發案量和敗訴糾錯案件月通報製度。多部門聯合製定出台共同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工作意見,充分發揮調解的優勢作用,提升矛盾糾紛的源頭治理水平,經過調解成功化解行政爭議49件。深化行政複議行政審判聯席會議機製,積極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參加重大行政複議案件審理、出席行政複議聽證會,區長李誌龍帶頭出庭應訴,區本級及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率為98.9%。

二、2020年度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存在的問題

2020年,雖然我區在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上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我們仍清醒認識到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城建拆遷拆違領域引發的爭議,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能力和效果需進一步提升;推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需要進一步加大力度,切實避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各部門法治隊伍力量保障、能力素質與新要求新任務不相適應,這些都需要我們在今後的工作中不斷進行改進和提高。

三、認真落實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

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全麵依法治國的重大決策部署,強化黨對法治政府建設的領導,區委全麵依法治區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專題研究確定法治政府建設重大事項。印發《杭州市濱江區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實施方案》,明確黨委政府各級主要負責人在推進法治建設中第一責任人的定位及主要職責。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誌專題聽取法治建設情況彙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9年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報告》及《2020年法治政府建設工作要點》。緊抓領導幹部“關鍵少數”,認真落實政府常務會議學法製度,組織五次專題學法活動。開展領導幹部年終述法,舉辦處級領導幹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提升領導幹部的法治思維能力。

四、2021年度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主要安排

一是為建設“世界一流高科技園區”提供法治保障。聚焦數字變革、係統集成,建設全國數字治理示範區,打造一流營商環境,為“數字濱江”“創新濱江”“國際濱江”的建設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撐。

二是統籌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工作。全麵履行法治政府建設主體職責,在黨委統一領導下,謀劃和落實好法治政府建設各項工作計劃,推動法治政府建設邁上新台階。

三是提升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加強基層法治建設,逐步提高街道執法水平,加強社區依法治理,夯實基層法治建設基礎。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製,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提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的及時性、有效性。進一步完善行政調解機製,規範行政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