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縣人民政府
時間:2021-03-22 09:35 來源:淳安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瀏覽次數:

2020年以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省、市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關心下,我縣堅持以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為主線,緊緊圍繞法治政府建設總目標,認真履職,積極作為,全縣依法行政工作紮實推進,為共建特別生態區、共享康美千島湖,奮力開創具有淳安特點的縣域發展新路子提供堅強法治保障。現將我縣2020年法治政府工作情況彙報如下:

一、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開展情況

(一)全盤統籌部署,法治政府建設紮實有序

1.堅持黨對法治建設工作的全麵領導。以習近平總書記全麵依法治國新思想為理論基礎,堅持縣委對法治淳安建設的領導。7月1日,召開縣委全麵依法治縣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對委員會各協調小組組成人員作相應調整,審議並通過了《2020年法治淳安建設工作要點》。會議指出將法治政府建設工作列為全麵依法治縣、建設法治淳安的重要任務。10月20日,縣委書記黃海峰主持召開縣委常委會會議,專題聽取我縣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彙報,研究部署下一階段法治政府建設工作。12月24日,縣委常委會暨縣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會傳達學習習近平法治思想,縣依法治縣辦副主任專題彙報習近平法治思想重要內涵。

2.用足用好法治考核指揮棒。圍繞法治建設爭先進位的目標,做好法治浙江、法治杭州考核的“總指揮”工作,將考核各項任務分解到位並抓好落實。建立健全法治淳安建設工作統籌協調機製、督導檢查機製,推動法治建設責任落實。將法治建設納入黨委巡察範圍,同時結合黨建類督查開展法治督察工作。6月、10月分別對全縣80個鄉鎮部門和64個鄉鎮部門開展法治督查,通過點對點方式通報問題並要求整改。

3.深化認識,聚焦“關鍵少數”。開展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列入年終述職內容試點工作,強化職責落實。繼續推進政府常務會議學法活動及各鄉鎮、各部門學法製度化、規範化。舉辦縣管領導幹部法治專題培訓班,全縣各鄉鎮及政府組成部門共50名分管法治的縣管領導幹部參加培訓,提升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水平。

(二)深化職能轉變,依法履行政府職能

1.以深化簡政放權為重點,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建設。縣行政服務中心實現“一扇門辦理”,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實現“一門受理、統一登記、統一上報、一門反饋”運作模式。推進政務服務線上線下融合,通過實體大廳與線上係統對接,實現自助終端、實體大廳與移動端、pc端“四端協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全過程監控、“好差評”閉環,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從148個減到99個。

2.以提高群眾獲得感為重點,推進公民個人辦事“四個辦”。以推進“簡化辦、網上辦、就近辦、移動辦”為抓手,基本實現到政府辦事“無證明”是常態、“要證明”是例外。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的公民個人事項,90%可憑身份證“一證通辦”。 60%政務服務事項通過浙裏辦APP、杭州辦事APP可“掌上辦理”。全力推進“就近最多跑一次”改革,全縣97%的民生事項可在住地附近的鄉鎮和有條件的村(社區)、派出所、銀行網點辦理。

3.精耕細作,持續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實時做好國家和省“互聯網+監管”事項目錄動態更新,強化對監管業務全流程閉環管理,並推進事中事後監管與政務服務的深度融合。推廣“互聯網+協同辦公”應用。完成“浙政釘”2.0迭代升級,全縣“浙政釘”信息完善和激活率均達到100%。進一步提升內跑平台使用率,月均辦件提升至800餘件。深入推進公務員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件事”網上辦理工作。

(三)規範執法監督,推行公正文明執法

1.深化行政執法監督,提升行政執法水平。承擔全省深化行政執法監督規範化建設創新實踐工作第二批試點工作,召開座談會,研究製定下發《淳安縣深化行政執法監督規範化建設創新實踐工作實施方案》。開展旅遊文化行業、食品安全和生態環境領域專項行政執法監督活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活動,發放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74份,督導相關單位限期整改反饋,圓滿完成試點任務。

2.加強行政執法機製建設。出台《關於印發<淳安縣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等製度的通知》(淳依辦〔2020〕3號),推動“三項製度”落地見效。聘請12名法治建設監督員,擴大人民群眾對法治建設的參與和監督。嚴格落實“五公開”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前審查力度,強化政策解讀,積極回應關切,助推政務公開工作製度化、規範化。

3.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證件管理。依法及時確認和公告了第二批、第三批行政執法主體。開展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證件信息清理和補錄工作,信息完備度達100%。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舉行行政執法證件考試,197人參考,188人通過,通過率達93%,同比上升14%。

(四)嚴格製度落實,政府法律事務規範開展

1.強化規範性文件管理。組織開展全縣行政規範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並向社會公布。按照“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原則強化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推進鄉鎮合法性審查全覆蓋工作全麵落實。對縣政府25件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報備。對各鄉鎮部門發布的21件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備案,共提出相關意見建議40餘條。

2.推行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化管理。嚴格落實《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製定《淳安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完善依法決策機製,實現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核100%覆蓋。編製2020年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目錄,推動鄉鎮、部門依法編製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強化行政合同管理,2020年以來對縣政府簽訂的14件行政合同依法進行審查,並提出相關意見建議。

3.積極配合做好特別生態功能區立法。積極配合立法牽頭單位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做好特別生態功能區立法相關工作。成立工作專班,確保有效銜接。積極做好對接,將《管理辦法》的起草情況、淳安幹部群眾的關注焦點做好詳細反饋。召開不同層麵專題征求意見會,書麵廣泛征求四套班子、鄉鎮部門的意見建議。

(五)健全完善機製,推進行政爭議預防化解

1.推進“兩高一低”專項整治。健全行政案件應訴機製,規範行政複議案件辦理,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全麵鞏固深化“兩高一低”專項整治工作。2020年全縣新增行政複議案件51件,結案49件,其中13件通過調解結案;全縣新增一審行政訴訟案件27件,結案23件,裁定不予立案、駁回起訴16件。審查行政非訴案件30件,裁定準予執行30件。自2019年《淳安縣行政機關負責人應訴管理辦法》修訂實施以來,縣領導及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均按要求出庭,全縣各鄉鎮、部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率達100%。

2.規範提升行政複議水平。規範行政複議申請,通過千島湖政府門戶網站、淳安司法微信公眾號等平台公開我縣行政複議申請渠道流程等內容。規範申請材料接收登記,在淳安縣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單獨設立行政複議窗口,提供統一格式文本的行政複議申請書並由專人負責受理登記。加強硬件保障,配備獨立的辦公場所、接待場所、閱卷室、聽證室、調解室及電腦、打印機、錄音筆等設備。行政複議規範化建設工作首批通過省司法廳評估驗收。

3.優化機製推動行政調解工作。指導公安、人力社保、建設、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行政調解職能的部門,加強涉企領域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發揮行政管理優勢和行業專業優勢。全年全縣受理行政調解案件1671件,其中行政爭議7件,民事糾紛1664件。調解成功1428件,調解成功率85.5%。

二、法治政府建設工作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一)法治建設主體責任落實有待進一步加強。各鄉鎮部門領導幹部法治意識和法治能力參差不齊,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落實力度不一。個別鄉鎮部門對法治建設還缺乏係統、整體的謀劃,落實法治重點工作上還有待提升。

(二)法治能力建設有待進一步提高。法治機構人員配備不足,年齡、知識結構和法治建設要求普遍不匹配。部分行政執法部門案多人少,疲於應付,無法滿足正常履職要求。

(三)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有待進一步加強。“重實體、輕程序”“重審批、輕監管”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行政機關在職權交叉、邊界不清、法律適用產生分歧時存在一定的推諉現象。執法難問題、執法手段單一也影響了公正執法的形象。

三、2021年法治政府建設工作思路

(一)進一步壓實法治建設第一責任。深入開展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全麵壓實縣鄉兩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強化領導幹部法治意識和法治能力建設,提高領導幹部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加強法治社會建設,形成全社會齊抓共管的法治建設新格局,努力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

(二)進一步提高決策科學民主化水平。進一步強化政府重大項目、重大合同、行政規範性文件等重大事項決策過程中的製度安排。注重發揮法律顧問和法律專家的谘詢論證、審核把關作用。深入推進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風險評估、集體討論等程序製度紮實落實。加強合法性審查數字化建設,強化鄉鎮、部門重大決策、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備案審查,強化法治政府建設末梢和源頭管理。

(三)進一步提升行政執法能力。落實行政執法三項製度,深入推進行政執法監督。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發揮法治建設監督員和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的作用。組織開展執法證考試培訓,開展執法主體資格確認。強化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分析判斷以及文書製作等方麵的綜合能力,全麵提升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

(四)進一步推動矛盾糾紛化解法治化。做強縣鄉兩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強化信訪依法治理和訴訟源頭治理,推動矛盾糾紛化解“最多跑一地”。深化行政複議規範化建設,著力發揮行政複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紮實推進“楓橋式”司法所建設,夯實鄉鎮、村級調解組織、隊伍和能力,進一步激發律師、人民調解員、法律服務誌願者參與矛盾糾紛的積極性,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