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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杭社險發〔2021〕3號 公開日期: 2021-03-08
發布單位: 市人力社保局 主題分類: 勞動就業
關於2020年度職工工資收入申報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時間:2021-03-08 10:44      來源:人社局      瀏覽次數:

各用人單位:

  根據《杭州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8號)、《關於印發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的通知》(杭政〔2013〕104號)等文件精神,現就2020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申報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20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申報範圍及要求

  (一)範圍對象

  參加杭州市區社會保險的各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以及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中2020年12月底前仍參保繳費的工作人員、職工、雇主及雇工(以下統稱“職工”)。

  (二)申報形式

  用人單位可采用以下形式申報2020年度職工工資收入。

  1.網上申報。登錄親清在線(qinqing.hangzhou.gov.cn)選擇“行政許可”,點擊“員工管理”進入辦理頁麵,點擊“上年度工資申報”進行辦理,申報時間為3月15日至5月31日;也可登錄浙江省政務服務網(www.zjzwfw.gov.cn)後進入浙江省社會保險網上服務係統,點擊“參保個人應繳社會保險費核定”進行辦理,申報時間為3月1日至5月31日。

  2.其他形式申報。參保人員在10人以下確無條件采用網上申報的,可采用紙質形式申報。采用其他形式申報的用人單位請於2021年3月底前憑單位介紹信,按社保隸屬關係,到市或區社保經辦機構打印紙質申報表。

  (三)申報要求

  1.職工工資收入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統計口徑填報。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應按《關於規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杭人社發﹝2016﹞111號)要求申報。

  2.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上年度職工工資收入÷本人上年度工作月數。

  3.用人單位須對2020年12月底前已辦理參保的所有在職職工的2020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進行申報。

  4.停薪留職人員、外單位借用人員按本單位同類人員工資水平確定;經單位批準的離崗退養人員按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病假期間的職工和實行哺乳期的女職工按本人工資收入填報。

  5.市、區級機關事業單位中已在省機關事業養老保險信息係統中完成繳費工資申報的人員,用人單位無需再次申報。失業、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從2021年1月起與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同步啟用。省、市係統中參保單位、參保人基本信息不一致的除外。

  下列機關事業單位及人員仍需向市或區社保經辦機構進行申報:

  (1)尚未參加全省統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原機關事業試點統籌單位。

  (2)機關事業單位的編製外人員。

  6.申報時應填寫2020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其他項目請勿修改。參保職工基本信息有誤的,請按規定另行申報變更。

  二、2021年繳費基數啟用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確定

  2021年繳費基數啟用前,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各項社會保險應繳費額,暫按2020年12月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和規定的繳費比例計算。2021年繳費基數啟用後,對預收的各項繳費額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杭州市社會保險管理服務中心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