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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杭人社發〔2021〕50號 公開日期: 2021-05-26
發布單位: 市人力社保局 主題分類: 勞動就業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深化特殊工時審批清單式改革的實施意見(試行)
時間:2021-05-26 14:51      來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瀏覽次數:

各區、縣(市)人力社保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營造一流營商環境,更好地維護勞動關係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關於印發<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製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的審批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50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關於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19〕27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優化新業態勞動用工服務的指導意見》(浙人社發〔2019〕63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和諧勞動關係綜合試驗區實行特殊工時審批清單式改革試點的通知》(浙人社發〔2018〕96號)等有關法律文件要求,現就我市深化特殊工時審批清單式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深化特殊工時審批清單式改革

  特殊工時審批清單式改革是指符合特殊工時審批條件的崗位,用人單位經履行民主程序後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批準後,其清單內的崗位實行特殊工時工作製不再需要審批的一項製度。

  (一)適用對象。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均在我市轄區範圍內符合申請特殊工時審批條件的用人單位。

  (二)辦理程序。用人單位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崗位清單式管理,應當經平等協商、提出申請、準予許可、公布清單4個步驟。具體包括:

  1.平等協商。用人單位在向屬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崗位清單式管理前,應當按照《浙江省集體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與職工一方協商代表開展集體協商(涉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有被派遣勞動者代表參加集體協商,聽取其意見建議),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形成集體合同文本或實行特殊工時崗位清單式管理專項集體協商協議文本後,方可申請特殊工時崗位清單式管理。

  集體合同文本或實行特殊工時崗位清單式管理專項集體協商協議文本的內容應包括:擬列入清單式管理的特殊工時製類型即不定時工作製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的,還需明確計算周期)、崗位名稱、涉崗職工人數(包括勞務派遣人數)等。

  2.提出申請。用人單位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崗位清單式管理,應按照屬地原則向單位住所地的區、縣(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1)《實行特殊工時崗位清單式管理申請表》原件一份(附件1);

  (2)集體合同文本或實行特殊工時崗位清單式管理專項集體協商協議文本(附件2、3);

  (3)受委托人身份證複印件和委托書原件各一份。

  3.準予許可。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

  4.公布清單。用人單位應當將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審批通過實行特殊工時崗位清單式管理的行政許可決定書在本單位公示告知全體職工;人力社保行政部門也應將通過許可的《特殊工時崗位清單式管理目錄》(附件4)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

  (三)動態管理。經批準實施特殊工時崗位清單式管理的用人單位,涉及崗位新增或變更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計算周期的,應當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1.崗位清單內用人單位新增特殊工時崗位的,可直接提交實行特殊工時崗位清單式管理申請材料,人力社保行政部門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後一並將其列入崗位清單式管理。

  2.崗位清單內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變更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計算周期的,可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提出變更許可申請一次(附件6)。經人力社保行政部門依法作出準予變更許可後相應調整清單內崗位目錄內容。

  以上涉及崗位新增或變更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計算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將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審批通過的有關文書在本單位公示告知全體職工;人力社保行政部門通過官方網站及時更新《特殊工時崗位清單式管理目錄》。

  二、優化特殊工時審批服務

  (一)用人單位申請實行特殊工時,按照屬地原則由區、縣(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其中,省部屬和市屬國有企業或省、市機關事業單位申請特殊工時的,由企業營業執照或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住所地區、縣(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二)優化審批服務後,已經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審批實行特殊工時崗位清單式管理及已審批實行特殊工時製尚在有效期內的用人單位,按照屬地原則由相應的區、縣(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動態管理和監督檢查。

  (三)本通知實施前提出申請特殊工時的用人單位,仍可就近自行選擇向其住所地的市、區、縣(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本通知實施後,用人單位按照屬地原則向其住所地相應的區、縣(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三、加強特殊工時執行情況監管

  (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要充分利用浙江省行政執法監管平台“互聯網+監管”的優勢,每年不定期開展用人單位特殊工時製度執行情況“雙隨機”檢查,如發現用人單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撤銷,並將其從清單中取消。

  (二)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定期開展風險點的梳理排查和專項檢查,如發現用人單位在執行特殊工時製度中存在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理。

  (三)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要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特殊工時崗位清單式管理目錄》,接受廣大職工對用人單位執行特殊工時製度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對用人單位涉嫌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查處。

  四、切實抓好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深化特殊工時審批清單式改革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廳的部署要求,在我市改革試點基礎上,為做好國家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作出的一項重大創新舉措,各地要充分認識改革的重要意義,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認識,充分發揮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製的作用,夯實平等協商基礎,引導用人單位規範管理,確保改革落地見效。

  (二)強化宣傳培訓。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牽頭抓總,會同工會、企聯和工商聯等部門,加強業務培訓,強化指導服務,切實做好深化特殊工時審批清單式改革政策的解讀和宣傳,統一廣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思想認識,不斷提高相關工作人員的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為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三)精心組織實施。按照深化特殊工時審批清單式改革的要求,各地要及時更新辦事指南,加強工作銜接,明確經辦窗口,落實任務分工,進一步規範管理,提高行政效率。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依照法定權限行使職能,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向市人力社保局報告。

  本意見自2021年6月30日起施行。各地在執行特殊工時審批管理過程中,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前發《關於在外商投資企業中開展特殊工時審批清單式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杭人社發〔2018〕266號)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1.實行特殊工時崗位清單式管理申請表.docx

     2.集體合同文本.docx

     3.實行特殊工時崗位清單式管理專項集體協商協議文本.docx

     4.特殊工時崗位清單式管理目錄.docx

     5.變更特殊工時崗位清單式管理申請表.docx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5月24日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深化特殊工時審批清單式改革的實施意見(試行).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