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學技術局關於印發
《杭州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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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科合〔2021〕99號

各區、縣(市)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區域創新體係,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新型研發機構健康發展,現將《杭州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科學技術局

2021年12月13日 


杭州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我市新型研發機構健康發展,根據《關於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19〕313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建設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的若幹意見》(浙政辦發〔2020〕34號)等文件精神,製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的新型研發機構是指聚焦科技創新需求,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孵化轉化和研發服務,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製度現代化、運行機製市場化、用人機製靈活的獨立法人機構。

二、市和區、縣(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新型研發機構的管理服務等工作,統籌協調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重大問題。

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推動市級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市級新型研發機構需具備以下申請條件。

(一)依法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事業單位或企業、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符合國家和杭州經濟發展需求,有明確的建設規劃、發展目標、研究方向,擁有開展研發、試驗、服務等所必需的條件和設施,具有現代化的管理體製、較為完善的內部管理製度和組織研發體係,具有相對穩定的收入來源。

(三)市級新型研發機構根據主要功能和側重業務不同,分為研究開發型和孵化轉化型。

1.研究開發型新型研發機構側重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等活動,原則上年均科研經費投入不低於1000萬元,具備承擔國家、省、市重大科研計劃項目的能力;科研人員不少於40人,其中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的比例不低於40%;辦公和科研場地麵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科研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1000萬元。

2.孵化轉化型新型研發機構側重科技型企業孵化培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等活動,兩年內孵化(引進)科技企業不少於5家;原則上年均科研經費投入不低於200萬元,科研人員不少於15人,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的比例不低於40%;辦公和科研場地麵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科研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200萬元。

四、市級新型研發機構申請和確定程序。

(一)符合申請條件的單位可自主申報,填報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完全責任。

(二)區、縣(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並進行初審,出具推薦意見。

(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區、縣(市)推薦材料進行審核並組織專家評審,對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予以公示。

(四)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公示結果確定市級新型研發機構名單。

五、市級新型研發機構可享受相應扶持措施。

(一)支持市級新型研發機構承擔各級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和“揭榜掛帥”攻關項目。對承接國家、省級重大科研項目的,按有關政策給予相應資助。

(二)鼓勵各類科創基金、產業基金對市級新型研發機構技術開發、企業孵化、成果轉化等活動給予重點支持。

(三)市級新型研發機構視同市級創新載體,納入創新券使用範圍。

(四)對市級新型研發機構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根據杭州市人才政策給予相應的支持。

(五)市級新型研發機構優先推薦申報省級新型研發機構。

六、市級新型研發機構的監督管理。

(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以3年為周期,組織開展市級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對當年績效評價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未通過的取消其市級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價的,視為放棄市級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二)市級新型研發機構發生名稱變更、運營主體變更等重大事項的,需及時向市和區、縣(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書麵報告。

(三)按照“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市級新型研發機構科研誠信建設主體責任。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科研倫理要求的,取消其市級新型研發機構資格,且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七、本辦法自2022年1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