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強化工業用地有效保障的通知
杭規劃資源發〔2021〕49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關部門、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和杭州市新一輪製造業“騰籠換鳥、鳳凰涅槃”攻堅行動推進會議精神,以“保總量、優增量、挖存量、提質量”為目標,進一步強化用地保障,確保工業用地用於工業項目,促進工業用地提質擴量增效,助推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學布局工業用地空間
1.確保工業用地持續增長。2022年底前完成工業用地布局規劃編製,在現有工業用地規模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城鎮開發邊界內新增工業用地規模,確保“十四五”全市工業用地總規模不少於300平方公裏,為今後一段時期內全市工業留足發展空間。
2.促進工業園區化布局。推進產業園區整合提升,除屬地政府特別論證確有需要外,開發區(園區)以外原則上不再新供工業用地、不再審批已建成工業項目的改擴建,鼓勵通過異地置換、騰退等形式向開發區(園區)集中集聚。“十四五”期末全市工業用地在開發區(園區)集聚度達到70%以上。
二、強化工業用地要素保障
3.穩固存量,確保現狀工業用地數量不減少。存量工業用地應全部用於工業發展,因實施城市規劃確需調整用途的,要嚴格按照“先補後調”的要求落實1:1.2比率占補平衡,可在本行政區內補劃,也可以跨區域補劃,補劃的工業用地須完成農用地轉用及征收拆遷工作並納入當年度或下一年度的土地出讓計劃。
4.保障增量,實施土地供應優先序管理。結合全市新增工業用地布局規劃,合理確定年度工業用地出讓規模,每年工業用地出讓不少於10000畝,其中新增不少於6000畝。優先編製工業用地出讓計劃,優先組織工業用地出讓,實行工業用地與住宅、商業用地合理比例聯動出讓。
三、大力實施低效用地再開發
5.開展“消低增效”專項行動。堅持政府主導,支持低效工業用地通過政府回購、企業自主提升改造、二級市場流轉等措施實施二次開發。對於畝均稅收、開發建設強度等未達合同和履約監管協議要求的,一並納入低效工業用地實施綜合治理;對於上一年度畝均效益評價結果為D類的企業,原則上不再供應新增工業用地、不再辦理工業用地續期手續,工業企業確有整改意願的,可辦理工業用地短期續期,續期年期不超過3年,同時在續期合同中明確使用年限屆滿後畝均效益評價仍為D類的予以收回;對於因土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無法自主提升改造,或者近三年連續畝均效益評價為D類的工業用地,政府要加大力度優先進行回購。
6.加大激勵力度。建立工業用地“增存掛鉤”機製,新增工業用地向存量工業用地盤活成效顯著的地區傾斜,全市每年安排不少於500畝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用於獎勵工業用地盤活任務完成情況較好的區、縣(市),專項用於新建或擴建工業用地項目。
四、提高工業用地質量
7.完善“標準地”標準和內容。持續推行工業用地100%“標準地”出讓,在全市工業用地“標準地”指導性指標基礎上,各區、縣(市)分行業分區域細化標準地內容和要求,提高綜合能耗和碳排放標準,嚴控“兩高”項目。
8.優化供地模式。對用地規模需求較大的工業項目,屬地政府要充分論證,合理確定首期供地規模,實行規劃預留,待首期用地按規定建設竣工後,方可供應後續用地。
9.鼓勵提高開發強度。對於新增工業用地,結合各地產業發展實際,分區域設定容積率下限要求,其中,核心城區容積率原則上不得低於2.5,蕭山區、餘杭區、臨平區、錢塘區、富陽區容積率原則上不得低於2.0,臨安區容積率原則上不得低於1.5,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容積率原則上不得低於1.2。行業有特殊生產工藝要求的工業用地除外。
對於存量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鼓勵土地使用權人在工業用地上新建、擴建自用生產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間,提高開發強度。
10.鼓勵混合產業用地供給。優化詳細規劃選址論證,綜合考慮空間布局、集約利用、產業融合等因素,探索開展以工業為主的“工業+商服”“工業+科研”“工業+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混合產業用地供給,促進產業融合。
以工業為主的混合用地應整體持有,不得分割轉讓(按規定移交的部分除外),土地使用年限按不同用途分別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按不同用途進行評估。
五、加快項目落地見效
11.實施帶項目帶方案出讓。鼓勵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實行帶項目出讓,由屬地政府召集相關產業主管部門對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等進行論證,提出產業準入條件、履約監管要求等,並納入土地出讓方案,實行“帶項目”出讓。鼓勵通用行業的工業用地實行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方案出讓。“帶方案”出讓的工業項目,在競得單位簽訂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並按規定完成相關手續後,規劃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實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同步辦理,實現“拿地即開工”。
12.加大標準廠房建設力度。支持國有企業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或長期租賃方式建設標準廠房,實行隻租不售,促進招商項目盡快落地投產。全市新供標準廠房用地麵積原則上不低於新供工業用地總麵積的10%,建築麵積不少於100萬平方米。
13.完善用地進度約束。強化企業開竣工約束,新增工業用地出讓成交後,應在履約監管協議中一次性明確項目開工時間、竣工時間、投產時間等約束性指標及相關違約責任。新供工業用地原則上應在土地交付之日起6個月內開工建設,並在開工之日起3年內竣工投產。
六、強化履約監管
14.加強碳排放履約監管。各地要加強工業企業碳排放履約監管,對項目竣工投產後單位碳排放指標未達考核要求的,應在履約監管協議中明確其超出部分按當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收盤價繳納違約金。
15.實行土地用途年報製。工業企業應主動如實地在“讀地雲”平台上對工業用地的使用用途進行年度報備,並對填報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屬地政府應定期對企業的使用等情況進行抽查,發現瞞報、虛報的,取消企業相關優惠政策,並將其失信行為納入信用監管體係,實施聯合懲戒。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