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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醫療保障局關於學習貫徹浙江省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適用暫行辦法的通知》政策解讀 | ||||||||||||||||
時間:2022-12-27 11:58 來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瀏覽次數: | ||||||||||||||||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2021〕26號),指導和規範杭州市醫療保障領域全麵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工作,杭州市醫療保障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浙江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浙江省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適用暫行辦法>的通知》等,製定了《杭州市醫療保障局關於學習貫徹浙江省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辦法精神的通知》(以下簡稱《學習貫徹裁量辦法》)。《學習貫徹裁量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擬製了《杭州市醫療保障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以下簡稱《不予處罰清單》)。現對《學習貫徹裁量辦法》的製定目的、適用範圍、主要內容等解讀如下: 一、製定目的 全麵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是國家、省、市各級政府明確的重點任務,是深化落實“過罰相當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的重要舉措,對於深化《行政處罰法》貫徹實施、深化精細化執法和包容審慎監管、優化營商環境等具有重要意義。 “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法》第33條第一款實施,針對該條款中“違法行為輕微”“危害後果輕微”等規定較為原則、一線執法人員不易操作等問題,通過製訂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供一線執法人員具體實施,為醫療保障行政執法提供明確指引,使原則化、不宜操作的製度轉化為易操作的規則,進而能夠落地實施,提升執法效能。 二、適用範圍 《學習貫徹裁量辦法》由杭州市醫療保障局製定,在全市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過程中一體實施,確保全市標準統一。 三、主要內容 《學習貫徹裁量辦法》的《不予處罰清單》主要包括三方麵內容。 (一)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條件 一是不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二是違法行為單一;三是違法金額較小,個人違法金額低於2000元、組織違法金額低於20000元(上述金額均不含本數);四是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二)義務條款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三)處罰條款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 四、解讀機關及解讀人 解讀機關:杭州市醫療保障局,解讀人:華瑾,聯係方式:89583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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