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通過公文係統向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杭州警備區及各區、縣(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征求意見,共收到反饋意見9條,采納8條,不予采納1條。於2021年12月17日至12月27日在市政府門戶網站(具體地址為://www.shangkeht.com/art/2021/12/17/art_1229063429_4222303.html)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期間未收到反饋意見。 序號 | 部門 | 意見反饋 | 采納情況 | 1 | 市教育局 | 建議將第十一條第(二)項中“服役期間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符合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報考條件的退役士兵可申請免試攻讀碩士研究生。”表述,修改為“服役期間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符合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報考條件的退役士兵可申請免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 | 已采納 | 2 | 市人社局 | 建議將第四條中“職業技能培訓由實施1+X證書製度且對接職業教育國家學分銀行的職業院校、應用型本科高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許可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承擔。”表述,修改為“職業技能培訓由實施1+X證書製度且對接職業教育國家學分銀行的職業院校、應用型本科高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許可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及技工學校承擔。” | 已采納 | 3 | 市財政局 | 建議將第十條中“其中實訓時間不少於總培訓時間的50%”表述,修改為“其中實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總培訓時間的50%”。 | 已采納 | 建議將第十一條中“支持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保留入學資格或者保留學籍的退役士兵入學或複學,相關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表述,修改為“支持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或者保留學籍的退役士兵入學或複學。相關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已采納 | 建議將第十三條中“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的學曆教育和技能培訓的組織實施”表述,修改為“職業技能培訓的組織實施” | 已采納 | 建議將第十六條中“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的學曆教育和技能培訓的監督評價”表述,修改為“職業技能培訓的監督評價” | 已采納 | 建議將第十八條中“教育培訓經費除國家財政資助的辦學類型外,由各區、縣(市)統籌安排解決”表述,修改為“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除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外,由各區、縣(市)統籌安排解決”。 | 已采納 | 建議將第十九條中“培訓期間按政府有關規定根據實際在校時間給予生活費補助”表述,修改為“培訓期間按政府有關規定根據實際受訓時間給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費補貼” | 已采納 | 4 | 杭州警備區 | 無意見。 |
| 5 | 各區、縣(市) | 建議將第十九條中“職業技能培訓的承訓機構由各區、縣(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采購相關規定產生。”表述,修改為“職業技能培訓的承訓機構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通過申報簽約的方式納入,並統一編製退役軍人承訓機構黃頁供全市各區、縣(市)選擇”。 | 未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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