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2489401/2022-266125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政〔2022〕9號 成文日期: 2022-04-03
發布單位: 市政府辦公廳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文秘工作
有效性: 有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時間:2022-04-13 14:54 來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瀏覽次數: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第十四屆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2022年3月31日第十四屆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杭州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黨的全麵領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兩個確立”忠誠擁護者、“兩個維護”示範引領者,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決策部署,全麵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廉潔政府和誠信政府。

第三條  市政府工作的總體要求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杭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麵貫徹落實市第十三次黨代會精神,奮進新時代、建設新天堂,向著世界一流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闊步前進,爭當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城市範例,為2035年基本實現高水平現代化、到本世紀中葉建成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獨特韻味別樣精彩世界名城打下堅實基礎。

第四條  市政府在市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格局中開展工作。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五條  市政府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第六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製,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七條  副市長按分工負責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麵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重要事項要及時向市長報告。有關事項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工作的,要與相關副市長商量決定。

第八條  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按分工,協助副市長聯係、協調和處理有關工作。

第九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實行黨組(黨委)全麵領導和主任、局長負責製,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維護政令暢通,切實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麵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條  市政府要全麵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全麵提高政府效能,努力打造新時代全麵展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優越性的創新之窗、人文之窗、美麗之窗、開放之窗、善治之窗、幸福之窗。

第十一條  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措施,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引導和調控本市經濟運行的舉措,促進全市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充分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加強信用體係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依法加強資本監管,堅決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推動平台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健全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係。

第十三條  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推進社會管理製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係、社會治安防控體係、應急管理體係、社區治理體係,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建設平安杭州。

第十四條  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係,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五條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牢固樹立和深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製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係,推進新時代美麗杭州建設,高水平繪就現代版“富春山居圖”。

第十六條  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數字化改革,高水平推進“數智杭州”建設,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優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群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應當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智能高效、廉潔誠信、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構建協同高效的依法行政體製,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製定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及時修改或廢止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擬訂和製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及行政規範性文件,原則上都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製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規章。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由市政府製定規章或行政規範性文件,或由有關部門聯合製定行政規範性文件。部門製定行政規範性文件,凡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項,應事先請示市政府。

第二十條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審查或組織起草,市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司法局承辦。

市政府及各部門製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發布前應當由製定機關負責合法性審核的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照法定權限、程序製定。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等事項;不得違法製定含有排除或者限製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第二十一條  深化綜合行政執法體製改革,完善“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體係,健全規則,規範程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嚴格行政執法責任製和執法過錯追究製,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行政決策程序規則,嚴格執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增強公共政策製定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二十三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財政預算,經濟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或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黨組會議討論通過後報請市委決定。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區、縣(市)的,應當事先聽取意見;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麵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應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進行社會風險評估,並可以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麵意見。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麵的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作出的事關杭州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出台前依法向市人大或者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決定,部門主要負責同誌是第一責任人。要建立反應靈敏、協調有效、覆蓋全市的決策信息反饋機製和決策後評估機製,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推動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市政府領導批示指示精神貫徹落實,確保政令暢通。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麵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依法、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推進政務數據有序共享,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製定的政策,除依法不予公開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二十九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需要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麵、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加強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暢通申請渠道,依法及時答複。

第三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發布解讀,不斷改進政策解讀工作方式,精準傳達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以解決問題的具體舉措實質性回應社會關切。

第七章  健全監督製度

第三十一條  嚴格執行中央、省、市委關於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要求,市政府及各部門“一把手”和領導班子要主動開展監督、自覺接受監督,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監督工作格局,推動領導幹部增強政治意識,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開展重大問題的政治協商,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報工作情況。對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建議和提案,要高度重視,認真辦理,不斷提高按時辦結率和辦理滿意率。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審計部門等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  加強行政係統內部監督,強化政府層級監督。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和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麵反映的重要問題,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監督。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和12345市長公開電話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製度,暢通信訪渠道,依法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著力解決信訪突出問題。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每年安排時間下基層接訪。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製,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麵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製度及責任倒查機製,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製,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製度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和市政府學習會製度。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和局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決策部署和指示決定;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報有關重要情況。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或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四十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通過集體討論和集體研究,確保市政府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合法性。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決策部署和指示決定;

(二)討論市政府提請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或上級領導機關審定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決定市政府工作中事關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問題,包括重大改革事項、重大規劃計劃、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工程和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以及重要民生問題和社會穩定事項等;

(四)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規章和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文件;

(五)研究決定市政府月度重點工作;

(六)研究決定市政府職權範圍內的獎罰事項;

(七)研究決定涉及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措施規定;

(八)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半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或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主要研究解決市政府領導分管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協調涉及多個分管領導或多個工作部門的事項。市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處理屬於市政府領導分管職責範圍、需要統籌協調的業務事項;

(二)研究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

(三)研究貫徹落實上級領導或市委、市政府領導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學習會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和局長組成,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由市長或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學習會的主要內容是學習政治、經濟、科技、文化、法律、生態、社會管理等知識,一般采取專題學習形式定期組織。

第四十三條  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長直接提議,或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秘書長、副秘書長協調、審核後提出,報市長確定。提請市政府專題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廳根據市長或市政府分管領導意見確定。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和市政府學習會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安排。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文件由議題彙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市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審核把關。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主持召開的其他各類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市政府領導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主持召開的其他各類會議,向市長請假。市政府各部門負責人不能參加或列席市長主持召開的各類會議,向市政府辦公廳書麵請假並報市政府秘書長批準;不能參加或列席市政府其他領導召開的各類會議,向市政府辦公廳書麵請假並報告相關副秘書長批準。各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要求落實參加或列席人員。參加或列席人員必須按時到會,未經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會。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廳起草,按程序報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分管副市長或市長簽發。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製規模,嚴格審批。凡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廳統籌安排。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應報經市政府批準後實施。未經市政府批準,部門不得要求區、縣(市)政府領導出席本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除兼任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以外,市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出席由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全市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四十八條  各地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等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除市政府領導交辦的事項,必須報送市政府領導的絕密事項和少數特別緊急的涉外事項及重大突發事件外,一般不得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第四十九條  各地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應由主要負責人簽發。請示應一事一報,不得多頭主送。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複;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複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複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複視為無不同意見。

第五十條  各地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廳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市政府分管領導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市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市政府分管領導做好協調工作。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按照市政府領導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轉請其他市政府領導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發布的規章和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署。

第五十二條  以市政府名義製發的上行文,由市長或市長授權的副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製發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市長或市長授權的副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文內注明經市政府研究或同意的,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簽發,特殊情況下由秘書長視情審簽。

第五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切實精簡文件,改進文風,從嚴控製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嚴格發文立項審批製度。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印發。

第十章  工作紀律

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六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製度,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重要情況、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動,對超出職權範圍或者雖在自身職權範圍內但關乎全局、影響廣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要按規定程序及時向市政府請示報告。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製度。副市長、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廳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應事先報告市長、相關副市長和市政府辦公廳。

第五十七條  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五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麵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努力營造政府係統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第六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六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製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麵的規定,嚴格控製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規範公務接待,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製和規範大型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六十二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製度,自覺同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作鬥爭,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幹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帶頭執行規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規定,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推動構建親清政商關係。

第六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建設學習型機關,建立健全常態化學習製度,不斷提升領導班子塑造變革的能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強化係統觀念、戰略素養、前瞻思維,不斷提高謀劃能力、執行能力和服務能力。

第六十四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市政府領導每年要保證一定時間深入基層蹲點調研。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跡、風景區參觀考察。

第六十五條  市政府領導不為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情況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的,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杭政〔2017〕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