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增加: 1、電子商務經營者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於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強製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 輕微情節:經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 2、公司未依法辦理住所變更登記。 強製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輕微情節:經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 3、公司未依法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 強製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輕微情節:經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 4、經營者不標明價格、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 強製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 輕微情節:經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 5、食品經營者未及時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 強製措施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輕微情節:經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6、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 強製措施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二十九條。 輕微情節:首次違法,經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 7、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的標識缺少對相關法規及標準的符合性聲明,或者聲明內容不完整的。 強製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四)項、第(五)項。 輕微情節:經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 8、經營、使用不符合強製性標準或者不符合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的。 強製措施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輕微情節:首次違法,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