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2491034/2022-266384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司〔2022〕42號 成文日期: 2022-04-20
發布單位: 市司法局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有效性: 有效 統一編號: ZJAC11-2022-0001
《杭州市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強製清單(第一批)》征求意見說明
時間:2022-04-29 11:28 來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瀏覽次數:

根據安排,市司法局認真組織意見征集工作,在征求市直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於2021年9月24日至10月25日按程序在市司法局門戶網站(http://sf.hangzhou.gov.cn/art/2021/9/24/art_1659339_58924715.html)向社會征求意見。現將各方意見反饋及采納情況分述如下:


序號

單位

意見反饋

采納情況

1

市教育局

無意見


2

市民政局

無意見


3

市財政局

無意見


4

市人社局

無意見


5

市建委

無意見


6

市住保房管局

無意見


7

市醫保局

無意見


8

市發改委

無意見


9

市應急管理局

無意見


10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無意見


11

市審計局

無意見


12

市經信局

無意見


13

市公安局

無意見


14

市氣象局

無意見


15

市園文局

無意見


16

市民族宗教局

無意見


17

市科技局

無意見


18

杭州公積金中心

無意見


19

市城管局

無意見


20

市衛健委

無意見


21

市文廣旅遊局

建議刪除(二十一)違法從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複製、進口、發行等活動的行為,強製措施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

已采納

22

市市場監管局

一、第(六)項廣告發布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廣告發布單位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建議刪除。

理由: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廣告發布登記行政許可事項。

二、第(八)項廣告用語用字未按規定使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的,輕微情節建議改為:未造成較大社會影響,及時改正的。

理由:廣告用語用字未按規定使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如涉及政治敏感事件,則不宜適用免強製,故增加限定條件。

三、第(二)——(八)項強製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

【第四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五)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建議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四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五)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

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根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改。


已采納

23

市交通運輸局

一、修改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七)事項名稱以及沒有明顯社會危害條件內容;

二、刪除第(十五)、(十六)項內容;

三、保留第(十八)項內容。後補充2條修改意見。

已采納

24

阿裏巴巴集團

建議增加:

1、電子商務經營者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於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強製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

輕微情節:經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

2、公司未依法辦理住所變更登記。

強製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輕微情節:經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

3、公司未依法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

強製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輕微情節:經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

4、經營者不標明價格、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

強製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

輕微情節:經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

5、食品經營者未及時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

強製措施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輕微情節:經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6、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

強製措施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二十九條。

輕微情節:首次違法,經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

7、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的標識缺少對相關法規及標準的符合性聲明,或者聲明內容不完整的。

強製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四)項、第(五)項。

輕微情節:經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

8、經營、使用不符合強製性標準或者不符合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的。

強製措施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輕微情節:首次違法,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情的。

采納第4條意見,其餘不采納,已溝通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