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2489401/2023-273503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政辦函〔2023〕75號 成文日期: 2023-11-11
發布單位: 市政府辦公廳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其他,工業、交通/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統一編號: ZJAC01-2023-0036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
時間:2023-11-16 17:18 來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瀏覽次數: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實施辦法(修訂)》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1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市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實施管理辦法(修訂)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促進新能源電動汽車推廣應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係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6〕127號)、《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發改能源〔2017〕5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的重大決策部署,圍繞新時代美麗杭州建設要求,通過加強統籌規劃、規範設施建設、提升運營管理、完善保障機製,逐步形成覆蓋廣泛、規模適度、結構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質量充電設施體係,打造安全便捷有序的運營環境,助推新能源電動汽車應用與發展。

二、適用範圍

(一)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域內充電設施的規劃編製、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等相關事宜。

(二)本辦法所稱的充電設施是指為新能源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各類充換電設施,包括充電設備、供電係統、配套設施等。充電設施按充電功率分為慢充樁與快充樁,慢充樁每槍功率不高於7千瓦,快充樁每槍功率不低於40千瓦。按照不同服務對象,充電設施可分為以下三類:

1.自用充電設施。即在個人自有車位(或有1年以上使用權的固定車位)上建設、專為特定個體用戶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或在單位內部場所建設、專為本單位及其職工自備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自用充電設施原則上為慢充樁。

2.專用充電設施。即為公交、環衛、機場通勤、出租、物流等公共服務領域專用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3.公用充電設施。即為非特定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經營性充電設施。公用充電設施原則上以快充樁為主。

專用和公用充電設施統稱為公共充電設施。

三、配建規劃

(一)規劃編製。

市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依據全省充電設施規劃,結合我市新能源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實際,以布局合理、適度超前為原則,以區、縣(市)為基本單元,以居住區、辦公區、商業中心、工業中心、休閑中心為重點區域,編製本市公共充電設施布局規劃,並銜接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停車場(庫)、電力、交通等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係統。自用充電設施按配建指標建設。

區、縣(市)城鄉建設部門根據本市公共充電設施布局規劃組織轄區內公共充電設施建設,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

(二)配建指標。

1.居住小區。新建住宅按配建停車位100%的比例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電源線溝槽、套管或橋架等),人防區按停車位100%的比例安裝充電設施電表箱、非人防區按不低於50%的比例安裝充電設施電表箱,充電設施用電容量按不低於停車位20%的需求比例預留。地麵訪客停車位按100%的比例建設公用充電設施。

2.公共建築。新建公共建築配建停車場(庫)按不低於停車位10%的比例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用電容量並安裝電表箱。新建公共停車場(庫)按不低於停車位10%的比例建設公用充電設施。

3.高速公路及普通國、省幹道。高速公路服務區公用充電設施覆蓋率達100%,普通國、省幹道沿線公路服務站公用充電設施覆蓋率不低於30%。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按不低於小客車停車位10%的比例建設公用充電設施,有條件的按20%的比例建設公用充電設施。

4.鄉村地區。每個中心鎮公用充電設施不少於50個,每個中心村公用充電設施不少於8個,每個未來鄉村公用充電設施不少於8個。每個4A級景區公用充電設施不少於5個,每個5A級景區公用充電設施不少於10個。

四、建設管理

(一)投資主體。鼓勵個人、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投資建設充電設施,並擁有所有權。

(二)建設主體。自用充電設施由充電設施所有權人建設;公共充電設施由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建設。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開展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應滿足浙發改能源〔2017〕52號文件相關要求。

(三)建設審批。

1.在本市開展公共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的企業,應及時將本企業基本情況告知市城鄉建設部門。

2.本市公共充電設施建設實行項目備案製,公共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在項目開工建設前將項目基本信息及時報送區、縣(市)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並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自用充電設施建設無需辦理項目備案。

3.在既有建築物、場地內加建充電設施的,視為設備安裝,不另行辦理規劃和土地審批手續;結合新建項目同步建設充電設施的,納入新建項目,按照基本建設流程進行審批;獨立占地建設的,按照基本建設流程進行審批。

(四)建設要求。

1.充電設施建設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建設標準;充電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充電設施通用規範、標準和本市有關充電設施技術要求。

2.充電設施施工應由具備電力承裝(修、試)五級以上資質或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以上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擔。

3.新建住宅地下停車庫建設充電設施,需根據國家現行有關規範進行建築防火設計、設置消防設施。既有停車位建設自用充電設施的,建設場地需滿足消防要求;建設公共充電設施的,建設場地需符合國家現行標準中對消防安全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項目需待場地改造符合要求後再行實施。

(五)竣工驗收。結合新建工程同步建設或預留安裝條件的充電設施,納入整體工程一並驗收。既有建築物、場地內加建的公共充電設施,在正式投入使用前,應由公共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依據國家、省相關規範和標準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報告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屬地城鄉建設部門;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六)創新應用。新建充電設施原則上采用智能充電設施,同時推進既有充電設施智能化改造。鼓勵采用大功率充電、智能有序充電、無線充電等新技術。加強電動汽車與電網能量互動,提高電網調峰調頻、安全應急等響應能力,開展光儲充一體充電站、綜合供能站、網約車驛站等試點示範工作。推動充電設施網與電信網、車聯網信息互聯,打造車、樁、網智慧融合創新平台。鼓勵居住區、鄉村地區采用由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統一提供建設和運營服務的“統建統服”模式。

五、運營管理

(一)責任主體。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或受其委托負責運營的企業為充電設施維護管理、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公共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建立完善的運營管理製度、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專職運行維護團隊人員數量應滿足樁群規模要求,團隊中持有高壓電工證的專職技術人員不少於2人。

(二)設施管理。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或受其委托負責運營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要定期開展充電設施巡查,消除安全隱患,及時修複充電設施故障,提升充電設施可用率和故障處理率,確保設備完好率不低於90%。公共充電設施確需拆除的,所有權人應提前告知屬地城鄉建設部門,並辦理拆表銷戶手續;自用充電設施拆表銷戶數據由電網企業按季度彙總並報屬地城鄉建設部門。

(三)服務管理。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構建以用戶為核心的服務體係,完善用戶投訴快速響應機製,鼓勵有條件的充電站配置休息室、廁所等設施,提升綜合服務水平。公共停車場(庫)管理單位要加強燃油車與電動汽車的分區停放引導與管理,探索製定差別化停車收費標準,提高充電車位利用率。

(四)監督管理。完善充電設施運營監管機製,構建基於服務優劣的信用評價體係。建立全市充電設施監管與運營服務平台,公共充電設施信息數據同步接入、自用充電設施信息數據自願接入,並加強與省、市相關數據平台互聯互通。充電設施行業協會要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督促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提升設施可用率和故障處理能力。

六、政策扶持

(一)組織協調。建立協調機製,加強部門協同,強化市區協作,統籌協調全市充電設施建設推進和運營監管工作。

(二)政策扶持。統籌國家、省級充電設施相關獎補資金,支持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監管與運營服務平台建設。建立與服務質量、充電效率掛鉤的運營補貼政策,加大對鄉村地區、居住小區公共充電設施和大功率充電、光儲充一體等示範類項目的補貼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項目申請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利用金融支持政策,拓寬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融資渠道。鼓勵銀行利用“新基建”貼息等政策,加大對公共充電設施的貸款優惠力度。鼓勵保險機構優化充電設施商業保險產品。居住小區公用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類別中的合表用戶電價。2030年前,對實行兩部製電價的公共充電設施用電免收需量(容量)電費。

(三)職責分工。

1.市建委:負責全市公共充電設施建設統籌協調、督促推進與考核工作;製定充電設施建設與運營相關政策;會同各區、縣(市)編製充電設施布局規劃、年度建設計劃並協調實施;建設全市充電設施監管與運營服務平台,推進數據互聯互通;建立充電設施建設與運營企業信用評價體係,統籌使用充電設施相關獎補資金。

2.市發改委:負責協調省發改委(省能源局)支持我市公共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監管相關工作;完善政府定價停車場(庫)充電車位價格管理工作。

3.市經信局:負責編製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在杭新能源整車生產企業履行購車建樁義務。

4.市財政局:負責會同市建委落實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資金政策,對部門預算管理進行監督,指導部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5.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為獨立占地的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提供土地保障工作。

6.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統籌高速公路服務區、各級公路沿線服務站和出租車服務區等場所的充電設施建設工作;配合市建委等部門完善公路沿線充電設施布局規劃。

7.市商務局:負責會同市發改委指導全市加油站內的充電設施建設工作。

8.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製定我市充電設備的技術要求,對充電設備產品質量進行檢驗、檢測或認證,對公用充電設施的計量檢定和經營秩序進行監管;建立我市充電設施標準體係。

9.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對設置充電設施場所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0.市住保房管局:負責充電設施建設涉及物業服務企業的協調工作,將物業服務企業配合充電設施建設情況納入日常考核。

11.市城管局:負責指導各區、縣(市)停車管理部門協調政府投資公共停車場(庫)充電設施的建設;負責停車場(庫)運營維護活動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12.市人防辦:負責指導人防區域內充電設施的建設。

13.國網杭州供電公司:負責充電設施建設運營電力保障;根據我市電動汽車發展規劃、充電設施布局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做好充電設施配套供配電設施和公用充電設施建設;落實分時電價政策;對充電設施業務辦理實施限時辦結製。

14.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和各區、縣(市)政府:負責轄區內充電設施建設協調推進和運營監管工作,明確本級部門職責,配合市建委製定充電設施年度建設計劃;落實基層管理機構責任,建立充電設施協調推動和投訴處理機製。

(四)宣傳引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與媒體的溝通與對接,加大對新能源電動汽車的應用與推廣、充電設施建設與運營等工作的宣傳力度,切實提升市民對新能源產業發展的認可度和支持度,為引入更多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充電樁創造良好氛圍。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2日起施行,由市建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辦法的通知》(杭政辦函〔2016〕6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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