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2489401/2023-273505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政辦函〔2023〕75號 成文日期: 2023-11-11
發布單位: 市政府辦公廳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其他,工業、交通/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統一編號: ZJAC01-2023-0036
政策解讀《杭州市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實施辦法(修訂)》
時間:2023-11-16 17:26 來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瀏覽次數:

一、政策修訂背景

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已上升為國家戰略,納入“新基建”七大重點領域,中央明確要求加強充電設施建設,激發新消費需求、助力產業升級。《杭州市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辦法》(杭政辦函〔2016〕60號)出台以來已有7年,為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於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係的相關要求,主動應對新能源汽車爆發式增長現狀,需對原文件進行修訂完善,推動本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充電設施運營監管,助力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

二、政策修訂要求和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的重大決策部署,圍繞新時代美麗杭州建設要求,以提升城市環境質量和市民生活品質為目標,逐步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充電設施網絡,創造以行業自律為主、政府監管為輔的良好充電設施運營環境。

三、政策修訂主要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係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要求“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係,更好滿足人民群眾購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車需要,助力推進交通運輸綠色低碳轉型與現代化基礎設施體係建設”。

2、貫徹《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6〕127號)、《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發改能源〔2017〕52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落實《浙江省完善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網絡體係促進新能源汽車下鄉行動方案(2023-2025年)》(浙政辦發〔2023〕42號)中提出 “完善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網絡和新能源汽車服務網絡,打造全省域暢行無憂、全生命周期服務管理、全場景豐富多彩的新能源汽車下鄉‘浙江模式’”的要求。

四、政策修訂主要內容

1、總體要求。

主要規定了本市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的總體要求。

逐步形成覆蓋廣泛、規模適度、結構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係,打造安全便捷有序的運營環境。

2、適用範圍。

主要規定本辦法的適用對象,明確充電設施的定義與分類。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域內充電設施的規劃編製、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等相關事宜。按照不同服務對象,充電設施可分為自用充電設施、專用充電設施、公用充電設施。

3、配建規劃。

主要規定公共充電設施布局規劃的編製要求,明確各類場景充電設施的配建指標。

市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依據全省充電設施規劃,結合我市新能源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實際,以布局合理、適度超前為原則,編製本市公共充電設施布局規劃。

完善居住小區充電設施建設指標,新建住宅按配建停車位100%的比例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充電設施用電容量按不低於停車位20%的需求比例預留,地麵訪客泊位按100%的比例建設公共充電設施。適度提高城市、公路,鄉村等場景公共充電設施建設指標:新建公共建築配建停車場的按不低於停車位10%的比例建設公共充電設施;高速服務區按不低於小客車停車位10%的比例建設公共充電設施;鄉村地區實現公共充電設施鄉鎮全覆蓋。

4、建設管理。

主要規定充電設施建設各環節的管理要求。

明確投資主體擁有充電設施所有權。明確自用充電設施由充電設施所有權人建設;公共充電設施由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建設。明確充電設施建設審批、建設要求、竣工驗收等不同階段的要求。

建設審批:本市公共充電設施建設實行項目備案製,公共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在項目開工建設前將項目基本信息及時報送區、縣(市)城鄉建設部門備案。自用充電設施建設無需辦理項目備案。

建設要求:增加對施工單位資質和消防管理要求。充電設施施工應由具備電力承裝(修、試)五級以上資質或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以上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擔,新建住宅配建地下停車庫按100%預留充電設施的標準進行防火設計、設置消防設施。

竣工驗收:結合新建工程同步建設或預留安裝條件的充電設施,納入整體工程一並驗收。既有建築物、場地內加建的公共充電設施,在正式投入使用前,由公共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組織竣工驗收,並將竣工報告報送屬地城鄉建設部門。

5、運營管理。

主要從責任主體、設施管理、服務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麵規定了充電設施運營管理的要求。

責任主體: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或受其委托負責運營的企業為充電設施維護管理、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公共充電設施專職運行維護團隊人員數量應滿足樁群規模要求,團隊中持有高壓電工證的專職技術人員不少於2人。

設施管理: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或受其委托負責運營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要定期開展充電設施巡查,確保設備完好率不低於90%。公共充電設施確需拆除的,所有權人應提前告知屬地城鄉建設部門,並辦理拆表銷戶手續。

服務管理: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構建以用戶為核心的服務體係,鼓勵有條件的充電站配置休息室、廁所等設施。公共停車場(庫)管理單位加強燃油車與電動汽車的分區停放引導與管理,提高充電車位利用率。

監督管理:完善充電設施運營監管機製,構建基於服務優劣的信用評價體係。充電設施行業協會要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公共充電設施信息數據同步接入全市充電設施監管與運營服務平台,實現全過程數字化監管。

6、政策扶持。

主要規定相關政策扶持和部門職責分工。

建立協調機製,統籌協調全市充電設施建設推進和運營監管工作。加強部門協同,明確各相關單位、屬地政府工作職責。

統籌國家、省級充電設施相關獎補資金,提高鄉村地區、居住小區公共充電設施和大功率充電、光儲充一體等示範類項目的建設補貼標準,建立與服務質量、充電效率掛鉤的運營補貼政策。實行居住小區公用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類別中的合表用戶電價、對實行兩部製電價的公共充電設施免收需量(容量)電費等扶持政策。

五、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係方式

1.解讀機關: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解讀人:趙峰

3.政策谘詢電話:87173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