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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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2023年12月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6號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護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城市綠化條例》《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城市綠化範圍內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開展的非城市綠化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管理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古樹是指經依法認定的樹齡一百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經依法認定的稀有、珍貴樹木和具有曆史價值、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古樹後續資源是指經依法認定的樹齡在八十年以上且不滿一百年的樹木。

第四條  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應當堅持屬地管理、政府主導、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推進全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管理工作,協調解決保護管理過程中的重大問題,並將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區、縣(市)人民政府具體推進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確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並組織相關部門做好保護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所需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管理工作,並組織編製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專項規劃。

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民族宗教、城市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十年組織區、縣(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進行一次普查,建立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目錄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市和區、縣(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有關規定依照職責組織開展古樹名木的鑒定和認定,並將古樹名木目錄報省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區、縣(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古樹後續資源的鑒定和認定,並將古樹後續資源目錄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未經公布的古樹名木信息。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組織調查,經依法鑒定屬於古樹名木的,應當依照規定對報告人給予表彰。

第九條  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圖文檔案及電子信息數據庫,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位置、特征、樹齡、生長環境、生長情況、保護現狀等信息進行動態管理,推動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利用的數字化管理。

第十條  區、縣(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已公布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設立保護標誌,設置必要的保護設施。

古樹名木保護標誌按照省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樣式製定;古樹後續資源保護標誌按照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樣式製定。

禁止損毀、擅自移動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標誌和保護設施。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義務,有權製止和舉報損害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行為。

第十二條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資、認養或者誌願服務等多種方式,依法參與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工作。

捐資、認養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捐資或者認養約定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權。捐資、認養、誌願服務等行為視為義務植樹的盡責形式。

第十三條  鼓勵利用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優良基因,開展物候學、生物學、遺傳育種等科學研究,合理利用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花、葉和果實等資源。

鼓勵結合曆史文化街區、曆史建築等保護,充分挖掘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曆史、文化、生態、科研價值,通過建設科普和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等形式,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進行適度開發利用。

利用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應當采取科學有效的保護措施,不得影響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正常生長,並接受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區、縣(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養護責任人:

(一)生長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遊度假區等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該區域的管理單位為養護責任人;

(二)生長在文物保護單位、寺廟、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等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該單位為養護責任人;

(三)生長在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管理的公共綠地、公園、城市道路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園林綠化專業養護單位為養護責任人;

(四)生長在鐵路、公路、江河堤壩和水庫湖渠等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鐵路、公路和水利設施等的管理單位為養護責任人;

(五)生長在已征收未出讓土地上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做地主體為養護責任人;土地出讓後,土地使用權人為養護責任人;

(六)其他生長在城市住宅小區、居民私人庭院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其所有人或者受所有人委托管理的單位為養護責任人。

養護責任人不明確或者有異議的,由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所在地區、縣(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確定。

第十五條  區、縣(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樹名木養護激勵機製,與古樹名木養護責任人簽訂養護協議,明確養護責任、養護要求、獎懲措施等事項,並根據保護級別、養護狀況和費用支出等情況給予養護責任人適當費用補助。

古樹名木養護責任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與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養護責任轉移手續,重新簽訂養護協議。

第十六條  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製定古樹名木日常養護技術導則,並向社會公布。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無償向養護責任人提供必要的養護知識宣傳培訓和養護技術指導。

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日常養護技術導則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進行日常養護。在日常養護管理中,養護責任人可以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尋求養護技術指導。

第十七條  區、縣(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進行專業養護。

養護責任人發現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遭受損害或者長勢明顯衰退時,應當及時報告區、縣(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區、縣(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定期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生長和養護情況進行檢查:

(一)對名木、樹齡五百年以上的古樹,每一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二)對樹齡不滿五百年的古樹,每三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三)對古樹後續資源,每六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第十九條  區、縣(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遭受損害或者長勢明顯衰退的報告,或者發現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生長異常、環境狀況影響生長的,應當及時組織采取搶救、複壯等處理措施,必要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搶救性保護工作。

第二十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製定應急預案,預防重大災害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造成損害,綜合運用現代科學技術與工藝,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設置監控、病蟲害監測、支撐、圍欄、防雷、防護、引排水等應急管理設施並定期維護,提高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防災減災能力。

遇台風、暴雨、大雪等災害性天氣時,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采取安全防範措施。

第二十一條  鼓勵建立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險製度。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管理實際需要購買保險。

第二十二條  古樹名木疑似死亡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區、縣(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技術人員進行核實、鑒定並查明原因;確認死亡的,按規定注銷檔案。

已死亡的古樹名木具有重要景觀、文化、科研價值的,養護責任人應當配合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采取相應措施予以保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需要砍伐已死亡古樹名木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和區、縣(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  對於存在古樹名木或者古樹後續資源的國有建設用地,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或者確定規劃條件階段,應當告知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並將其提出的古樹名木、古樹後續資源保護要求納入建設條件須知。

第二十四條  古樹名木的保護範圍為樹冠垂直投影區以及垂直投影區以外5米區域。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範圍為樹冠垂直投影區以及垂直投影區以外2米區域。

在古樹名木或者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施工的,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按照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保護要求製定保護方案,區、縣(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對保護方案的落實進行指導和督促。

第二十五條  存在古樹名木的集體土地,因依法被征收或者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依照職責負責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單位應當及時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移交古樹名木檔案資料。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專項評估,區、縣(市)的保護專項評估結果應當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

市人民政府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工作不力、問題突出、群眾反映集中的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通報、約談,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已經依法納入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管理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相應的行政處罰權。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標誌、保護設施的,由區、縣(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