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範網絡餐飲外賣配送活動,保障網絡餐飲外賣消費安全,維護經營者、消費者和網約配送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浙江省電子商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餐飲外賣配送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根據《浙江省快遞業促進條例》和《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規定,快遞經營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餐飲服務平台經營者(以下簡稱平台經營者)是指在網絡訂餐和送餐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辦法所稱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餐飲提供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台、自建網站或者其他網絡服務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網絡送餐服務經營者(以下簡稱送餐經營者)是指通過網絡餐飲服務平台提供送餐服務,或者自行與餐飲提供者訂立協議提供送餐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
本辦法所稱網約配送員是指以送餐經營者名義提供送餐服務的自然人和以本人名義提供送餐服務的自然人。其中以本人名義提供送餐服務的自然人(含個體工商戶)稱獨立網約配送員。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網絡餐飲外賣配送活動的電子商務市場監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餐飲行業和電子商務的發展促進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網絡餐飲外賣配送行業的勞動保障權益維護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網絡餐飲外賣配送活動的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網信、城市管理、衛生健康、交通運輸、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絡餐飲外賣配送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網絡餐飲外賣配送活動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商業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不得濫用市場優勢地位。
網絡餐飲外賣配送監督管理應當堅持社會共治、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原則。
鼓勵網絡餐飲外賣配送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創新工作機製,推動數字化應用,推進誠信體係建設。
第六條 網絡餐飲外賣配送活動經營者應當依法建立適應新就業形態的工會組織。工會組織參與勞動報酬規則、績效考核、派單機製、勞動安全、工作條件等涉及網約配送員利益事項的協商協調,維護網約配送員合法權益。
第七條 鼓勵網絡餐飲外賣配送行業的經營者成立行業自治組織,實施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服務標準,開展行業信用評價,引導行業規範競爭,維護共同合法權益,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八條 消費者網絡訂餐後,送餐經營者通過訂餐的網絡餐飲服務平台送餐的,平台經營者應當在訂單配送頁麵顯著位置明示送餐經營者營業執照信息或者電子營業執照鏈接標識,以及配送服務聯係方式;獨立網約配送員通過訂餐的網絡餐飲服務平台送餐的,平台經營者應當在訂單配送頁麵顯著位置明示獨立網約配送員姓氏和配送服務聯係方式。平台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標記區分送餐經營者與獨立網約配送員。
消費者網絡訂餐後,直接由餐飲提供者送餐或者送餐經營者、獨立網約配送員不通過訂餐的網絡餐飲服務平台而自行與餐飲提供者訂立協議送餐的,視為餐飲提供者自行送餐。自行送餐的餐飲提供者應當在訂單配送頁麵顯著位置標明自行配送並明示配送服務聯係方式。平台經營者應當為配送信息的明示提供技術支持。
網約配送員以送餐經營者名義送餐的,明示配送信息的平台經營者、餐飲提供者應當提供查閱途徑,使其可以便利、完整地獲取該送餐經營者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聯係方式等信息。
第九條 獨立網約配送員通過網絡餐飲服務平台送餐的,平台經營者應當登記其姓名、身份證號和聯係方式;獨立網約配送員自行與餐飲提供者訂立協議送餐的,前述信息由餐飲提供者登記;網約配送員以送餐經營者名義送餐的,送餐經營者應當登記其姓名、身份證號和聯係方式。
平台經營者、餐飲提供者和送餐經營者應當對其登記的網約配送員開展配送能力、交通安全等崗前培訓和定期在崗培訓,鼓勵對其登記的網約配送員實施健康管理和建立健康證明信息數據庫。
平台經營者、餐飲提供者也可以委托其他經營者對獨立網約配送員進行培訓和管理。
第十條 平台經營者、餐飲提供者與獨立網約配送員,送餐經營者與網約配送員,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應當訂立書麵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法保障網約配送員享有工作報酬、休息、工作安全等合法權益,積極引導和支持其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在就業地參加社會保險。
平台經營者、餐飲提供者也可以委托其他經營者與獨立網約配送員訂立前款規定的有關協議。
第十一條 網約配送員通過網絡餐飲服務平台送餐但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平台經營者可以為其參加單險種工傷保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省、市有關規定予以辦理;鼓勵平台經營者、餐飲提供者和送餐經營者向網約配送員提供與職業傷害有關的商業保險方案。
新型職業傷害保險製度對網約配送員勞動權益保障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平台經營者、餐飲提供者和送餐經營者應當完善網約配送員工作報酬規則,製定合理的單筆配送報酬和工作量考核要求,明確工作報酬發放時間、方式,並按時足額發放。
網約配送員在法定節假日、惡劣天氣、夜間等情形下送餐的,鼓勵平台經營者、餐飲提供者、送餐經營者提高單筆配送報酬或者適當給予補貼;與網約配送員確立勞動關係的,還應當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三條 餐飲提供者應當使用符合環境保護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容器盛裝食品,依法使用封簽對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
餐飲提供者未按規定使用封簽對配送的食品封口或者封簽損壞的,網約配送員有權拒絕配送。對網約配送員依法拒送導致的預期收益損失,平台經營者、送餐經營者、網約配送員可以與餐飲提供者約定補償方案。
第十四條 平台經營者、餐飲提供者和送餐經營者製定或者調整考核、獎懲等直接涉及網約配送員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或者重大事項的,應當提前公示,征求網約配送員和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十五條 平台經營者、餐飲提供者和送餐經營者,應當發揮數據技術優勢,完善訂單分派機製,優化配送往返路線,合理設定取餐和送餐時限,關注網約配送員持續工作時長,必要時進行防疲勞提示。
第十六條 網信、市場監督管理、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省、市的規定對配送算法規則進行指導,對配送算法規則迫使網約配送員違法駕駛、侵害網約配送員合法權益等情形依法提出整改建議。
工會組織、行業自治組織認為配送算法規則存在侵害網約配送員合法權益情形的,可以建議配送算法規則指導機關開展指導。
第十七條 鼓勵平台經營者、餐飲提供者和送餐經營者設立專項基金,用於網約配送員培訓、救助、獎勵和工作條件改善等,提高網約配送員生產、生活保障水平。
鼓勵市有關部門運用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培訓補貼、積分落戶、人才引進等政策措施,增強網約配送員社會認同感和職業自豪感,支持非本市戶籍網約配送員留杭融杭。
第十八條 用於網絡餐飲外賣配送的交通工具和收納設備等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有關技術規範要求。網約配送員使用交通工具應當遵守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鼓勵平台經營者、餐飲提供者和送餐經營者對配送交通工具、配送設備進行符合市容環境要求的統一標識和管理。
第十九條 平台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供消費者查詢餐飲外賣配送信息、配送狀態。
第二十條 平台經營者、餐飲提供者和送餐經營者應當依法處理和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采取技術措施避免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或者因評價行為受到威脅、侮辱、恐嚇等幹擾。
平台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配送服務評價途徑,無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刪除或者屏蔽消費者評價。
第二十一條 平台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公開電話、網絡等投訴途徑,及時處理消費者對配送服務的投訴。
第二十二條 針對消費者評價與投訴,平台經營者應當為送餐經營者、網約配送員提供申訴途徑,公布有關審查規則。
消費者為索取不當利益實施虛假評價的,平台經營者可以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對惡劣天氣、意外因素等非網約配送員過錯造成的送單超時等投訴,平台經營者應當及時作出公正處置。
第二十三條 鼓勵平台經營者、餐飲提供者和送餐經營者依法實施信用管理,以培訓教育、信用積分等方式提高服務質量,對見義勇為、扶危濟困等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予以表彰獎勵,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行為實施信用懲戒。
鼓勵網絡餐飲外賣配送行業自治組織製定行業自律管理規範,應用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通報、公示等信息完善行業自律,推進成員間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條 平台經營者發現平台內配送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環境保護要求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餐飲提供者或者送餐經營者有違法行為,依法要求平台經營者采取必要措施製止的,平台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浙江省電子商務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執法檢查、風險預警、約談等方式加強監督管理,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屬於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綜合行政執法範圍的,由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或者依法授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平台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未在訂單配送頁麵顯著位置明示配送服務聯係方式,或者未以顯著標記區分送餐經營者與獨立網約配送員的;
(二)平台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未為餐飲提供者提供關於配送信息明示的技術支持的;
(三)餐飲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在訂單配送頁麵顯著位置標明自行配送,或者未明示配送服務聯係方式的。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