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1008001026117/2021-267497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消安委〔2021〕5號 成文日期: 2021-04-23
發布單位: 市消防救援支隊 主題分類: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關於印發《杭州市火災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時間:2023-07-18 10:26 來源: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隊 瀏覽次數: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消安委成員單位,其他市級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全市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切實提高火災事故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據市政府辦公廳下發的《關於做好全市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在征求相關成員單位意見和建議後,我支隊對《杭州市火災事故應急預案》進行了重新修訂。現將預案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抓好工作落實。


   

杭州市消防安全委員會

2021年4月23日


杭州市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1.總則

1.1 編製目的

1.2 編製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組織指揮體係與職責

2.1 組織指揮機構

2.2 現場處置機構

3.事故分級

3.1 特別重大火災事故(Ⅰ級)

3.2 重大火災事故(Ⅱ級)

3.3 較大火災事故(Ⅲ級)

3.4 一般火災事故(Ⅳ級)

4.監測預防

4.1 火點監測

4.2 火災預防

4.3 隱患消除

5.應急響應與處置

5.1 應急響應流程

5.2 先期處置

5.3 分級響應

5.4 信息報送及處理

5.5 醫療衛生救護

5.6 應急救援人員安全防護

5.7 群眾安全防護

5.8 跨區域增援

5.9 緊急避險

5.10 案件查處

5.11 信息發布

5.12 應急結束

5.13 後期處置

5.14 事故調查

6.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資金保障

6.3 力量和裝備保障

6.4 技術保障

7.宣傳、培訓、會議與演練

7.1 宣傳

7.2 培訓

7.3 會議

7.4 演練

8.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8.2 獎勵與責任

8.3 管理與更新

8.4 預案解釋

8.5 預案實施


1.總則

1.1 編製目的

為積極做好火災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我市火災事故應急處置機製,科學有效地調度救援力量,正確采用各種技術、戰術,快速、有序、高效地組織實施滅火救援行動,最大程度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

1.2 編製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浙江省防範處置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杭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杭州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杭州市消防安全工作崗位職責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等,製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置,一般火災的救援和處置以事發地政府和有關單位為主。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損失。在處置火災事故時,始終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眾財產和公共設施的安全,把火災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2)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各級政府和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經常性防火宣傳教育,加強防火基礎設施建設,整改、消除各類消防隱患,從源頭上預防火災事故發生。

(3)統一領導,協同作戰。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盡職盡責,密切協作,協調有序地開展火災撲救、人員救治和善後處理工作。

2.組織指揮體係與職責

市火災事故應急組織指揮體係由組織指揮機構和現場處置機構組成。





2.1 組織指揮機構

當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成立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市較大以上火災事故應急救援行動。

2.1.1 市指揮部組成

總 指 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應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隊主要負責人,市公安局分管負責人。

成  員: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應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氣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交警支隊、杭州警備區、武警杭州支隊、市水務集團、國網杭州供電公司、市燃氣集團、電信杭州分公司、移動杭州分公司、聯通杭州分公司等相關單位和部門負責人,事發地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

2.1.2 市指揮部職責

(1)統一指揮全市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應急救援行動。

(2)負責啟動本預案。

(3)組織指導全市較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4)對救援行動作出決策,製定戰鬥行動方案,及時掌握現場情況變化,提出相應措施,適時調整作戰方案和調度滅火應急救援力量,組織協同作戰。

(5)統一調度全市滅火救援隊伍及有關單位和部門參與救援,緊急指揮調度應急儲備物資、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設備。

(6)向市委、市政府報告事故和救援情況,必要時請示省政府,請求協調支援。

(7)統一發布火災事故信息,積極引導應對相關輿情,並負責善後工作。

2.1.3 成員單位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火災事故救援工作的新聞報道;配合協調全市新聞媒體開展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按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涉及事故原因和責任問題的新聞發布、新聞報道。

(2)市公安局:負責組織事故現場警戒和人員疏散,維護現場治安秩序;依法嚴厲打擊火災事故中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穩定;負責火災救援過程中失聯人員和傷亡人員的身份確認工作;組織刑偵等技術力量配合做好火災事故調查。

(3)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因火災事故引發的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並指導、協助提出控製、消除環境汙染的應急處置建議;對因火災事故引起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進行調查。

(4)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根據火災現場指揮部的需求,配合提供建築設計和相關設施資料;負責組織建築結構專家對起火建築安全性開展評估,配合做好臨時加固等工作,參與並做好火災調查的配合工作。

(5)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根據指揮部指令,配合做好交通運輸運力保障工作。

(6)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現場化學品事故中毒有關症狀和性質的鑒別;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運、統計;協助消防救援機構對發生在疫區的火災事故現場進行防疫處置;組織醫療專家參與醫療救護工作。

(7)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調度協調全市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和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滅火救援工作;負責調度協調應急救援保障資源。

(8)市民政局:負責落實災後救助。對經應急管理部門應急期救助和過渡期救助後,基本生活仍存在較大困難的受災群眾,按照“先行救助”有關政策規定,直接實施臨時救助,幫助其盡快渡過難關;對符合低保條件的,按照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對因火災導致的特困人員,及時落實救助供養政策,充分發揮社會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9)市財政局:負責按規定由市本級承擔的滅火演練及專項應急物資經費保障。

(10)市城市管理局:協助公安部門維護火災事故周邊控製區域的行人疏導和非機動車輛的秩序維護,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火災事故現場及公共區域遺棄物的清理。

(11)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提出火災事故現場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處置方案,提供技術支持和事後調查工作。

(12)市氣象局:負責為滅火救援提供氣象資料,並對特殊火災可能造成的大氣化學汙染擴散、轉移作出數值模擬和評估,提出處置建議;對可能因雷電引發的火災事故進行鑒定;通過全媒體發布係統麵向社會發布火險預警信息。

(13)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市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指揮所屬隊伍參與滅火救援,根據事故發展態勢及時提出預案啟動建議;督促各縣(市、區)製訂完善較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開展滅火救援專業培訓,組織全市滅火救援演練;建立火災事故救援專家組;負責組織火災事故調查。

(14)市交警支隊:負責加強對事故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理,保障救援交通暢通;及時開辟綠色通道,確保搶險人員和車輛優先通行;配合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15)杭州警備區:當發生大麵積火災、危險化學品和核生化相關火災事故時,根據市指揮部的要求,協調駐杭部隊參與救援行動,並組織指揮所屬民兵分隊,配合做好安全保衛和現場管控工作。

(16)武警杭州支隊:當發生大麵積火災、危險化學品和核生化相關火災事故時,在市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組織、指揮所屬武警部隊參與協助處置、現場安全保衛等工作。

(17)市水務集團: 負責火災事故現場供水管網加壓和事故現場損壞管網的修複,或敷設臨時供水管線,確保火場撲救用水。

(18)國網杭州供電公司: 根據火災事故處置需要,負責局部切斷電源、提供臨時電源或發電應急車輛,保障現場電力供應和應急照明;快速修複損壞的配電設備,及時恢複正常供電。

(19)市燃氣集團: 負責關閉事故現場燃氣閥門,切斷氣源,搶修損壞的燃氣設施;燃氣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安監部門及時勘察事故現場,調查取證,確定事故原因和責任,並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20)電信杭州分公司:根據火災救援行動需要,協調相關電信運營企業在現場進行應急通信保障,確保滅火救援指令、信息傳遞暢通。

(21)移動杭州分公司:根據火災救援行動需要,協調相關移動運營企業在現場進行應急通信保障,確保滅火救援指令、信息傳遞暢通。

(22)聯通杭州分公司:根據火災救援行動需要,協調相關聯通運營企業在現場進行應急通信保障,確保滅火救援指令、信息傳遞暢通。

其它市級有關單位和部門,根據較大以上火災應急救援行動需要,在市指揮部的組織、協調下,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2.2 現場處置機構

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發生後,市指揮部根據火災事故嚴重程度、涉及範圍和滅火行動的需要,派出市指揮部部分領導、專家和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設立現場滅火指揮部。參與現場應急救援行動的相關單位和部門,在現場滅火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

2.2.1 現場滅火指揮部組成

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市指揮部負責設立現場滅火指揮部,由市指揮部領導和事發地政府主要領導組成,指揮長由市指揮部總指揮指派。發生一般火災事故由事發地縣(市、區)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設立現場滅火指揮部,市指揮部視情派出工作組,協助指導現場應急救援行動。現場滅火指揮部應當設置於火災事故現場附近。

2.2.2 現場滅火指揮部主要職責

(1)製定具體行動方案,及時掌握現場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滅火救援方案和力量,做出決策,下達滅火指令。

(2)統一指揮協調各部門協同作戰,組織各種物資裝備的供應,檢查督促滅火救援任務的完成。

(3)保持與市指揮部的通信聯絡,及時報告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滅火行動進展等情況,組織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和善後處理工作。

(4)負責現場處置工作全過程的調查評估工作。

2.2.3 現場滅火行動組

現場滅火指揮部統一調度現場應急處置力量,根據現場滅火實際需要,建立若幹行動組,對火災事故應急救援行動進行分工和落實。

(l)滅火救援組:負責為現場滅火指揮部提供戰術依據,製定現場救援行動方案,指揮調動消防救援力量和裝備進行增援。該組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

(2)傷員搶救組:負責協調各醫療機構赴現場搶救、運送傷員。該組由衛生健康部門負責。

(3)治安維護組:負責現場警戒、維護治安秩序、疏導交通、疏散群眾,確保救援現場秩序穩定。該組由公安部門負責。

(4)物資保障組:負責救援所需應急物資和裝備的調撥和緊急配送,該組由應急管理部門牽頭,能源、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參與。

(5)環境監測組:負責事故發生地及周邊地區環境的監測和實時報告。該組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氣象部門參與。

(6)專家谘詢組:負責指導戰術方案的製定,為指揮部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對火災性質、發展趨勢進行判斷和評估;決定消防力量行動的安全保障等。該組由消防救援機構牽頭,應急管理部門參與。

(7)通信保障組:負責事故發生地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優先保障現場滅火處置應急指揮通信暢通。該組由通信管理部門牽頭,消防救援機構和當地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參與。

(8)事故調查組:負責依據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有關規定,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該組由市消防救援支隊牽頭,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配合,其他相關單位參與。

(9)宣傳報道組:負責事故及處置情況的新聞發布材料起草,協調新聞記者的采訪,負責事故相關輿情處置工作。該組由市委宣傳部和市新聞辦牽頭,其他相關單位參與。

3.事故分級

根據火災事故嚴重程度、涉及範圍等,劃分為特別重大火災事故(Ⅰ級)、重大火災事故(Ⅱ級)、較大火災事故(Ⅲ級)和一般火災事故(Ⅳ)四級。

3.1 特別重大火災事故(Ⅰ級)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火災事故:

(1)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 人以上重傷的;

(2)造成1 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受災200 戶以上的;

(3)核電廠、大型發電廠、飛機航站、大型港口(碼頭)等重要建築(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巨大損失和影響的;

(4)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儲備可燃或有毒物質的大型(專業)倉庫、基地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巨大損失和影響的。

3.2 重大火災事故(Ⅱ級)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火災事故:

(1)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傷的;  

(2)造成5000 萬元以上、1 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或受災150 戶以上、200 戶以下的;

(3)核電廠、大型發電廠、飛機航站、大型港口(碼頭)等重要建築(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4)省級(含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黨政首腦機關、防災指揮中心等重要建築,省級(含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廣播電視、電力、通信、郵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築(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3.3 較大火災事故(Ⅲ級)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火災事故:

(1)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 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 萬以上、5000 萬元以下的,或受災100 戶以上、150戶以下的;

(3)市級發電廠、交通樞紐等重要建築(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損失和影響的;

(4)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中型企業,儲備可燃或有毒物質的中型(專用)倉庫、基地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損失和影響的;

(5)市級(除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黨政首腦機關、防災指揮中心等重要建築,市級(除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廣播電視、電力、通信、郵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築(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3.4 一般火災事故(Ⅳ級)

(1)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重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 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的,或受災50 戶以上、100 戶以下的;

(3)縣級發電廠、交通樞紐等重要建築(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的;

(4)縣級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企業,以及儲備可燃或有毒物質的(專用)倉庫、基地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的。

(5)縣級黨政首腦機關、防災指揮中心等重要建築,縣級廣播電視、電力、通信、郵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築(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4.監測預防

4.1 火點監測

縣級以上消防救援隊伍調度指揮中心應當建立嚴格的值班製度,保證24 小時不間斷值班,迅速、準確受理火災報警,並及時發出相應指令。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110接處警係統的火警信息通報本級消防救援機構。

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4.2 火災預防

各級政府要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負責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不斷提高全市火災防控能力。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賦予的消防安全職責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積極預防火災事故發生。加強對高溫及持續少雨、強雷電天氣的關注,建立相應的集中防禦措施,啟動集中宣傳,加大檢查力度等。

4.3 隱患消除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加強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定期監督檢查;消防救援機構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隱患。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自覺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消防監督檢查;對消防救援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應當認真辦理,及時消除隱患。

5.應急響應

5.1 應急響應流程



5.2 先期處置

火災事故發生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應立即按照本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指揮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實施應急救援,盡可能控製火災蔓延、擴大,嚴防次生災害的發生,迅速搶救受傷和受困人員。有關部門按規定,迅速、準確將火災事故和先期處置情況上報市指揮部。

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後,市消防救援支隊在迅速調度撲救力量的同時,應立即向市指揮部報告,並視情提出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市指揮部接到報告後,及時做好預案啟動的各項準備工作。

5.3 分級響應

火災事故應急處置應當堅持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原則。事發地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麵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及有關單位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

火災事故發生後,根據火災事故的嚴重程度、人員傷亡情況以及影響範圍等情況,市指揮部將火災事故應急響應分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4個響應等級。

5.3.1 Ⅳ級響應

(1)啟動條件

①造成3人以下受傷的火災;

②縣(市)發生燃燒麵積在200—500平方米的普通建築火警;主城區發生燃燒麵積在100—300平方米的普通建築火災;

③燃燒麵積在200平方米以內的高層建築、地下建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特殊場所火災等;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市指揮部啟動Ⅳ級響應。

(2)響應措施

①市消防救援支隊調派相應力量前往處置,支隊全勤指揮部、片區指揮長遂行出動;

②啟動社會應急聯動機製,相關信息上報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市應急管理局;

③市指揮部接到火災信息後進入應急狀態,及時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災發展態勢。

5.3.2 Ⅲ級響應

(1)啟動條件

①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受傷的火災;

②燃燒麵積在2000平方米以內的大跨度大空間建築火災。

③燃燒麵積在500—1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築火災。 

④燃燒麵積在200—500平方米的高層建築、地下建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特殊場所火災等;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市指揮部啟動Ⅲ級響應。

(2)響應措施

在Ⅳ級響應的基礎上,采取以下措施:

①市指揮部根據現場滅火指揮部的需求,協調相關單位、部門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前往協助處置;

②區、縣(市)政府(管委會)分管領導在接到相關信息報告後,要及時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搶救,指導並督促做好善後工作,協調組織有關部門認真開展事故調查處理,並及時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事故及處置情況。

5.3.3 Ⅱ級響應

(1)啟動條件

①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受傷的火災;

②燃燒麵積在10000平方米以內的大跨度大空間建築火災。

③燃燒麵積在1000—5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築火災。 

④燃燒麵積在1000—2000平方米的高層建築、地下建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特殊場所火災等;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市指揮部啟動Ⅱ級響應。

(2)響應措施

在Ⅲ級響應的基礎上,采取以下措施:

①各相關成員單位快速響應,按職責分工做好各階段的火災撲救及現場保障工作;

②分管副市長、區縣(市)政府(管委會)主要領導在接到相關信息報告後,應及時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救援工作,督促相關部門做好善後工作,責成有關部門調查追究事故責任、研究加強防範措施,並及時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事故及處置情況;

③根據需要,請求省指揮部派出專家組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5.3.4 Ⅰ級響應

(1)啟動條件

①造成10 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0 人以上受傷的火災;      

②燃燒麵積大於10000平方米的大跨度大空間建築火災;

③燃燒麵積大於5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築火災; 

④燃燒麵積大於2000平方米的高層建築、地下建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特殊場所火災等;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市指揮部啟動Ⅰ級響應。

(2)響應措施

在Ⅱ級響應的基礎上,采取以下措施:

①向市委、市政府報告重大火情,建議啟動《杭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②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在接到相關信息報告後,應及時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救援工作。

③根據需要,及時請求省指揮部調派相鄰地級市消防救援隊伍及其他社會應急聯動單位實施跨區域增援撲救火災。

5.4 信息報送及處理

(1)信息采取分級報送的原則。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信息1小時內(力爭30分鍾內)上報市委、市政府,同時報市應急管理局。

(2)市指揮部和市級有關單位及事發地政府應及時派員趕赴現場,核查、了解、研究並續報有關信息。

(3)信息報送方式可采取電話口頭初報,隨後采用計算機網絡、傳真、釘釘等載體及時報送書麵報告和現場音視頻資料。

5.5 醫療衛生救護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醫療機構對事故傷亡人員的緊急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及時協調有關醫療救護專家、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增援。公安、交警等部門應當積極協助運送傷員,必要時可按相關規定征用過往車輛。

5.6 應急救援人員安全防護

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並佩戴明顯標識,加強個人安全防護。現場滅火指揮部負責組織采取各種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處置人員進出事故現場的管理規定。

5.7 群眾安全防護

現場滅火指揮部根據事故具體情況,明確群眾安全防護的必要措施,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的範圍、方式、程序並組織實施。公安、交警部門負責設置事故現場警戒,實施交通管製,疏散現場無關人員,防止事故擴大、蔓延和造成其他人員傷害。

5.8 跨區域增援

市指揮部根據火災發展情況,或根據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的請求,統一調集全市消防救援力量和裝備,或抽調有關部門人員趕赴現場指導滅火救援。根據需要,請求省指揮部調派周邊相鄰地級市救援力量和專家組,實施跨區域增援。

5.9 緊急避險

在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應當確保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發現可能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滅火指揮部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降低或者化解風險,必要時可以暫時撤離應急救援人員。

5.10 案件查處

消防救援機構要在滅火救援期間和事後及時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並依法查處。

5.11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及新聞報道應堅持及時、準確、全麵、依法的原則,充分重視並發揮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以消防救援機構統一發布的火災情況為依據,宣傳部門應配合市指揮部,及時采用授權發布、發新聞稿、組織報導、接受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方式發布信息,組織報道。

5.12 應急結束

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大火已撲滅、火險隱患已消除,次生災害發生的因素消除,現場處置行動結束,由現場滅火指揮部提出建議,經市指揮部批準,應急響應結束。

5.13 後期處置

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對在火災中造成的傷亡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群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盡快恢複當地的社會秩序。

5.14 事故調查

(1)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一次死亡30 人以上的火災事故,由國務院派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省有關部門協助調查;一次死亡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的火災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協助調查;一次死亡3 人以上、10 人以下的火災事故由市政府派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縣(市、區)有關部門協助調查。

(2)事故調查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調查、處理,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對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3)對事故中暴露出來的有關問題,事發地政府、參與事故處置的市級有關部門應提出整改措施,盡快消除隱患,防止事故重複發生。

6.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市指揮部根據災情等級和實戰需求,及時啟動通信保障預案,調度通信保障隊伍、物資等資源,組織實施通信保障工作。當地基礎電信企業派出應急通信保障隊伍,立即趕赴現場,利用衛星通信、集群通信、車載移動通信等應急通信裝備,按照“先重點、後一般”和“先搶通、後恢複”的原則開展保障工作,優先保障應急處置行動過程中的應急指揮通信需求,同時確保市指揮部和現場滅火指揮部的通信暢通。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消防救援力量的現場通信組織和戰時運維工作,根據災情等級和實戰需求,調度市、區(縣)兩級消防救援機構應急通信保障隊伍和裝備到場開展保障,並根據市指揮部指令開展聯勤聯動。

6.2 資金保障

火災事故應急準備和救援行動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按規定予以保障,市財政負責按規定由市本級承擔的滅火演練及專項應急物資經費保障,各區縣(市)政府負責按規定所需承擔的滅火演練及專項應急物資經費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火災事故相關財政資金的監督。消防機構應保證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6.3 力量和裝備保障

各級政府應根據本地區火災事故特點,確定由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等部門人員和有關專家組成的專門應急救援力量,明確力量分工、聯絡方式以及應急設備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證應急狀態下的迅速調用。

6.4 技術保障

消防救援機構和科技部門應當加強在消防技術和裝備研製開發中的合作,不斷改進技術裝備,適應較大以上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的需要。

7.宣傳、培訓、會議與演練

7.1 宣傳

各級政府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火災預防、自救、互救等常識的宣傳工作,提高公眾的防火意識和防護自救能力。

7.2 培訓

各級政府和消防救援機構組織、指導火災事故專業救援隊伍、專職(義務)消防力量、微型消防站開展培訓,提高隊伍綜合素質和滅火能力。

7.3 會議

各級政府和消防救援機構要協調相關單位,每年組織召開一次以上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聯席會議,不斷完善滅火應急聯動機製。

7.4 演練

各級政府和消防救援機構要協調相關單位,每年組織一次以上的多部門聯合火災救援演練,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不斷充實和完善預案。

8.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獎勵與責任

對在實施較大以上火災事故應急處置行動中反應迅速、表現突出、處置果斷、決策正確的單位和個人,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因玩忽職守、貽誤時機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8.3 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消防救援支隊牽頭製定,報市委市政府批準後實施。當火災事故相關法律法規修改,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在實際應對和實戰演習中出現新的問題、新的情況時,市消防救援支隊會同成員單位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並報市委市政府批準。

各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據本預案,結合本轄區、本部門實際情況,製定相應的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和行動方案,報市消防救援支隊備案。

8.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解釋。

8.5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印發的《杭州市火災事故應急預案》與本預案內容不一致的,按本預案執行。



杭州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