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11330100MB19370226/2024-00241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醫保〔2024〕1號 成文日期: 2024-01-18
發布單位: 杭州市醫療保障局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保/醫保
有效性: 有效 統一編號: ZJAC73-2024-0001
杭州市醫療保障局 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杭州市財政局關於發揮醫保支付杠杆作用促進基層醫療衛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時間:2024-01-23 11:00 來源:杭州市醫療保障局瀏覽次數:

各區、縣(市)醫療保障(分)局、衛生健康局(社會發展局)、財政局,西湖風景名勝區社會發展局、財政局,局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發揮醫保支付杠杆作用,紮實推進基層醫療衛生高質量發展,讓群眾享有更加公平普惠、優質便捷高效的醫保服務,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促進鄉村醫療衛生體係健康發展的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發揮醫保支付杠杆作用促進基層醫療衛生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意見》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發揮醫保支付杠杆作用促進基層醫療衛生高質量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完善醫保支持政策,提升基層服務能力 

(一)加大醫保基金對基層支付傾斜力度,綜合考慮全市醫保基金運行情況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等]醫療費用平均水平,對門診總額預算指標偏低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市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聯席會議研究確定後,在全市統一下達門診總額預算指標的基礎上可適當提高,其中縣域醫共體指標提高部分全部傾斜用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二)堅持以臨床價值為導向、以成本為基礎,按照“總量控製、結構調整、有升有降”的原則,規範開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調整工作。逐步理順不同等級醫療機構間醫療服務比價關係,體現技術勞務價值,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為人民群眾提供更有價值、更高效率的醫療服務,確保群眾負擔總體不增加、醫保基金可承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可持續。

(三)持續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不斷優化完善住院費用DRG點數法付費,貫徹落實全省統一的同病同價DRG病組目錄,同一病組全市實行相同的付費標準,促進分級診療。探索推進符合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特點的門診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治常見病、慢性病以及康複患者的積極性,引導患者有序就醫。

(四)積極推進“互聯網+醫保”發展,按照國家、省規定,及時將符合條件的互聯網診療服務納入醫保支付範圍。以城市醫聯體、縣域醫共體牽頭單位為引領,加快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互聯網+醫保”移動支付服務。助力推進遠程會診、預約轉診、互聯網複診等基層遠程醫療服務體係建設,推動人工智能輔助診斷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置應用。

二、優化醫療保障政策,逐步提高待遇水平 

(五)逐步減輕參保人員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就醫負擔。對選擇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參保人員,在本人簽約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首診,或經簽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轉診至其他醫療機構繼續治療的,門診起付標準減免300元。

(六)逐步縮小城鄉居民醫保和職工醫保的待遇差距,

適當提高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報銷比例,其中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在簽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門診就醫的報銷比例提高至不低於65%,住院報銷比例達到80%左右。

(七)逐步提升老年患者綜合保障水平,完善家庭病床相關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家庭病床服務,開展安寧療護服務。貫徹落實居家醫療服務醫保支付政策,推動醫療保障服務向居家延伸。

(八)指導商業保險公司優化惠民型商業補充醫療保險賠付責任,將投保人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生的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納入賠付範圍。

三、加強服務能力建設,提高經辦服務效率 

(九)進一步優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保定點申請流程,開展醫療機構定點申請線上審核服務。鼓勵符合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積極申請醫保定點,為參保人員提供便捷高效的醫療服務。

(十)積極支持將符合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納入醫保異地就醫定點範圍。按要求及時調整完善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門診慢特病病種範圍。

(十一)進一步提升醫保公共服務能力,實現醫保事項全省通辦。將醫保公共服務事項區分為“一窗通辦”“一窗受理”“一地辦理”,實現“服務就近下沉、民生事項通辦、辦理結果互認”,努力解決群眾醫保辦事“多地跑”“折返跑”難點堵點問題。

四、健全供應保障機製,滿足群眾用藥需求

(十二)貫徹落實符合縣域醫共體發展和群眾用藥需求的藥品采購工作,由醫共體統一組織開展藥品集中采購,切實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供應保障能力。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和國家談判藥品的配備和使用管理,認真做好談判藥品落地工作。

(十三)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科學、合理開展集采藥品報量工作,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臨床實際優先采購使用中選產品。進一步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采購使用中選產品的監督管理,將醫療機構采購使用中選產品納入醫保年度考核管理。

(十四)根據國家、省級部署穩步有序開展結餘留用激勵和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工作,充分調動各方參與集中帶量采購的積極性,鼓勵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參加藥品集中帶量采購。

各區、縣(市)和有關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提高政策知曉度,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及時主動回應社會關切,認真研究解決政策執行中的困難和問題,努力營造改革良好氛圍。

本實施意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醫療保障局 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杭州市財政局 

2024年1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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