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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長期護理保險試行辦法》政策解讀 | ||||||||||||||||
時間:2024-10-18 10:32 來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瀏覽次數: | ||||||||||||||||
一、製定背景 一是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建立長護險製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加快建立長護險製度。按照省、市民生實事項目要求,我市長護險參保人數需達到859萬人。二是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係的現實需要。我市已經建立了多層次的醫療保障製度體係和多支柱的養老保障製度體係,但針對減輕失能人員及其家庭的經濟性和事務性負擔的風險防範機製仍存在不足,迫切需要對這部分群體的長期照護問題給予製度性安排。三是促進養老產業發展的重要舉措。當前,我市失能人員護理服務供給與需求不平衡,服務資源分布不均衡的問題仍然存在,建立長護險製度有助於發揮基金戰略性購買作用,推進養老、健康產業發展。 二、製定依據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十四五”全民醫療保障規劃的通知》(國辦發〔2021〕36號)。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構建多層次長期護理保障體係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23〕73號)。 三、主要內容及舉措 《辦法》對我市建立長護險製度的基本政策和經辦管理等方麵作出規定,主要內容及舉措如下: (一)參保籌資。 我市長護險與基本醫保同步參保、同步征繳。起步階段,長護險按照每人每年90元標準定額籌資。其中,在職職工、靈活就業人員、退休人員均由個人賬戶和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各承擔45元;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由個人和財政分別承擔30元和60元(城鄉居民醫保資助參保對象的長護險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全額補助)。 (二)待遇享受。 1.享受條件。在本市正常享受基本醫保待遇,且按規定參加長護險的參保人員,因年老失能或規範診療後失能狀態持續6個月以上,經評估認定為重度失能的,自評估結論作出次月起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享受長護險待遇。因病情需要轉至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其住院期間停止長護險待遇。 2.保障範圍。重度失能人員可享受基本生活照料和與之密切相關的醫療護理服務,按需選擇機構護理或居家護理服務。起步階段,重點保障基本生活照料需求。 3.支付標準。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執行統一的長護險待遇標準。選擇機構護理的,由長護險基金按床日定額標準支付:重度失能Ⅱ級及以下人員為50元每床日,Ⅲ級人員為70元每床日。選擇居家護理的,由長護險基金按可享受的服務時長進行支付:重度失能Ⅱ級及以下人員每月不超過25個小時,Ⅲ級人員每月不超過35個小時。 (三)失能評估。 市和區(縣、市)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失能評估的實施管理,參照國家和省長護險失能評估標準,開展現場評估,具體辦法另行製定。建立健全評估費用合理分擔機製,申請人申請爭議複評,且爭議複評結果與原評估結果一致的,評估費用由申請人和長護險基金按同比例分擔;其他評估費用均由長護險基金承擔。同時,通過抽查複評、稽核複評等方式加強監督管理。 (四)服務供給。 長護險護理服務機構實行定點協議管理,醫療保障部門加強協議管理和監督。定點護理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參保人員失能及護理需求情況製定護理服務計劃,配備相應的護理服務人員和必要的設備設施,並按規定提供護理服務。 (五)經辦管理。 市和區(縣、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長護險經辦管理工作,可通過招標采購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經辦相關事務工作。綜合考慮服務人口、機構運營成本、工作績效等因素,合理確定第三方經辦模式。具體經辦規程另行製定。 (六)基金監管。 明確基金不予支付的範圍。建立長護險風險金,長護險基金、長護險風險金參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製度執行,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由市級統一管理,統收統支,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建立舉報投訴、信息披露、欺詐防範等監管機製,切實維護長護險基金安全。具體辦法另行製定。 四、適用對象 本市長期護理保險參保人員。 五、關鍵詞解釋 (一)長期護理保險(長護險)。是指為長期失能人員的基本生活照料和與之密切相關的醫療護理提供保障的社會保險製度。 (二)失能等級評估。是指參照國家和省長護險失能評估標準,對評估對象日常生活活動、認知、感知覺與溝通等方麵的能力喪失程度進行的分級評估。 (三)定點長護險護理服務機構(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具備開展長期護理服務並按規定申請納入本市定點長護服務機構範圍,為符合條件的長期失能人員提供長期護理服務的機構。 (四)機構護理。是指符合條件的長期失能人員在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接受全日製護理服務。 (五)居家護理。是指由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安排護理人員上門為符合條件的長期失能人員提供護理服務。 六、注意事項 為及時保障失能人員的權益,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和評估專家遴選確定等相關工作自發文之日起啟動。2025年度城鄉居民醫保費集中征繳期間同步征收長護險費。 七、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八、解讀單位及聯係人 解讀單位:杭州市醫療保障局。 聯係人及電話:胡紅梅,0571-89583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