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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杭州市曆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 | ||||||||||||||||
時間:2024-10-29 15:20 來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瀏覽次數: | ||||||||||||||||
一、製定背景 “曆史文化是城市的靈魂”。近年來,為建設杭州獨特韻味別樣精彩世界名城,杭州市持續推進曆史文化名城保護法治建設。2023年5月1日施行的《杭州市曆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杭州市曆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作了較為全麵、宏觀的體係性規定。作為《條例》重要的配套規範性文件,《杭州市曆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對《條例》相關製度規定進行細化,為今後名城保護管理工作提供具體指導依據。 二、製訂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二)《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三)《浙江省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四)《杭州市曆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五)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曆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國務院公報2021年第26號) (六)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曆史文化保護傳承的實施意見》(廳字〔2022〕29號) 三、主要內容 《細則》主要包括總體要求、形成保護工作合力、保護對象推薦、保護規劃編製和曆史城區管控、保護管理措施、保護修繕與利用、附則七個部分。 (一)總體要求。主要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傳承發展、合理利用”原則,高水平推進文化遺產“保護、利用、管理、研究、闡釋”五大維度工作,全麵推動杭州曆史文脈薪火相傳。 (二)形成保護工作合力。明確了市級名城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綜合行政執法等主要參與部門的職責分工,以及區縣政府的職責,加強部門協作,夯實管理基礎。 (三)保護對象推薦。《條例》規定了各類保護對象,以及建築物、構築物的推薦、評估、預保護等內容。《細則》進一步明確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名城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推薦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並明確了相關基層單位和名城保護主管部門收到社會推薦後的具體核實、意見征詢、價值論證、預保護及名錄建議等工作要求。 (四)保護規劃編製和曆史城區管控。在貫徹落實《條例》第三章“保護規劃和風貌管控”規定的基礎上,《細則》進一步厘清各類保護規劃的編製主體,加強“一張圖”管理,加強保護與更新的銜接,並就曆史城區的規劃管控明確了相關要求。 (五)保護管理措施。根據《條例》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各類保護標誌設立的時間節點。明確了名城保護主管部門開展保護責任告知、巡查、建檔測繪、保護利用導則編製、建立數字化檔案、對曆史文化遺產調查進行複核以及加強曆史建築保護範圍內新建建築的指導監督等相關職責內容。 (六)保護修繕與利用。《條例》規定了對曆史建築的修繕活動,應當根據保護圖則、導則編製實施方案。《細則》進一步明確名城保護主管部門對實施方案的審查要點,修繕工程的批後監管要求等。對依照批準或備案的實施方案施工,且通過驗收的修繕工程,可以按照規定給予一定補助。 (七)附則。明確《細則》由杭州市園林文物局負責組織實施。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曆史文化街區和曆史建築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杭政函﹝2014﹞26號)同時廢止。 四、關鍵詞解釋 (一)區、縣(市)名城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條例》規定,區、縣(市)名城保護主管部門為區、縣(市)建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曆史文化名城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二)曆史城區。主要指《條例》第二十六條中羅列的曆史城區。 (三)曆史建築保護範圍。包括《條例》規定的曆史建築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等,具體在曆史建築保護圖則中明確。 五、注意事項 各區、縣(市)政府及其名城保護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條例》和《細則》規定,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製訂本行政區域內曆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曆史風貌區、曆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保護利用的具體管理製度。 六、解讀機關、解讀人及其聯係方式 解讀機關:杭州市園林文物局 解讀人:沈暘 聯係電話:0571-852549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