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2489401/2024-275651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政辦函〔2024〕56號 成文日期: 2024-10-28
發布單位: 市政府辦公廳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統一編號: ZJAC01-2024-0019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時間:2024-10-31 15:12 來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瀏覽次數: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


根據《國務院關於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等文件精神,製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以劃撥方式供地,限定戶型麵積,限製處分權利,以保本微利價格,麵向符合條件的城市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各類引進人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等工薪收入群體銷售的住房。

(二)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區範圍內保障性住房供應、使用、退出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三)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管理實行政府主導、市級統籌、屬地負責的原則。

(四)市城鄉建設管理高質量推進領導小組負責保障性住房政策、規劃和計劃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

市住保房管部門是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政策製定、組織實施、監督指導工作。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市發改部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住保房管等部門負責確定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格,並指導其他區開展定價管理工作。

市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社保、審計、稅務、公積金管理等部門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各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屬地保障性住房的供應、使用、退出及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指定區屬國有企業作為屬地保障性住房的運營回購主體;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二、定價和供應

(五)新建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格按保本微利原則製定,單套銷售價格由項目建設實施主體按配售基準價格及其浮動幅度確定,在售房階段向社會公布。

(六)保障性住房戶型麵積標準結合申請家庭人數、人才等級等因素確定。城市戶籍住房困難家庭中2人及以下戶、3人戶、4人及以上戶家庭的戶型麵積標準分別為7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各類人才家庭中區級人才戶型麵積標準為90平方米,其中4人及以上家庭戶型麵積標準可參照城市戶籍住房困難家庭相關規定執行,市級ABCDEF類人才戶型麵積標準為120平方米。本科及以上學曆申請人戶型麵積標準參照城市戶籍住房困難家庭相關規定執行。

(七)申請家庭不得超過對應的戶型麵積標準上浮5平方米選擇房源。既有房源轉化的保障性住房(含收購的商品住房)在供應時,可結合房源情況放寬麵積限製。

三、申請和審核

(八)城市戶籍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保障性住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主申請人具有一定年限杭州市區戶籍;

2.申請家庭一定年限內在杭州市區無房;

3.單身申請人需滿一定年齡或在杭州市區範圍內用人單位累計繳納社保滿一定年限,且申請時處於正常參保狀態;

4.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各類引進人才家庭申請保障性住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主申請人屬於經杭州市分類認定的ABCDEF類人才(含經省委人才辦認定的省部屬單位人才),或各區認定的區級人才,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曆;

2.主申請人具有杭州市戶籍或持有杭州市域範圍內的《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

3.主申請人在杭州市區範圍內用人單位工作,與市區範圍內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其中本科及以上學曆申請人應在杭州市區範圍內用人單位累計繳納社保滿一定年限,且申請時處於正常參保狀態;

4.申請家庭申請時在杭州市區無房;

5.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準入條件具體標準結合保障需求和房源供應情況,按解困優先原則分類製定,分期分項目動態調整,按規定程序在項目配售公告中明確。經市政府批準,保障性住房可定向配售給特定工薪收入群體。

(九)保障性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應作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城市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單身申請人(含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的視作一戶申請家庭,可不受單身年齡和社保繳納年限限製。申請人父母、申請人配偶父母、成年未婚子女具有市區戶籍的可自願選擇是否作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計入家庭人口數。一戶申請家庭隻能購買一套保障性住房。

(十)申請人配偶、申請人父母、申請人配偶父母、成年未婚子女作為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視同已享受保障性住房,今後不得再申請保障性住房。未成年子女已作為家庭成員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今後符合單獨申請條件的,可再申請保障性住房。

(十一)申請家庭房產核定的範圍包括:申請家庭在市區已進行不動產登記的房產、購房合同已網簽備案的房產、承租的公有住房(福利分房)、已簽訂征收(拆遷)調產或貨幣安置協議及批地建房情況等。

(十二)申請家庭已享受過房改購房、經濟適用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等住房的,在退出前,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十三)保障性住房按以下程序進行配售申請:

1.製定配售方案。開發建設單位根據房源供應情況製定配售方案,並按規定申請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

2.發布配售公告。開發建設單位發布配售公告,內容包括項目情況、戶型及房源數量、準入條件、銷售價格、登記方式、選房辦法等。

3.購買資格審核。申請家庭根據配售公告規定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開發建設單位對申請家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核。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開發建設單位初核後提交的材料進行複核。經公示無異議後,確認購房資格。

4.公證搖號選房。開發建設單位根據審核通過名單,委托公證處進行公證搖號。根據解困優先原則,組織公證選房。

5.簽訂合同。申請家庭選定房源後,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保障性住房購房合同》。

(十四)申請家庭納入選房範圍後放棄選房或選房後放棄購買的,自放棄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納入選房範圍,但因無與其戶型麵積標準匹配的房源可選導致放棄選房的,不受上述限製。

(十五)選定房源的申請家庭在簽訂《保障性住房購房合同》前,戶籍、住房、婚姻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向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申請家庭相關情況通過係統進行核查,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其購房資格。

(十六)保障性住房購房家庭可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商業銀行資金等購房貸款。

(十七)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應按規定辦理保障性住房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在預告登記證明和不動產權證上記載不動產權利人,附記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等內容,土地性質為劃撥。

(十八)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未享受租房優惠政策的除外)的家庭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應在《保障性住房購房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前按規定退出保障;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高層次人才租賃補貼、新引進應屆大學畢業生租房補貼的家庭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自《保障性住房購房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次月起停止發放上述補貼。保障性住房項目配售交付一定時期後仍有剩餘房源的,可轉化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統籌使用。

四、售後管理

(十九)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居住使用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轉讓所購保障性住房;

2.設定除購房貸款抵押外的房屋抵押權;

3.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二十)保障性住房實行封閉管理,通過房屋交易、不動產登記等信息係統進行限製,不得變更為商品住房,不得以買賣、贈與等方式上市交易。

(二十一)申請家庭取得保障性住房不動產權證未滿2年的,不得通過購買方式獲得其他房產;滿2年後確需購買其他房產的,應向政府指定的機構申請回購原所購保障性住房。

(二十二)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取得不動產權證後,有因辭職已離開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或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等需對房屋所有權進行處置等情形的,由政府指定的機構依申請或按規定回購原所購保障性住房。

(二十三)保障性住房回購價格根據原購買價格並結合折舊和物價水平因素確定,裝修部分不計算回購價格。折舊按每年2%計算,自保障性住房交付時起至回購協議簽訂時止。物價水平按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杭州市區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累計計算,自保障性住房購買當年起至回購前一年度止。計算公式為:回購價格=保障性住房購買價格×(1-交付時至回購時的年數×2%+購買時年度至回購前一年度的杭州市區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累計漲幅)。

(二十四)保障性住房因繼承、遺贈、離婚析產等情況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產性質仍為保障性住房。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在不動產權證上附記“保障性住房繼承”“保障性住房遺贈”“保障性住房離婚析產”以及不得上市交易等內容。

(二十五)保障性住房居住區配套設施除根據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外,其餘部分由政府指定的機構持有並負責運營管理。

(二十六)保障性住房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按不高於普通住宅小區甲級服務收費標準執行;交付使用後,申請家庭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承擔物業管理服務費,行使物業管理表決權。

(二十七)保障性住房參照商品住房實行維修資金管理,開發建設單位和申請家庭應按規定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十八)保障性住房項目納入街道和社區管理,購買保障性住房享有與購買商品住房同等公共服務權益。

(二十九)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采取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取得購房資格的,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取消其資格,並按以下規定處理,且禁止其在10年內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1.已簽訂購房合同未交付房源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與其解除購房合同;

2.已交付房源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知其限期騰退,由政府指定的機構按規定回購其所購保障性住房,回購價格根據原購買價格並結合折舊因素確定,折舊係數及年限計算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計算公式為:回購價格=保障性住房購買價格×(1-交付時至回購時的年數×2%)。

(三十)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存在弄虛作假情形的,相關失信主體的失信信息記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五、附則

(三十一)麵向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準入條件、申購、回購等規定另行製定。

(三十二)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可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製定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辦法。

(三十三)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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