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0100MB19370226/2024-275845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文號: | 杭醫保〔2024〕31號 | 成文日期: | 2024-11-05 |
發布單位: | 杭州市醫療保障局 | 主題分類: | 醫保 |
各區、縣(市)醫療保障(分)局、衛生健康局(社會發展局),西湖風景名勝區社會發展局,局屬各單位,各相關醫療機構:
現將《杭州市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專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醫療保障局 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11月5日
《杭州市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工作,建立健全專家管理機製,根據《杭州市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長期護理保險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杭州市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專家(以下簡稱評估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經醫療保障部門選聘,參加杭州市失能等級評估工作,納入專家庫管理的人員。
第三條 評估專家的管理和使用實行“統一標準、動態維護、集中管理、隨機抽取”的原則。
第四條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市評估專家管理工作。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指導全市評估專家的培訓等經辦工作。各區、縣(市)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建設本地區評估專家庫,其中,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評估專家庫由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建立。專家庫管理係統不再單獨開發建設,我市按規定統一使用浙江省智慧醫保平台相關功能模塊。
第五條 評估專家分為評定專家和複評專家。
評定專家是指為參保人員進行初次評估、狀態變更評估、期末評估的專家,複評專家是指負責開展爭議複評、抽查複評和稽核複評的專家。
第六條 符合《杭州市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之條件的人員,可自願申請成為評估專家,由所在單位填報相關信息,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二)醫師資格證、執業證,護士執業證;
(三)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個人照片;
(五)本人認為需要申請回避的信息;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條 各區、縣(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對填報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複核,符合條件的,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對申請人組織培訓後納入評估專家庫管理。
第八條 評估專家的工作單位、聯係方式、專業技術職稱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屬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變更相關信息。
第九條 評估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解聘:
(一)不再符合《杭州市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條件的;
(二)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估專家的;
(三)受到刑事處罰的;
(四)一年內2次同意接受評估任務後又無故不參加評估活動的;
(五)發生其他不適合繼續擔任評估專家事項的。
第十條 評估專家在失能等級評估工作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長期護理保險政策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失能等級評估的評估權;
(三)按規定獲得專家評估費;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評估專家的評估費按次計酬。
第十二條 評估專家在失能等級評估工作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時參加失能等級評估工作,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或不能按時參加時,應事先請假,不得私下轉托他人代為參加;
(二)自覺遵守廉潔自律規定,不得接受被評估對象的宴請、財物或有價證券等;
(三)在失能等級評估過程中,發現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應主動提出回避;
(四)客觀、公正履行評估職責,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出具評估結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評估專家與被評估對象存在以下利益關係的,應當回避:
(一)被評估對象為本人配偶或直係親屬的;
(二)與被評估對象有其他可能影響評估工作公平、公正開展的關係的。
第十四條 評估專家的抽取,應由各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於評估工作的前1-2個工作日開展。
第十五條 進行初次評估、狀態變更評估、期末評估的,每次抽取1名評定專家;進行爭議複評、抽查複評和稽核複評的,每次抽取2名複評專家。根據評估工作需要,可抽取一定數量的候補專家備用。
第十六條 評估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估工作紀律,堅持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按規定的評估程序、評估辦法和評估標準進行獨立評估。評估專家應在評估前簽訂廉政和保密承諾書。
第十七條 評估專家應對自己的評估意見承擔法律責任,評估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失能等級評估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程序進行評估,且拒不改正的;
(二)提供虛假評估信息、評估分值或評估意見的;
(三)一個年度內被有效投訴3次及以上的;
(四)非法收受評估對象及利益相關人財物的;
(五)一年內本人參與出具的評估結論與複評結論不一致超過3次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十八條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在評估專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國家、省、市對評估專家選定、抽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