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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加強考古前置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
時間:2024-11-28 09:43 來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瀏覽次數: | ||||||||||||||||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加強考古前置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市加強考古前置工作實施方案 為高效處理文物保護和土地開發、城市建設之間的關係,完善考古前置工作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等規範流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浙江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土地儲備考古前置管理規定的通知》(浙政辦發〔2023〕46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嚴格遵循“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新時代文物工作要求,堅持落實“先考古、後出讓”“先考古、後建設”的工作製度。 市文物主管部門核定可能存在曆史文化遺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和文物遺存保護前,原則上不予收儲入庫或出讓(劃撥)。 二、職責分工 1.市文物主管部門受省文物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在杭州市域內,組織開展除省文物主管部門認定的重要文物分布區之外的考古前置工作,協調和監督考古發掘資質單位按期完成考古工作。 2.各級發改部門負責在擬定年度重點項目計劃時,提前告知同級文物、名城主管部門,並征求相關意見,根據文物保護要求調整項目清單。 3.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指導考古前置工作經費預算的編製和考古工作必需設施設備的政府采購管理。 4.各級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考古前置相關文件要求,督促相關單位在土地收儲或出讓(劃撥)前依法開展考古前置工作,指導規範報送有關文件,並提供真實有效的圖紙資料等。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編製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時,應征求同級文物、名城主管部門意見,明確區域內是否需要實施考古調查和曆史文化資源保護。 5.各級文物主管部門應配合同級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編製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排查地麵不可移動文物和地下文物可能埋藏區域,監督管理轄區內的考古前置工作。 6.各區、縣(市)政府依法履行考古前置工作的主體責任,嚴格落實考古前置工作要求,建立文物和發改、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等部門參加的考古前置工作協同機製,協調處理考古前置工作與城鄉建設的關係。 7.各級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以及建設單位依法做好考古前置相關工作,為考古工作預留足夠時間。 三、工作管理 (一)考古調查階段。 1.擬收儲或出讓(劃撥)土地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或建設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向市文物主管部門提出考古調查申請,文物主管部門對擬建設區域是否存在曆史文化資源進行評估,明確後續的考古前置工作和地麵曆史文化資源保護等要求,並開展相應工作。 2.在考古調查階段,各區、縣(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結合考古調查,了解擬收儲或出讓(劃撥)土地範圍內地麵不可移動文物的情況。 (二)考古勘探階段。 3.擬收儲或出讓(劃撥)土地的考古勘探由市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發改等部門彙總進度情況,定期向市、區縣(市)政府和相關部門進行通報,加快考古勘探進度。 4.市、區縣(市)文物主管部門建立考古勘探工作的監管機製。考古發掘資質單位應遵循國家及省、市關於考古工作的規範要求,加強考古勘探的全過程管理,提高考古勘探結論的準確性,確保資料的完整性。考古發掘資質單位在發現建設項目和擬出讓土地範圍內存在文物遺存後,應進一步加大勘探力度,明確遺存性質和範圍,由屬地文物主管部門依法做好後續保護措施。 5.考古勘探確認的地下文物遺存,在明確範圍後,首先選擇原址保護,通過調整用地紅線和建設方案等方式,在土地出讓(劃撥)或建設時予以避讓;確實無法避讓的,依法實施考古發掘。 (三)考古發掘階段。 6.市文物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考古發掘工作的領導與統籌,在考古發掘力量、考古發掘領隊資格數量和需要考古發掘的項目不能完全匹配的狀況下,加強考古發掘工作的計劃性。 7.考古發掘資質單位要研究引進具有考古發掘團體資質的高校、機構等社會力量,建立較為完善的項目招標、發掘質量管理和出土文物及資料管理等製度,補充本地考古發掘力量,並將實施情況報告市文物主管部門。 8.考古發掘資質單位完成考古發掘工作後,需向市文物主管部門提交考古發掘工作報告,並接受市文物主管部門的檢查和驗收。考古發掘資質單位應及時組織開展考古發掘項目的資料整理、報告編寫和出土文物登記等工作。考古發掘出土的文物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國有文物收藏單位。 9.考古發掘發現具有重要保護價值的文物遺存,應實施原址保護;經論證不能實施原址保護的,依法實施遷移異地保護。 (四)考古結論的出具和運用。 10.市文物主管部門審查考古調查、勘探或發掘工作報告後,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或建設單位出具考古審查意見。 11.市文物主管部門出具考古審查意見後,後續工作可按有關規定開展。 四、保障措施 各地各部門要及時研究解決考古項目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並在考古能力建設方麵加大支持力度。市文物主管部門要加強考古前置工作指導,建立考古前置工作的通報和績效評估等製度。各級文物主管部門要結合區域內地下文物的豐富程度,以多種形式加強考古專業力量的引進、培養和有效使用,要建立人才培養製度,提高考古發掘和研究的專業技術水平,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本方案自2024年12月26日起施行,由市園文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本方案施行前未開展考古前置工作的已出讓(劃撥)土地的考古工作,以及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現文物後的考古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