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2489401/2024-275968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政辦函〔2024〕62號 成文日期: 2024-11-25
發布單位: 市政府辦公廳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統一編號: ZJAC01-2024-0021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行政規範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的通知
時間:2024-11-28 16:06 來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瀏覽次數: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家、省有關涉企政策文件清理工作部署要求和《浙江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72號)等規定,我市組織對2023年12月31日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製發的現行有效的行政規範性文件(以下簡稱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文件)開展了專項清理。經市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廢止的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文件32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文件11件,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文件5件。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述清理結果予以公布。

廢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文件,由於部分內容不符合當前發展情況或已出台新文件替代原文件等原因,不宜繼續執行,今後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文件,修改後繼續有效。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26日起施行。


附件:1.廢止的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文件(32件)

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文件(11件)

3.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文件(5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廢止的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文件

(32件)


序號

文件名稱

文號

1

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和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通知

杭政〔1998〕9號

2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的通知

杭政〔2013〕104號

3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杭州接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發展的意見

杭政〔2014〕20號

4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畝均論英雄”改革的實施意見

杭政﹝2018﹞42號

5

關於貫徹執行《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意見

杭政函〔2004〕43號

6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幹意見

杭政函〔2011〕157號

7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超限額標準用能電價加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杭政函〔2013〕90號

8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杭政函〔2014〕74號

9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落實糧食安全市縣長責任製增強糧食安全綜合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

杭政函〔2015〕175號

10

杭州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鼓勵在杭高校及其師生在杭創新創業的若幹意見

杭政函〔2017〕5號

11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會展管理體製改革的實施意見

杭政函〔2018〕32號

12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區最低基本養老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杭政辦〔2005〕16號

13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杭州市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若幹意見

杭政辦〔2007〕32號

14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建委關於杭州市建築業現場與市場聯動管理辦法的通知

杭政辦〔2009〕4號

15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杭州市糧食企業發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杭政辦〔2011〕9號

16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

杭政辦〔2011〕21號

17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主城區實施細則的通知

杭政辦〔2014〕4號

18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城區搬遷企業“老職工”、“土征工”勞動用工若幹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杭政辦函〔2007〕287號

19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關於在杭高校建立大學生就業創業指導站的意見

杭政辦函〔2009〕267號

20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工程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杭政辦函〔2009〕356號

21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杭州市生豬定點屠宰場布局調整工作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0〕84號

22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貿易局關於加快杭州市餐飲業發展推進“美食之都”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2〕178號

23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行政複議辦案程序規範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3〕5號

24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工商局關於優化工商服務促進個體經濟發展若幹意見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3〕72號

25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創新樓宇用地管理促進樓宇經濟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4﹞18號

26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的實施意見

杭政辦函〔2014〕71號

27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杭政辦函﹝2014﹞100號

28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6〕86號

29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加強幼魚資源保護暨漁業“一打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8〕42號

30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高危行業全麵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8〕73號

31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大力發展糧食產業經濟保障糧食安全的實施意見

杭政辦函〔2018〕127號

32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發改委市財政局關於杭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9〕47號


附件2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文件

(11件)


序號

文件名稱

文號

1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加快生態文明示範創建深化“美麗杭州”建設行動方案的通知

杭政函〔2019〕18號

2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加快5G產業發展若幹政策的通知

杭政函〔2019〕52號

3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新一輪製造業“騰籠換鳥、鳳凰涅槃”攻堅行動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杭政函〔2021〕92號

4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2022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時期噪聲管理的通告

杭政函〔2022〕25號

5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2023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時期噪聲管理的通告

杭政函〔2023〕45號

6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購物天堂、美食之都”建設的若幹意見

杭政辦〔2011〕8號

7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市區家禽冷鏈銷售供應的通知

杭政辦發電〔2014〕13號

8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生豬定點屠宰場布局設置規劃的通知

杭政辦函〔2009〕183號

9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公共資源開放推進移動通信基站建設的指導意見

杭政辦函〔2019〕92號

10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新零售發展五年行動計劃(2019—2023年)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9〕98號

11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曆史經典產業保護傳承創新發展的若幹意見

杭政辦函〔2020〕40號


附件3


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文件

(5件)



一、《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老年體育工作的通知》(杭政辦函〔2011〕350號)

將第二部分第二點修改為“解決‘有錢辦事’問題。老年體育的經費列入各級體育或老齡部門年度經費預算。日常經費應按照老年人口人均標準列入預算,其中市本級標準應為1.3元/人以上,老年人口在10萬人以下的區、縣(市)應為3—6元/人,老年人口在10萬人(含)以上的區、縣(市)應為2—6元/人,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財政情況逐年增加。市和區、縣(市)舉辦老年人運動會和參加省、市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應另行安排財政專項經費。鄉鎮(街道)和村(社區)也應安排一定的財政經費用於老年體育事業。市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用於老年體育的經費,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應按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執行。同時,倡導企業、社會各界積極讚助老年體育事業,共同加快老年體育事業發展”。

二、《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區全麵開展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杭政辦函〔2015〕167號)

(一)將第一段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方案”。

(二)將第一部分修改為“緊緊圍繞推進經濟轉型升級的目標,充分發揮稅收調節經濟的杠杆作用,通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級劃分範圍或適用稅額標準,引導企業合理、節約使用土地,促進土地資源的集約節約利用”。

(三)將第二部分第一段修改為“本方案的實施對象為在本市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錢塘區(以下簡稱市區範圍)內使用土地並應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單位和個人。蕭山區、餘杭區、臨平區、富陽區實行與市區統一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具體方案由當地自行製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備案”。

(四)刪除第二部分第二段內容。

(五)將第三部分第一點第一段修改為“根據本地區區位條件、公用設施建設狀況、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等綜合因素,確定市區範圍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等級劃分為三個等級。具體劃分範圍如下”。

(六)刪除第四、五、六、七部分內容。

(七)本文件中“市地稅局”統一調整為“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

三、《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杭政辦函〔2018〕44號)

(一)將第一部分第三點修改為“市財政局負責根據市級食鹽儲備任務落實市級食鹽儲備補貼資金”。

(二)將第二部分第四點修改為“市級政府食鹽儲備補貼,由市經信局根據當年食鹽儲備計劃和儲備清算結果核定。年度儲備計劃執行完畢後,由市經信局負責委托中介機構審核清算,會同市財政局按程序向承儲單位撥付補貼資金”。

(三)將第三部分第一點修改為“結合我市食鹽儲備工作的實際情況,市經信局根據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確定市級政府食鹽儲備承儲單位。市經信局應與承儲單位簽訂承儲協議。承儲單位應按照協議要求,認真做好食鹽儲備工作,建立健全儲備運行機製,確保儲備食鹽安全、完整和及時有效供應”。

(四)將第三部分第二點修改為“市經信局應按照覆蓋全市、相對集中、有利調運的原則,持續優化市級政府食鹽儲備布局”。

(五)本文件中“市經信委”統一調整為“市經信局”。

四、《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征遷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辦函〔2022〕43號)

將第二部分第三點第3小點修改為“落實長效管理。堅持黨建引領,推行黨組織領導下的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三方協同治理,提升基層治理能力;運用智能化管理手段,建立智慧信息綜合管理平台,提升安置房小區長效管理水平;因地製宜創建未來社區,打造功能完善、具有特色的新型社區”。

五、《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杭政函〔2019〕27號)

(一)將第二部分第五點修改為“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資格後審通常適用於一般、通用項目,資格預審通常適用於技術特別複雜或具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項目。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情況自主決定資格審查方式”。

(二)將第二部分第八點修改為“資格後審的招標項目,招標人確需投標人具備類似工程業績的,可以設置1個或多個工程業績條件。設置的工程業績條件不得超過該標段相關指標要求。招標人對資格後審項目設置工程業績條件的,勘察、設計、工程總承包項目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不能少於7個,軌道交通項目的供電、弱電、信號三個軌道交通專有係統施工類以及軌道交通特色的設備類等類別招標項目,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不能少於7個(對於個別尚不能滿足上述要求的特殊項目,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由軌道交通項目招標人與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共同商定),其他項目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不能少於15個,投標人不足上述數量的,招標人應分析原因、降低條件後重新招標。未設置工程業績條件的項目,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不予開標,招標人應當分析失敗原因後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3個的,報經有關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同意後可以不招標”。

(三)將第二部分第九點第1小點修改為“提高資質等級,縮小資質類別範圍,同時設置總承包資質和總承包資質範圍內的專業承包資質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資質管理規定設置資質要求的”。

(四)刪除第三部分第一點內容。

(五)將第三部分第二點修改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評標專家,應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省級評標專家庫無法滿足項目評標需求的除外。評標委員會開始評標前應推選1名專家為評標組長,招標人代表不得擔任評標組長”。

(六)將第三部分第七點第一段修改為“鼓勵招標人采用評定分離模式招標,具體招標投標工作依據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七)將第三部分第十一點第一段修改為“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約定由評標委員會推選中標候選人的數量,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中標候選人公示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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