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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杭州市加強考古前置工作的實施方案》的政策解讀 | ||||||||||||||||
時間:2024-11-28 10:05 來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瀏覽次數: | ||||||||||||||||
一、製定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體學習時指出:“要製定‘先考古、後出讓’的製度設計和配套政策,對可能存在曆史文化遺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不得使用。”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保護文物考古工作的重要指示,杭州市園林文物局2021年11月印發《杭州市經營性用地考古前置工作指導意見(試行)》,試行考古前置工作。2024年11月8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區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進行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前,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為深化文化遺產保護傳承體製機製改革,高效統籌文物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力保障重大項目建設,2024年7月起,杭州市園林文物局起草了《杭州市加強考古前置工作實施方案》。 二、製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2.《浙江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 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幹意見》; 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曆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 5.國家文物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考古管理的意見》(文物保發〔2019〕16號); 6.浙江省政府辦公廳《浙江省土地儲備考古前置管理規定》(浙政辦發〔2023〕46號)。 三、主要內容和政策舉措 (一)明確總體要求。主要明確實施方案的總體目標為在土地收儲或出讓(劃撥)前,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和文物遺存保護等工作,實現文物保護和城鄉建設協調發展。 (二)明確職責分工。主要圍繞考古前置工作過程中涉及各區、縣(市)和相關職能部門,明確具體職責,壓實各方責任。加強各區、縣(市)和相關職能部門聯動,建立考古前置工作協調機製,及時研究解決考古項目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把好考古前置工作的“源頭關”。 (三)明確工作要求。主要結合現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精神,具體從項目計劃、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結論出具等各個環節進行說明,優化考古前置的流程和標準,提高工作效率。針對當前項目過多與考古發掘力量不足的矛盾,多方舉措,由市文物部門加強對考古發掘工作的統籌,通過提高發掘工作的計劃性、研究引進具有考古發掘團體資質的社會力量等方法,補充本地考古力量不足。 (四)強調保障措施。主要圍繞各地各部門要及時研究解決考古項目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並在考古能力建設方麵進行支持。要求市文物主管部門加強考古前置工作指導,建立考古發掘項目實施的通報和績效評估等製度。要求各級文物主管部門結合區域內地下文物的豐富程度,以多種形式加強考古專業力量的引進、培養和有效使用,並建立人才培養製度,提高考古發掘和研究的專業技術水平,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四、適用對象 本方案所指考古前置是指在土地收儲或出讓(劃撥)前開展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工作,實施對象包括經營性用地和非經營性用地。 五、注意事項 1.本方案自2024年12月26日起施行; 2.本方案施行前未開展考古前置工作的已出讓(劃撥)土地的考古工作,以及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現文物後的考古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六、關鍵詞解釋 1.考古調查是指對擬出讓的土地和建設項目進行現場踏勘,確認是否需要進一步考古勘探,判斷考古勘探條件以及不可移動文物保存情況等的工作。 2.考古勘探是指采用考古鑽探等手段,對地塊進行勘探以確定地下是否分布有文物並判斷遺存年代、類型和分布範圍等的工作。 3.考古發掘是指對已發現古遺址、古墓葬等地下文物分布區域進行科學發掘,進一步明確文物價值,提出保護要求;或者在無法原址保護古遺址、古墓葬等地下文物的前提下,開展科學發掘,搶救文物的工作。 七、解讀人、解讀機關及聯係方式 解讀機關:杭州市園林文物局 解讀人:郎旭峰 聯係方式:0571-852549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