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年8月13日至2024年8月22日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官網(//www.shangkeht.com/art/2024/8/13/art_1229779704_4290657.html)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征求意見期間,未收到反饋意見。 2.2024年7月9日至7月18日向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衛健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稅務局、市殘聯征求意見,2024年9月26日至10月8日向各區、縣(市)醫療保障(分)局征求意見,反饋及采納情況詳見下表。 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彙總表 單 位 | 意見建議 | 采納情況 | 理由 | 市衛健委 | 第三點護理服務供給第2小點。“提供醫療護理等專業服務的執業護士應受聘於定點護理服務機構,或由協議合作的醫療機構委派服務於定點護理服務機構”建議修改為“提供醫療護理等專業服務的執業護士應在定點護理服務機構依法執業,或由協議合作的醫療機構委派符合執業資質條件的護士服務於定點護理服務機構,該合作的醫療機構應具有與所開展的醫療護理服務項目相應的診療科目並已具備巡診服務方式”。 | 部分采納 | 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長期護理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杭政辦函〔2024〕54號)中“起步階段重點保障基本生活照料需求。”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的”第三點護理服務供給第2小點”中醫療護理有關表述已刪除。 | 第四點護理服務質量規範第3小點。“定點護理服務機構在提供居家護理服務時,應提供護理服務所需的相關器材和醫療設備”建議修改為“定點護理服務機構在提供居家護理服務時,應提供護理服務所需的相關器材和醫療設備。開展長護保險居家醫療護理服務,應符合衛生健康部門有關規定”。 | 部分采納 | 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長期護理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杭政辦函〔2024〕54號)中“起步階段重點保障基本生活照料需求。”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的“第四點護理服務質量規範第3小點”中醫療護理有關表述已刪除。 | 餘杭區醫保局 | 第11頁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應強化監管,加強對定點長護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在檢查中發現定點長護服務機構的護理服務或費用結算存在違規現象的,醫保經辦機構應按照定點長護服務機構管理相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議:將醫保經辦機構修改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 采納 | / | 淳安縣醫保局 | 第四條的第3.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應對其服務項目及價格進行公示告知,並在費用結算時按規定為護理服務對象提供相應費用明細、發票等資料。修改建議: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應對其服務項目及價格進行公示告知,並按規定為護理服務對象提供相應費用明細等資料。 | 不采納 | 原表述更加清晰。 |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稅務局、市殘聯、 其他區、縣(市)醫保部門 | 無意見 | / | / | 社會公眾 | 無意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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