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對托育機構的行政檢查 | 托育機構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書麵檢查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2 | 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行政檢查 | 計劃生育服務機構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3 | 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行政檢查 | 企業事業單位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書麵檢查、非現場檢查 | 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4 | 對護士的行政檢查 | 護士及醫療衛生機構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依據《護士條例》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5 | 對具備使用有毒物品、粉塵超標等易導致職業病因素的作業場所的行政檢查 | 用人單位、醫療機構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6 | 對職業病危害場所、單位和項目的行政檢查 | 用人單位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飛行檢查 | 依據《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7 | 對公共場所衛生的行政檢查 | 法定公共場所及工作人員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實時在線監管 | 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8 | 對醫療器械使用的行政檢查 | 醫療器械使用單位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實時在線監管 | 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9 | 對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行政檢查 |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依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10 | 對中醫藥工作的行政檢查 | 中醫診療機構、中醫醫師、中醫藥從業人員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11 | 對消毒劑和消毒器械及其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行政檢查 | 消毒產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12 | 對醫療機構設置和執業的行政檢查 | 醫療機構及人員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依醫療機構及人員申請開展檢查;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13 | 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報告工作的行政檢查 | 用人單位、醫療衛生機構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全年原則上至少開展一次;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14 | 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行政檢查 | 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依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15 | 對飲用水供水單位的行政檢查 | 企業事業單位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16 | 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含醫用放射技術服務機構)的行政檢查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職業衛生專職技術人員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依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17 | 對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行政檢查 | 醫療機構、醫務人員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 依據《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18 | 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的行政檢查 | 醫療機構、醫務人員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飛行檢查 | 依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19 | 對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醫療機構傳染病防控工作的行政檢查 | 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20 | 對預防接種的行政檢查 | 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接種單位、醫療衛生人員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21 | 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檢查 |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22 | 對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製服務的單位的服務規程、備案、人員培訓的行政檢查 | 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製服務的單位、個人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依據《浙江省愛國衛生促進條例》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 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23 | 對學校衛生、托幼機構衛生工作的行政檢查 | 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依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 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24 | 對醫師執業的行政檢查 | 醫師及所在機構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定期考核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 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