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杭州市區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等費用標準(2024—2026年)的通知 | |||||||||||||||||||||||||||||||||||||||||||||||||||||||||||||||||||||||||||||||||||||||||||||||
時間:2024-12-16 15:28 來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瀏覽次數: | |||||||||||||||||||||||||||||||||||||||||||||||||||||||||||||||||||||||||||||||||||||||||||||||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杭州市區房屋征收補償工作,根據《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杭州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上一年度市區房屋租賃市場平均價格、搬家費用測算結果,確定2024—2026年市區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等費用標準,現公布如下: 一、臨時安置費等費用標準調整情況 (一)市區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臨時過渡費)標準。 市區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臨時過渡費)標準按照房屋性質、房屋用途,結合區域等級確定,區域等級範圍具體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公布的杭州市區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臨時過渡費)區域範圍圖為準。 (二)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私有住宅臨時過渡費計發期限和標準。 1.臨時過渡人數按所在家庭符合安置條件的實際人數確定。 2.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私有住宅屬調產安置的,臨時過渡費計發期限從騰交被征收房屋之月起計算至正式安置後第4個月止,不滿12個月的,按照12個月計算;屬宅基地安置的,臨時過渡費計發期限從騰交被征收房屋之月起計算至完成該戶宅基地審批後第12個月止;屬貨幣化安置的,一次性發放12個月臨時過渡費。 3.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私有住宅屬調產安置和宅基地安置的,臨時過渡期限超過補償協議明確的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各區域範圍對應標準的2倍計發臨時過渡費。提供臨時過渡房的,不支付臨時過渡費;臨時過渡期限超過補償協議明確的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各區域範圍對應標準的1倍計發臨時過渡費。 (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計發期限和標準按照省和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有關規定執行。 二、搬遷費等費用標準調整情況 市區征收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搬遷費標準,富陽區、臨安區為每戶2000元/次,其他各區為每戶2300元/次;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私有住宅搬家補貼費標準,富陽區、臨安區為每戶1800元/次,其他各區為每戶3000元/次。因臨時過渡需要二次搬家的,按兩次發放搬家補貼費。 市區征收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遷費和征收集體所有土地非住宅房屋搬遷補貼費的具體補償標準,由各區政府根據當地實際製定。因房屋征收涉及電話移機及有線電視、管道煤氣、寬帶網遷裝等費用的,按照征收時的收費標準予以補償。 本通知適用於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蕭山區、餘杭區、臨平區、錢塘區、富陽區、臨安區行政區域範圍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0日,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杭州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私有住宅搬家補貼費、臨時過渡費和非住宅搬遷補貼費標準的通知》(杭政辦函〔2021〕59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杭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標準(2022—2024年)的通知》(杭政函〔2022〕49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同時廢止。2024年11月28日至本通知施行前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補償安置標準按本通知執行。 附件:杭州市區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臨時過渡費)標準(2024—2026年)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杭州市區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 (臨時過渡費)標準(2024—2026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