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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行政裁量權基準>等3個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通知》政策解讀 | ||||||||||||||||
時間:2024-12-03 17:24 來源: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瀏覽次數: | ||||||||||||||||
一、製定背景 根據《杭州市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於印發市級行政機關行政裁量權基準“兩目錄一清單”的通知》(杭法聯辦〔2024〕8號)規定,杭州市對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建築工程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或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檢驗檢測情況行政檢查,對工程施工單位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行政檢查列入杭州市級行政機關高頻行政權責事項裁量權基準指定清單,結合工作實際,製定本基準。 二、製定依據 (一)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工程總承包項目和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有關事項的通知》(建辦市[2017]46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全麵推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電子證照的通知》(建辦市〔2020〕25號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調整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限額的通知》(浙建〔2020〕18號)等。 (二)行政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57號)《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浙建〔2023〕12號)《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版)》等。 三、適用對象 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於杭州市規劃區範圍內,各類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許可發放。行政檢查的裁量權基準適用於市級城鄉建設部門開展對建築工程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或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檢驗檢測情況的行政檢查,對工程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行政檢查。其餘區、縣(市)可參照執行。 四、注意事項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變更時需要注銷原施工許可證,重新申請施工許可。國家、省、市對施工許可相關辦理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範圍的建設工程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或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檢驗檢測情況的行政檢查,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檢查,需依據本基準實施。 家庭裝修、搶險救災、臨時性房屋建築、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等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範圍的建築活動,其對工程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行政檢查,不適用本基準。 五、關鍵詞解釋 1、 本基準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2、本基準所稱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建設工程施工許可首次申請(重新申請)是指依法應當申領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許可申請。 4、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變更是指勘察、設計或監理單位變更,勘察、設計、施工或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變更,工程名稱變更,建設規模變更等一項或多項變更。 六、施行時間 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 七、解讀機關、解讀人及其聯係方式 解讀機關: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解讀人及聯係方式:魏之嫣,0571-85085086,李新航,0571-852540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