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隊關於印發《杭州市消防行政權責事項裁量基準》的通知 | ||||||||||||||||
時間:2024-12-06 17:00 來源: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隊瀏覽次數: | ||||||||||||||||
各區、縣(市)消防救援大隊: 現將《杭州市消防行政權責事項裁量基準》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隊 2024年12月3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杭州市消防行政權責事項裁量基準 目 錄 第一章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行政許可裁量基準 第二章 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行政強製(臨時查封)裁量基準 第三章 對建築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行政強製(臨時查封)裁量基準 第四章 對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行政強製(臨時查封)裁量基準 第五章 對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行政強製(臨時查封)裁量基準 第六章 對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行政強製裁量基準 第七章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裁量基準 第八章 對消防一般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行政檢查裁量基準 第九章 對使用領域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裁量基準 第十章 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行政檢查裁量基準 第一章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行政許可裁量基準 第一節 行政許可依據和行政許可對象 一、行政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作出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並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許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及時對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核查。 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予以許可。 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製定。 二、行政許可對象 (一)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等; (二)公共娛樂場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遊藝、遊樂場所;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第二節 行政許可辦理程序和辦理時限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辦理分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諾製程序。 一、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從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到做出準予許可、不予許可等決定的全過程,包括步驟、方式及時限。 申請人可以通過場所所在地的消防業務受理窗口或者浙江政務服務網,向消防救援機構提交申請。消防救援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10個工作日(承諾期限:2個工作日)內,按照《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規則》對該場所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3個工作日(承諾期限:1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予以許可,並出具《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營業決定書》。 二、告知承諾製程序 告知承諾製程序是指申請人依法提出許可申請,消防救援機構一次性告知許可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請人以書麵形式承諾其符合審批條件後,由消防救援機構作出許可審批決定。 申請人通過場所所在地的消防業務受理窗口或者浙江政務服務網,填寫《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備許可條件的承諾並提交相關材料後,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許可,並出具《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憑證。對到消防業務受理窗口提出申請的,當場作出決定;對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提出申請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三節 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規範 一、適用一般程序申請應提交的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 (三)消防安全製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四)場所平麵布置圖、場所消防設施平麵圖 二、適用告知承諾製程序申請應提交的材料 (一)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 (二)營業執照 (三)消防安全製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四)場所平麵布置圖、場所消防設施平麵圖 第二章 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行政強製(臨時查封)裁量基準 第一節 臨時查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三、《浙江省消防條例》 四、《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第二節 臨時查封對象和條件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四條,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二、疏散通道是指建築物的走道、樓梯、連廊等。 三、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 四、依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第三節 臨時查封程序 一、臨時查封應當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決定臨時查封的,應當研究確定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的範圍、期限和實施方法,並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製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 二、情況緊急、不當場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口頭報請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同意後當場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並在臨時查封後二十四小時內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製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經集體研究認為不應當采取臨時查封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四節 臨時查封實施方式 一、實施臨時查封時,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臨時查封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三、在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及其有關設施、設備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四、對實施臨時查封情況製作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第五節 臨時查封禁止性規定 一、對於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堵塞,仍符合安全疏散條件,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等非強製性手段達到管理目的的,不得采用臨時查封的方式。 二、除情況緊急、當場查封外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臨時查封。 三、臨時查封不得以授權、委托機構名義實施。 四、臨時查封限於與違法行為有直接關係的場所,不得查封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 五、不得臨時查封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強製措施範圍之外的場所。 第三章 對建築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行政強製(臨時查封)裁量基準 第一節 臨時查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三、《浙江省消防條例》 四、《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第二節 臨時查封對象和條件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四條,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二、建築消防設施是指固定的消防係統和設備,包括火災自動報警係統、自動滅火係統、室內消火栓係統等。 三、依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建築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第三節 臨時查封程序 一、臨時查封應當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決定臨時查封的,應當研究確定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的範圍、期限和實施方法,並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製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 二、情況緊急、不當場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口頭報請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同意後當場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並在臨時查封後二十四小時內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製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經集體研究認為不應當采取臨時查封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四節 臨時查封實施方式 一、實施臨時查封時,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臨時查封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三、在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及其有關設施、設備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四、對實施臨時查封情況製作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第五節 臨時查封禁止性規定 一、對於建築消防設施損壞不嚴重,未達到喪失防火滅火功能,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等非強製性手段達到管理目的的,不得采用臨時查封的方式。 二、除情況緊急、當場查封外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臨時查封。 三、臨時查封不得以授權、委托機構名義實施。 四、臨時查封限於與違法行為有直接關係的場所,不得查封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 五、不得臨時查封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強製措施範圍之外的場所。 第四章 對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行政強製 第一節 臨時查封(行政強製措施)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三、《浙江省消防條例》 四、《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第二節 臨時查封對象和條件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四條,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二、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 三、依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第三節 臨時查封程序 一、臨時查封應當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決定臨時查封的,應當研究確定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的範圍、期限和實施方法,並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製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 二、情況緊急、不當場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口頭報請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同意後當場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並在臨時查封後二十四小時內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製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經集體研究認為不應當采取臨時查封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四節 臨時查封實施方式 一、實施臨時查封時,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臨時查封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三、在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及其有關設施、設備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四、對實施臨時查封情況製作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第五節 臨時查封禁止性規定 一、對於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可以采取責令立即改正完畢等非強製性手段達到管理目的的,不得采用臨時查封的方式。 二、除情況緊急、當場查封外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臨時查封。 三、臨時查封不得以授權、委托機構名義實施。 四、臨時查封限於與違法行為有直接關係的場所,不得查封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 五、不得臨時查封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強製措施範圍之外的場所。 第五章 對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行政強製(臨時查封)裁量基準 第一節 臨時查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三、《浙江省消防條例》 四、《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第二節 臨時查封對象和條件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四條,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二、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三、依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第三節 臨時查封程序 一、臨時查封應當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決定臨時查封的,應當研究確定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的範圍、期限和實施方法,並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製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 二、情況緊急、不當場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口頭報請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同意後當場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並在臨時查封後二十四小時內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製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經集體研究認為不應當采取臨時查封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四節 臨時查封實施方式 一、實施臨時查封時,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臨時查封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三、在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及其有關設施、設備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四、對實施臨時查封情況製作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第五節 臨時查封禁止性規定 一、對於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可以采取責令立即改正等非強製性手段達到管理目的的,不得采用臨時查封的方式。 二、除情況緊急、當場查封外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臨時查封。 三、臨時查封不得以授權、委托機構名義實施。 四、臨時查封限於與違法行為有直接關係的場所,不得查封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 五、不得臨時查封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強製措施範圍之外的場所。 第六章 對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行政強製裁量基準 第一節 行政強製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三、《浙江省消防條例》 四、《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第二節 行政強製對象 一、當事人不執行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作出決定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行政強製。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救援機構應依法實施行政強製: (一)當事人不執行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決定的。 (二)當事人不執行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停止使用決定的。 (三)當事人不執行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停止施工決定的。 第三節 強製執行程序 一、強製執行由作出決定的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 二、當事人不執行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作出決定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強製執行方案,確定執行的方式和時間。強製執行決定書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製作、送達當事人。 第四節 強製執行實施方式 一、實施強製執行時,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向當事人宣讀強製執行決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三、對實施強製執行過程製作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四、除情況緊急外,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強製執行。 五、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 第七章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裁量基準 第一節 監督檢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二、《浙江省消防條例》 三、《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四、《浙江省消防重點領域行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五、《“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督抽查實施細則(試行)》 六、《浙江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評估辦法》 第二節 監督檢查對象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是指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確定,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第三節 監督檢查形式 實行日常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第四節 監督檢查程序 一、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執法證件; 二、在規定時間內應用浙政釘開展掌上執法; 三、按照規定使用執法記錄儀,全麵落實消防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 四、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第五節 監督檢查內容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建築物或者場所的使用情況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三、消防安全製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製定; 四、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定期組織維修保養,是否完好有效; 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區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自動消防係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八、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九、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十、其他依法需要檢查的內容。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外牆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十一、是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十二、是否開展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十三、是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十四、是否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十五、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當檢查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是否確定。 第六節 監督檢查頻次 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二、根據年度消防監督檢查計劃,對有關單位和場所進行隨機抽查。 三、根據製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月度抽查計劃時,應當將以下單位作為下月檢查對象: 本月評價為E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連續兩個月評價為D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連續三個月評價為C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四、檢查對象抽查頻次原則上對同一檢查對象抽查頻次一年內(自然年)不超過兩次(不含監督複查),抽查時間間隔至少六個月。 第八章 對消防一般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行政檢查裁量基準 第一節監督檢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二、《浙江省消防條例》 三、《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四、《“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督抽查實施細則(試行)》 第二節 監督檢查對象 一般單位是指除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外的單位。 第三節 監督檢查形式 實行日常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第四節 監督檢查程序 一、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執法證件; 二、在規定時間內應用浙政釘開展掌上執法; 三、按照規定使用執法記錄儀,全麵落實消防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 四、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第五節 監督檢查內容 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建築物或者場所的使用情況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三、消防安全製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製定; 四、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定期組織維修保養,是否完好有效; 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區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自動消防係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八、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九、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十、其他依法需要檢查的內容。 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外牆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六節 監督檢查頻次 一、根據年度消防監督檢查計劃,對有關單位和場所進行隨機抽查。 二、檢查對象抽查頻次原則上對同一檢查對象抽查頻次一年內(自然年)不超過兩次(不含監督複查),抽查時間間隔至少六個月。 第九章對使用領域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裁量基準 第一節監督抽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二、《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 三、《強製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四、《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五、《浙江省消防條例》 六、《“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督抽查實施細則(試行)》 第二節 監督檢查對象 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節 監督檢查方式 一、實行日常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查相結合的方式,檢查形式: (一)結合“雙隨機、一公開”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二)開展監督抽查; (三)聯合相關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四)對舉報投訴的核查; (五)發生火災事故後的責任倒查。 二、實施“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督抽查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由大隊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製定年度監督抽查計劃,原則上按月度逐批次組織實施。 (二)消防安全專項檢查,應當製定專項檢查方案,可結合對單位的監督抽查一並實施,也可單獨實施。檢查對象、抽查比例、檢查內容根據消防專項檢查方案設定。 (三)需要組織跨行政區域檢查的,根據實際適時開展。 第四節 監督檢查程序 一、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二、應當填寫檢查記錄,由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管理人員簽名;被檢查單位管理人員對檢查記錄有異議或者拒絕簽名的,檢查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中注明。 三、實施現場檢查判定。對現場檢查判定為不合格的,應當在三日內將判定結論送達被檢查人。 四、同步應用執法記錄儀,全麵落實消防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程序。 第五節 監督檢查內容 一、列入強製性產品認證目錄的消防產品是否具備強製性產品認證證書,新研製的尚未製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是否具備技術鑒定證書; 二、按照強製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應當進行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的消防產品,是否具備型式檢驗合格和出廠檢驗合格的證明文件; 三、消防產品的外觀標誌、規格型號、結構部件、材料、性能參數、生產廠名、廠址與產地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四、消防產品的關鍵性能是否符合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規則的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六節 監督檢查頻次 一、監督檢查主要以重點專項檢查的形式開展。 二、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開展監督抽查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開展使用領域消防產品的監督檢查。 三、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第十章 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行政檢查裁量基準 第一節 監督檢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二、《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三、《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四、《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 五、《浙江省消防條例》 六、《“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督抽查實施細則(試行)》 七、《浙江省消防重點領域行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八、《浙江省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管理規定》 第二節 檢查對象 一、對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企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二、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中執業的注冊消防工程師,以及取得消防設施操作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中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人員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節 檢查方式 對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開展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一)結合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對消防技術服務質量實施監督抽查; (二)根據需要實施專項檢查; (三)調查火災事故時,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責任倒查; (四)對舉報投訴和交辦移送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從業行為進行核查。 (五)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監督檢查。 第四節 檢查程序 一、抽查過程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程序進行,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表明執法身份。 二、同步應用執法記錄儀,全麵落實消防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 三、對發現的注冊消防工程師違法執業行為,應當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依法查處。 四、作出處理決定後,應當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違法執業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抄告原注冊審批部門。 第五節 檢查內容 一、監督抽查內容為: (一)是否冒用其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義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二)從事相關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人員是否具有相應資格; (三)是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維護保養、檢測建築消防設施,經維護保養的建築消防設施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四)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或者消防設施操作員是否到現場實地開展工作; (五)是否出具虛假、失實文件; (六)出具的書麵結論文件是否由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蓋章,並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 (七)是否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 (八)是否在經其維護保養的消防設施所在建築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 二、專項檢查內容 (一)是否具備從業條件; (二)所屬注冊消防工程師是否同時在兩個以上社會組織執業; (三)從事相關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人員是否具有相應資格; (四)是否轉包、分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 (五)是否出具虛假、失實文件; (六)是否設立技術負責人、明確項目負責人,出具的書麵結論文件是否由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蓋章,並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 (七)是否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 (八)是否在經營場所公示營業執照、工作程序、收費標準、從業守則、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書、投訴電話等事項; (九)是否建立和保管消防技術服務檔案。 三、倒查按照監督抽查、專項檢查的抽查內容實施。 第六節 檢查頻次 開展監督抽查、專項檢查等主要以“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