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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廢止杭政辦〔2006〕34號等2件行政規範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 ||||||||||||||||
時間:2024-05-11 10:36 來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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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製定背景 因《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23〕18號)、《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排汙權回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環發〔2021〕16號)陸續公布施行,部分行政規範性文件內容已不符合上位法要求或已有新的規定等原因,本次對涉杭州市排汙權交易領域的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了適時清理。 二、製定的依據 《浙江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號)。 三、主要內容 該《通知》主要對清理結果、數量、實施時間等進行了說明。根據清理結果,因不符合上位法要求或已有新的規定等原因,《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主要汙染物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杭政辦〔2006〕34號)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主要汙染物排放權交易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杭政辦函〔2008〕433號)等2件行政規範性文件予以廢止。 四、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24年5月9日起實施。 五、解讀機關 杭州市生態環境局 解讀人:潘向忠 政策谘詢電話:895820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