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749492940/2024-274767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成文日期: 2024-07-18
發布單位: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主題分類: 安全生產監管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查處一起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評價案
時間: 2024- 07- 18  10: 30       來源: 杭州市應急管理行政執法隊        瀏覽次數:

2024年4月10日,杭州市應急管理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依法對位於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南陽街道南陽經濟開發區陽城路32號的杭州超帆防腐設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儲存、使用工業氣體氣瓶氧氣、乙炔和氬氣共計滿瓶47隻,企業從未出具過安全評價。

執法人員當即對杭州超帆防腐設備有限公司下達了《責令整改指令書》,責令其整改。4月12日,經杭州市應急管理局批準,以杭州超帆防腐設備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為由立案調查。

調查查明,當事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91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近日,杭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玖萬元整(¥90000.00)的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