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2489401/2024-274797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政函〔2024〕56號 成文日期: 2024-07-18
發布單位: 市政府辦公廳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統一編號: ZJAC00-2024-0006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4-07-23 11:15 來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瀏覽次數: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現將《杭州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根據《浙江省重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98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積極擴大有效投資的決策部署,堅持創新驅動、綠色發展、區域協同、優化服務和保障民生的總體原則,全麵踐行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以重大項目為牽引,加快培育新質生產力,推動全市經濟和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範圍職責

(一)項目範圍。本實施辦法所稱市重點建設項目,是指對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有支撐引領和示範帶動作用,經市政府確定並發布的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社會民生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主要領域分為先進製造業基地、科技創新強基、交通強省、水網安瀾提升、清潔能源保供、城鎮有機更新、農業農村優先、文化旅遊融合和民生設施。項目範圍可由市發改委根據實際工作進行動態調整。

(二)實施階段。市重點建設項目分為年度重點預備項目和年度重點實施項目兩類,具體包括前期類、新開工類、續建類、竣工類項目4種,其中,前期類項目列入年度重點預備項目,新開工類、續建類和竣工類項目列入年度重點實施項目。

1.前期類是指正在開展用地、規劃、環評、審批(核準/備案)等前期工作,計劃下年度實施的項目。

2.新開工類是指本年度能夠完成各項前期工作並建設的項目。

3.續建類是指上年度已經開工,在本年度繼續建設的項目。

4.竣工類是指本年度或本年度前已開工建設且本年度能夠竣工投用的項目。

(三)職責分工。市發改委負責全市重點建設項目的綜合管理工作。經信、教育、科技、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鄉建設、住保房管、園文、交通運輸、數據資源、林水、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審計、國資管理、統計、綜合行政執法、投資促進、氣象、地方金融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協調服務、要素保障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項目所在地的政府應當加強對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項目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項,落實相關工作責任製,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職責。

市重點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落實項目法人責任製。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籌劃、資金籌措與管理、建設實施、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勞動用工、生態環境保護等負責。

三、項目確定

(四)申報要求。市重點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戰略部署、國土空間規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以及產業政策,符合生態保護、綠色低碳、安全生產、軍事設施保護、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等方麵的標準和要求。

原則上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項目建議書或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後提出申請,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項目核準或者備案後提出申請。

(五)申報程序。市重點建設項目每年集中確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報:

1.根據國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任務,每年年底前由市發改委提出下一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初步名單。

2.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市屬國有企業等責任單位,負責對市發改委提出的初步名單進行確認,根據自身實際,可進行項目補充,並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和申報材料的合法性負責。

3.已納入上一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的未竣工項目,無特殊原因,自動結轉為下一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

4.市發改委根據申報情況,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會商會審,在征求意見後,研究提出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議名單,編製市重點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年度計劃分為實施項目形象進度計劃(新開工類項目節點計劃)、預備項目前期工作計劃。

5.市重點建設項目年度計劃經市政府同意後由市發改委印發實施。

(六)資格認定。市重點建設項目年度計劃是市重點建設項目的資格認定依據,資格有效期自最近列入計劃日期起至項目竣工備案日期止,原則上不超過3年。

四、項目管理

(七)分類管理。市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分類管理。

1.政府投資項目強化閉環管理。行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目標要求和項目審批文件,督促指導項目建設單位合理製定建設計劃和年度目標,籌措落實建設資金,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對納入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的市財政出資政府投資項目,市財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加強資金來源確認,指導項目建設單位落實防範政府隱性債務相關管理規定。市發改委對應開工未開工和建設進度滯後的項目建設單位,加大督導力度,推動項目加快實施,在項目交付試用期滿後,有選擇地進行項目後評價。

2.企業投資項目強化協調服務。突出社會投資人主體地位,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等相關協議製定建設計劃,推進項目建設;政府部門減少不必要的幹預和管理,市發改委會同相關區、縣(市)和市級有關部門主動服務,及時協調項目推進中的困難和問題,助推項目加快建設。

(八)變更管理。市重點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規模和標準組織實施。擬對建設主體、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技術方案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1.審批類項目應當按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軌道交通工程等已有相應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的按已有辦法執行。

2.核準類項目應當經原核準機關同意;

3.備案類項目應當及時告知原備案機關。

(九)動態管理。受國家宏觀調控、產業政策調整、市場條件變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無法實施的市重點建設項目,由項目責任單位向市發改委書麵說明情況,經審核符合要求的,允許退出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符合市重點建設項目申報條件的項目可按程序增補。增補項目與退出項目程序一致。市重點建設項目原則上每年動態調整一次,並與省重大建設項目動態調整做好銜接。

(十)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對“簽約未落地”“落地未開工”“開工未竣工”“竣工未投產”“投產未達產”等項目加強監督管理和服務保障,提升落地率、開工率、竣工率、投產率、達產率。對條件成熟的項目爭取列入市重點建設項目前期或新開工批次,已開工市重點建設項目年底自動結轉並滾動推進直到項目竣工投用,形成前期、新開工、續建、竣工四個批次接續推進的市重點建設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機製。

(十一)信息管理。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定期報送項目建設情況,包括完成投資、開工和竣工時間、形象進度等,實時反映項目推進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信息內容應真實、準確、及時。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各區、縣(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市屬國有企業負責審核本行業、本地區、本單位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信息,確保投資和形象進度真實、合規。

五、強化服務

(十二)項目協調。建立完善市、區兩級重點項目協調機製。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和市級有關部門對本區域、本領域市重點項目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實時掌握、及時協調;市發改委針對跨部門、跨地區事項開展相應協調;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定期對區、縣(市)和市級部門難以協調的困難和問題開展行業協調;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對跨行業、跨部門、跨區域的重大問題開展綜合協調。需省級或國家層級協調的問題,及時向上反映並爭取納入省級協調機製予以推動。

(十三)資金支持。依法積極申報國債、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省級專項資金、地方政府專項債等資金支持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

(十四)用地支持。相關單位依法支持市重點建設項目提前並聯開展地質勘探、文物勘探等用地保障的前期工作,依法開展用地報批容缺受理,按照項目實施時序和投資履約情況分期保障市重點建設項目用地需求;依法支持符合條件的市重點建設項目申請先行用地;符合條件的市重點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由屬地政府在年度用地計劃中安排,確實難以落實的,缺口部分由市級統籌保障,原則上“開工必保”。

(十五)優化審批。推動市重點建設項目高效審批服務,對依法需要進行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節能、地震、地質災害、文物勘探、防洪、水土保持、涉航、消防、人防等方麵評價(評估)的,應當落實投資項目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製度,盡可能利用現有的資料和評價(評估)結論,避免或者減少重複。鼓勵依法實行區域評估、多評合一、提前服務、容缺受理、並聯審批、多測合一、分批驗收等措施,持續提升行政審批服務效率。

(十六)配套服務。市級相關部門和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服務保障工作。同時加強工作協同,推動市重點建設項目加快開工建設、投產投用。

1.因施工工藝、安全風險等原因需要連續施工(包括夜間施工)的市重點建設項目,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和屬地政府要加強指導服務,依法給予必要支持。

2.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協調落實跨區域消納保障資源(回填場地、消納場地、碼頭等),加強跨區協調。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加強屬地保障,落實相關消納資源的項目建設和管理工作,依法加強市重點建設項目渣土消納保障。

3.公安部門和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依法保障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涉及的交通組織工作,指導項目建設單位編製和實施交通組織方案,保障市重點建設項目及其配套工程涉路施工作業的高效實施。

4.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負責市重點建設項目所涉征地拆遷、外部配套、社會穩定等有關工作。依法配合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選定臨時用地和辦理相關手續工作。電力、通信、燃氣、水務等管線權屬單位依法支持市重點項目建設,根據主體工程建設需要,製定相關配套工程建設計劃,組織完成管線搬遷等工作,確保配套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步交付使用。規劃和自然資源、園文等部門應按照職責,對上述工作加強服務指導。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強督導。市發改委負責對市重點建設項目推進情況進行跟進,並會同市紀委市監委、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級有關部門組成督導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現場或座談會等方式,加強市重點建設項目的調研、指導和督查,對推進較慢或存在困難和問題的項目,及時進行協調和督辦。

(十八)褒獎激勵。通過在市重點建設項目協調服務保障一線考察識別幹部,將其作為幹部成長和選拔的重要途徑。鼓勵擔當作為,對市重點建設項目推進工作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褒獎。

(十九)容錯免責。在市重點建設項目保障服務和協調推進過程中出現偏差失誤,但經過相應決策程序,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未造成重大損失和社會負麵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個人予以容錯免責或從輕減輕處理。

本實施辦法自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由市發改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的實施意見》(杭政〔2009〕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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