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2489401/2024-274824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政辦函〔2024〕41號 成文日期: 2024-07-21
發布單位: 市政府辦公廳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其他,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統一編號: ZJAC01-2024-0012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建築垃圾長效管理的通知
時間:2024-07-25 16:26 來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瀏覽次數: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全麵提升我市建築垃圾規範化處置、資源化利用水平,圍繞建築垃圾長效管理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按照“一件事”管理要求,進一步明確工作任務、責任單位和工作要求,形成我市推進建築垃圾長效管理機製,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

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築垃圾長效管理工作,堅持“市級統籌、屬地主責、市區聯動、區域協作”的工作原則,立足屬地,強化統籌,推動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健全產生、運輸、消納全流程閉環監管和執法協同,全麵提升我市建築垃圾長效管理水平。

二、明確主要任務

(一)全麵實現平衡消納。立足屬地內部消納,實現轄區自消為主、產消平衡。落實應急保障場地建設,實施定向包保製度,加快推進資源化利用,不斷提升建築垃圾規範化處置、資源化利用水平。

(二)加強工地源頭管理。落實源頭減量,研究製定杭州市建設工程建築垃圾減量化工作實施辦法,明確建築垃圾源頭減量的要求和措施。規範建築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及處置證辦理,加大建築垃圾源頭監管力度。

(三)加強運輸企業管理。規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準運證辦理,加大運輸過程監管力度,定期開展建築垃圾違法運輸專項整治。推進新能源運輸試點,推動新能源車輛在建築垃圾運輸領域的應用和推廣。

(四)加強碼頭運營管理。加強全市工程渣土碼頭現場運營、運輸船舶、末端消納等日常管理,強化全程閉環監管,做到定船、定線、定上岸碼頭、定消納點位,確保合法合規消納處置。

(五)加強末端消納管理。規範消納場地登記備案,加大消納場地監管力度,加強對工程回填類、山坳填埋類、綜合利用類、礦坑修複類消納場地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加大非法偷倒亂倒行為的集中整治力度。

(六)加強閉環監督管理。落實出土工地和消納場地“一點一檔”管理機製。依托城市運行“一網統管”係統,建立全流程閉環數智監管體係。製定杭州市建築垃圾處置信用管理體係,實施建築垃圾處置全鏈條信用賦能和信用懲戒。

(七)優化執法協同體係。建立完善杭州市建築垃圾處置執法協同工作機製,推進橫向、縱向、跨區域數據共享和信息互通,強化核查處置,實施聯合辦案和司法協同,推動“行刑銜接”,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三、落實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強化組織領導,厘清管理職責,提出本地本部門建築垃圾長效管理的具體措施,進行全流程管理。

(二)強化落地執行。各地各部門要層層壓實責任鏈條,強化對建築垃圾產生、運輸和消納全過程的監督管理,研究製定縱向、橫向以及跨省、跨市、跨區執法協作機製,對違法行為加大執法查處力度,提高震懾力。要切實履職,緊密協作,充分利用數智化手段,實現信息共享,織密全過程閉環監管網。

(三)嚴格監督考核。各地各部門要將建築垃圾全流程監管責任落實情況納入績效考核,實施定期通報。對存在長效管理機製不健全、部門合力發揮不充分、問題整改措施不落實等問題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和個人的責任。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


附件:杭州市建築垃圾長效管理實施細則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7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杭州市建築垃圾長效管理實施細則


一、平衡消納一件事

(一)編製消納處置“一區一方案”。各區、縣(市)政府立足轄區內部消納,於每年1月底前編製當年轄區建築垃圾消納處置“一區一方案”,經市渣土專班辦公室(設在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審核確認後予以備案。[責任單位:各區、縣(市)政府]

“一區一方案”應包含以下內容:

1.當年轄區建設項目數量、清單、出土時序及建築垃圾的預計產生量。

2.當年轄區建築垃圾消納場地的具體位置、容量及消納時序,消納場地的建設計劃和儲備項目清單。

3.當年轄區產消平衡的測算,存在消納缺口的城區應明確當年消納去向安排。

4.有條件的區、縣(市)應在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的指導下,謀劃建設大型建築垃圾消納場地,通過區域地坪抬升和大型農林改造、山坳填埋等大項目帶動,為服務全市統籌建築垃圾處置做好項目儲備。

(二)落實應急保障場地。落實全市建築垃圾消納處置應急保障場地建設和運營,累計容量每年不少於1000萬噸。(責任單位:富陽區、臨安區政府,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1.富陽區、臨安區每年1月底前明確應急保障場地的位置和容量。場地應以山坳型填埋為主,每區累計容量不少於500萬噸,由市渣土專班負責統籌調度,並根據市渣土專班下達的指令啟用。當年應急保障量超過應急保障場地容量的,由市渣土專班調度至兩區的其他消納場地解決。

2.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水利、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做好應急保障場地選址和建設的指導,依法給予審批支持。

(三)實施對口包保製度。根據各區、縣(市)年度工程渣土產消量測算,由消納資源富餘城區(以下簡稱輸入區)對口包幹保障缺口城區(以下簡稱輸出區)。(責任單位:上城區、拱墅區、濱江區、蕭山區、餘杭區、臨平區、錢塘區政府,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

1.上城區由臨平區包幹保障,拱墅區由錢塘區包幹保障,濱江區由蕭山區包幹保障,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由餘杭區包幹保障;其他區、縣(市)應確保工程渣土100%消納在轄區內部。非包保對象但確有跨區消納需求的,應與兄弟區、縣(市)協商一致,辦理跨區消納手續後報市渣土專班備案。

2.輸出區和輸入區應於每年1月底前簽訂當年包保協議。協議應重點明確以下內容:

(1)包保限額。原則上不超過輸出區年度工程渣土產生量的60%(不含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

(2)包保消納場地的位置、包保容量及消納期限。

(3)運輸車輛標準及運輸路線、時間的要求。

(4)違反協議的處理等。

由市渣土專班統籌調度的應急保障場地,輸出區和輸入區也應簽訂臨時包保協議,並支付消納環境補償費。

3.輸出區與輸入區應在包保協議中約定渣土處置消納環境補償條款,明確以下事項:

(1)補償範圍。在本市範圍內實施工程渣土跨區、縣(市)消納的行為,不包括運輸途經的城區。涉及跨區的隧道等線性工程出土量核算,由建設單位根據行政轄區邊界分別測算,反饋出土所在區渣土專班,納入出土所在區對輸入區的補償範圍。

(2)補償方式。補償資金由輸出區與輸入區財政於次年3月底前完成結算,不得無故拖欠,不得增加建設市場主體負擔。

(3)補償標準。包保限額內,按照10元/噸的標準試行,實行階梯式收費。超過包保限額部分,每遞增1%,增加部分每噸單價增加1元。

(4)資金使用。消納環境補償資金應專款專用,用於輸入區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治理和修複、交通幹道修補、消納場地周邊居民民生改善等方麵。

4.每年簽訂協議前,包保雙方應對上一年度輸出區所有經處置核準的建設項目實際消納量進行核算,以產生建築垃圾電子轉移聯單的消納量作為核算依據。

(四)加快推進資源化利用。加大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試點的工作力度,不斷提升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水平。[責任單位:市城投集團,各區、縣(市)政府,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市、區縣(市)屬國有企業要積極開展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試點。各區、縣(市)應落實至少1處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場地,確保消納轄區工程渣土產生量的10%以上。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牽頭製定杭州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及產品應用實施辦法。財政性資金主導的建設工程項目,應在使用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上發揮示範帶頭作用。

二、源頭管理一件事

(五)強化工地源頭減量管理。研究製定杭州市建設工程建築垃圾減量化工作實施辦法,要求建設單位在方案設計、招投標管理、施工合同簽訂等環節明確並落實建築垃圾源頭減量的要求和措施。[責任單位:市建委、市交通運輸局、市林水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園文局、市發改委、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各區、縣(市)政府]

1.落實源頭減量。

(1)發改、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部門應在項目方案設計、初步設計階段審核建築垃圾減量化方案,並將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費用納入概算管理(不含消納環境補償資金)。

(2)建設單位承擔建築垃圾減量化主體責任,明確建築垃圾減量化目標和措施,並根據相關部門要求將建築垃圾減量化措施費用納入工程概算。

(3)建設單位應將建築垃圾產生測算納入項目方案設計招標文件,要求設計單位開展土方平衡計算。

(4)施工單位應采取措施減少建築垃圾的產生,嚴格做到建築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2.嚴格招投標管理。建設單位在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時,應將工程渣土減量措施以及運輸處置要求納入招標文件,並將建築垃圾減量化措施所需費用、建築垃圾運輸和利用處置費用納入招標控製價,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將建築垃圾處置費用在工程量清單中單獨列項。

施工單位在投標報價時,應根據工程量清單內容,結合投標文件中的建築垃圾處理方案和市場情況,對建築垃圾運輸和消納處置費用進行單獨自主報價。

3.細化合同條款。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應明確建築垃圾規範處置的具體要求和措施,以及違約責任條款。

(六)規範處理方案備案及處置證辦理。施工單位在開工前編製建築垃圾處理方案,向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並在工地出入口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建設單位在建築垃圾出土前,到項目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核準。[責任單位:各區、縣(市)政府]

1.處理方案備案。處理方案備案申請材料按《關於進一步規範建築垃圾審批管理和執法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執行。建設工程建築垃圾處理方案應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施工現場建築垃圾減量化指導手冊》要求。

2.處置證辦理。建設單位在項目出土前,應對工程項目建築垃圾產生總量、回填利用量、外運處置量進行準確測算,明確本項目對應的運輸企業和消納場地。處置核準申請材料按《通知》要求執行。

(七)加大工地源頭監管力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對在建工地的源頭監管力度,對所有出土項目應開展每月不少於1次的全覆蓋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對涉嫌違法行為協同執法查處。[責任單位:各區、縣(市)政府,市建委、市交通運輸局、市林水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園文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1.開展對工程設計、招投標、合同簽訂等事項的日常檢查。

2.開展對施工現場建築垃圾規範堆放、覆蓋和分類管理,出土台賬的規範化記錄等事項的日常檢查。

3.做好工地出入口數字化設備使用、電子轉移聯單運行、無證車輛進出、車容車貌、超載超限和工地出入口秩序等事項的檢查。

4.發現的違法線索第一時間移交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進行立案查處。

5.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將每月執法查處信息依法納入企業信用管理。

三、運輸管理一件事

(八)規範運輸車輛準運證辦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服務的運輸企業應到項目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辦理建築垃圾準運證(以下簡稱準運證)。[責任單位:各區、縣(市)政府]

1.規範準運證辦理。準運證辦理申請材料按《通知》要求執行。

2.嚴格車輛核驗。開展運輸車輛核驗,運輸車輛應符合《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16),車輛尺寸應符合《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參數。

(九)加大運輸過程監管力度。在高速出城口、國省道出城口、重要交通道路、縣鄉公路、散貨碼頭等開展建築垃圾違法運輸專項整治,每月不少於1次。[責任單位: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各區、縣(市)政府]。

1.檢查運輸車輛有無未按規定到合法消納場地處置,有無非法跨省、跨市、跨區外運的行為。

2.檢查運輸車輛有無無證運輸、運輸非規定種類建築垃圾、未按規定運行電子轉移聯單的行為。

3.檢查運輸車輛有無在禁限行區域內不按規定路線和時間運輸的行為。

4.檢查運輸車輛有無非法改裝、超限超載的行為。

5.檢查運輸車輛有無車身不潔、無密閉化措施的行為。

6.檢查散貨碼頭有無違規運輸建築垃圾的行為。

(十)推進新能源運輸試點。推動新能源車輛在建築垃圾運輸領域的應用和推廣。[責任單位:市城投集團,各區、縣(市)政府]

1.市城投集團作為新能源運輸試點單位,製定年度推進計劃,組建新能源運輸車隊,在政府投資項目中倡導使用,逐步向社會化項目推廣。

2.市建委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公安局等部門及屬地政府,確定新能源車輛換(充)電(汽)站布點,依法確定投資建設主體,國網供電部門配合做好換電站的電力接入。

3.鼓勵各區、縣(市)自行組建新能源運輸車隊。

四、碼頭管理一件事

(十一)加強碼頭運營監管。落實全市渣土碼頭日常運營監管。[責任單位:市城投集團,各區、縣(市)政府]。

1.對接市外消納場地,由出土地政府與接收地政府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場地位置、消納數量和期限。渣土碼頭消納能力納入屬地消納能力。

2.屬地政府負責渣土碼頭的日常監管。碼頭運營管理單位負責做好現場運營、運輸船舶、末端消納等日常管理工作,禁止層層轉包運營。

3.渣土碼頭的消納場地登記備案申請材料按《通知》要求執行。

4.運輸船舶應取得工程渣土準運證,屬地政府通過現場抽查、船訊網軌跡查詢、四聯單、水印照片核查等手段,加強船舶運輸日常監管。

5.強化全程閉環監管,做到定船、定線、定上岸碼頭、定消納點位,確保每一船工程渣土合法合規消納處置。

五、消納管理一件事

(十二)規範消納場地備案。消納場地經營單位應向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消納場地登記備案。[責任單位:各區、縣(市)政府]

消納場地登記備案申請材料按《通知》要求執行,實行堆填場地、中轉場地、綜合利用場地(渣土、泥漿)、資源化利用場地等分類登記,若涉及礦坑、農地、林地、複綠項目,需提供屬地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林水等有關部門意見文書。

(十三)加大消納場地監管力度。統籌做好消納資源的開發、建設和運營管理。[責任單位:各區、縣(市)政府,市建委、市交通運輸局、市林水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園文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1.消納場地經營單位應規範運營,核實建築垃圾來源和種類,並運行建築垃圾電子轉移聯單、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防控環境汙染、做好運營台賬等。對違反規定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嚴格按要求落實執法查處。

2.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林業水利、農業農村、園林、規劃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會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做好對工程回填類、山坳填埋類、綜合利用類、礦坑修複類消納場地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

(1)工程回填類。以電子轉移聯單為依據接收建築垃圾,應當核實移出人、承運人信息以及擬接收的建築垃圾種類、數量等信息,在建築垃圾電子轉移聯單中如實填寫是否接收的意見,以及利用處置方式和接收量等信息;強化現場堆土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有效管控堆土高度、裸土覆蓋、揚塵管控等。

(2)山坳填埋類。有健全的作業、環境衛生、安全管理製度,按要求運行建築垃圾電子轉移聯單,核實移出人、承運人信息以及擬接收的建築垃圾種類、數量等信息;設置標識、場地平麵圖、進出場行駛指示標識、安全警示標識,嚴格按規定的地塊範圍和標高填埋作業;硬化進出口道路,設置衝洗設施,確保進出場車輛整潔;合理確定分層厚度、堆高高度、邊坡坡度,按要求定期開展整體穩定性核算。

(3)綜合利用類。進行可行性論證,結合豎向標高要求,對消納可行性進行科學評估論證,並獨立實施;基礎層填埋應為經檢測無汙染的幹淨土方,並由渣土消納主管部門出具出土類型證明,落實源頭管控;對耕地耕作層和土方實行分類處置、分類管理、分類堆放,消納過程中要嚴格落實耕作層剝離和再利用製度,製定綜合利用方案,用於土壤改良。

(4)礦坑修複類。以工程修複類礦坑為主,自然修複類礦坑原則上不得開展渣土消納。進行必要性論證,對消納場地的規模容量、環保要求,擬輸入渣土的類型數量、土壤質量等進行科學評估論證,並獨立實施;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評估填埋活動可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的影響,根據評估結果,製定相應的預防和緩解措施,減少對環境的負麵影響;強化安全防範措施,評估地質穩定性,建設重力擋牆等,避免引發滑坡、崩塌等安全事故,並強化監控,製定應急預案,以應對可能發生的環境和安全事故;采取水土安全措施,建築垃圾應按照其性質進行分類,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不允許傾倒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建築垃圾,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汙染;按要求運行建築垃圾電子轉移聯單,核實移出人、承運人信息以及擬接收的建築垃圾種類、數量等信息。

(十四)強化偷倒亂倒整治。加大對非法偷倒亂倒行為的集中整治力度。[責任單位:各區、縣(市)政府]

全麵落實屬地鄉鎮(街道)、村(社區)責任,以最小責任單元,加強全域違法傾倒建築垃圾問題的檢查摸排。以集中拆遷區域、城郊結合部、待開發地塊等區域為重點,每月開展不少於1次集中排查,加大對非法偷倒亂倒行為的執法查處力度,對涉及違法犯罪的單位和個人,落實執法協同、“行刑銜接”。

六、閉環監管一件事

(十五)加強“一點一檔”管理。建立“一點一檔”管理機製,實施管理責任人製度,強化對出土工地和消納場地的“批後監管”,形成管理閉環。[責任單位:各區、縣(市)政府]

1.摸清出土工地和消納場地底數,建立“一點一檔”項目動態管理清單。

2.實施管理責任人製度,各鄉鎮(街道)分管負責人作為本轄區總責任人,每個出土工地、消納場地確定一名具體管理責任人。

3.管理責任人按要求開展建築垃圾規範處置宣傳指導、工地和消納場地信息更新,對審批備案、運輸車輛、建築垃圾源頭、消納去向、數字化設備、電子轉移聯單、超載超限、出入口秩序等事項進行日常檢查,確保每周檢查全覆蓋並反饋檢查結果。

4.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根據管理責任人反饋的檢查情況,落實立查立改,對相關違法行為及時立案查處。

(十六)強化數智化監管。依托城市運行“一網統管”係統,優化完善市工程渣土監管服務平台功能,建立全流程閉環數智監管體係。(責任單位: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通運輸局)

1.全麵梳理建築垃圾產生、運輸、消納環節的體征指標,建立預警模型,實現對預警信息的交辦、處置、反饋、核查、評價全流程數智化管理。

2.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會同公安、交通運輸、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完善預警查處機製,對運輸車輛無證運輸等違法行為,以及跨省、跨市、跨區運輸現象進行即時監管,對發現的問題第一時間執法查處。

(十七)建立信用評價體係。製定杭州市建築垃圾處置信用管理辦法,實施對建築垃圾處置的全鏈條信用賦能和信用懲戒。(責任單位: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發改委)

1.相關部門要研究出台杭州市建築垃圾處置信用管理評價辦法,明確信用評價主體範圍,創新信用承諾關聯機製,規範信用獎懲的具體措施。

2.各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落實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信用評價;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建立建築垃圾產生單位、運輸企業的信用評價體係。

3.發改部門依法將評價結果納入企業公共信用檔案,指導各相關部門在行業監管過程中依據評價結果依法實施有關措施。

4.相關部門要將建築垃圾處置領域相關數據共享至市工程渣土監管服務平台,有關部門在審批過程中引導施工單位主動承諾,自願依法承擔違規處置的連帶責任。

七、執法協同一件事

(十八)優化執法協同工作體係。建立完善杭州市建築垃圾處置執法協同工作機製,推進橫向、縱向、跨區域數據共享和信息互通,強化核查處置,實施聯合辦案和司法協同,推動“行刑銜接”,嚴厲打擊違法行為。(責任單位: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生態環境局)

1.推進數據共享。以市工程渣土監管服務平台為基礎,通過浙江省一體化數字資源係統(IRS),整合工地數據、道路監控數據和違法犯罪研判數據、交通治超和船舶運行監控數據等,實時預警建築垃圾非法處置相關線索。

2.推進信息互通。

(1)完善長三角“三省一市”、省內“杭嘉湖紹”以及市內跨區執法協作機製,發現線索及時進行接收或移送。

(2)各職能部門應加強日常執法監管巡查,及時發現建築垃圾違法處置等相關線索,第一時間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處理。

(3)線索移出單位應在發現問題後2日內完成移送,包括涉嫌違法的當事人、車輛、案發時間、初步認定的違法事實等基本情況,涉及現場應急處置的,相關部門應第一時間對接。

3.推進核查處置。

(1)各職能部門應及時核查各類問題線索,並在7日內按標準完成核查反饋。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立案調查。

(2)公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綜合執法部門通報的跨區域非法處置運輸車輛,應協同開展現場攔截,並將查獲的車輛移交綜合執法部門處置。對上級臨時交辦、媒體曝光等應急處置問題,協同開展調查。

(3)公安機關應配合支撐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處置當事人拒不配合調查、車輛逃逸等問題,根據書麵函件,依法及時協助調查涉事當事人的相關信息和違法事實。

4.推進聯合辦案。

(1)對需要聯合辦理的案件,以及跨省、跨市、跨區非法處置、媒體曝光、擅自傾倒破壞環境等情節嚴重的案件,綜合行政執法、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應第一時間對產生、運輸、消納環節開展聯動調查,依法追究涉案工地、運輸企業、消納場所及涉事人員的違法責任。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2)對由案發地公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調查的跨省、跨市非法處置案件,由本市公安、生態環境等部門對接提取相關筆錄、視頻等案件材料,並按協同機製開展聯合調查。

5.推進司法協同。

(1)對涉及毀壞公私財物、非法占用農用地、汙染環境等情形的,各職能部門收集相關線索和固定證據後,符合立案追訴標準的,移送公安機關調查。

(2)公安機關應牽頭對異地公安移送線索、本地重大疑難案件進行會商和研判,及時開展偵查,完善證據收集,並與檢察院、法院等政法部門協調溝通,明確相關法律適用、證據標準等法律意見,協同推進“行刑銜接”。

(3)公安機關應加強建築垃圾跨區非法處置、110警情、信訪投訴舉報、涉黑涉惡等各類線索的歸集梳理和分析研判,對符合刑事立案標準的違法線索,依法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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